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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10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其他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未重新审理原申请的实体资格,也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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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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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专业人士(持高等学位)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德州服务中心拒绝原申请,AAO此前已驳回上诉,本次处理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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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is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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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is 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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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随后提出的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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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放与复议合并动议;其在I-290B表上表明部分为重新开放动议,但未陈述新事实,也未以文件证据支持新事实,而是引用并重新提交决定时已有记录中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indicating on the Form 1-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that the submission is, in part, a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a new fact, nor does he support such statement with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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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AAO错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并称未考虑Dhanasar先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we misapplied the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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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满足新事实与文件证据要求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以文件证据支持;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8 C.F.R. § 103.5(a)(2)、(a)(1)(ii);Matter of Coelho。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I-290B表上表明提交部分属于重新开放动议,并引用及重新提交记录中的证据,主张该证据证明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此前已驳回上诉。

决定时已有记录中的证据(申请人重新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是决定时记录中已有证据的重新提交,并非新事实或支持新事实的文件证据,不能构成重新开放动议的基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陈述新事实,也未提供支持新事实的文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ferences-and he resubmits-evidence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of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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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陈述任何新事实,也未以文件证据支持新事实,只是重复决定时已有记录并再次主张资格。因此该提交不符合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求,AAO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neither states a new fact nor supports such a statement with documentary evidence, the submission does not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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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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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该决定不正确;动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3)、(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错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引用Matter of Chawathe与Cardozo-Fonseca),并称未考虑Dhanasar先例。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此前已驳回上诉。

申请人关于优势证据标准与Dhanasar的论证

证明目的
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只是不同意先前决定并引用记录中大量论证和文件,未具体证明标准或先例被错误适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先前决定在适用Chawathe、Cardozo-Fonseca或Dhanasar时的具体法律或政策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references on motion "the sheer multitude of argumentation and document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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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述Chawathe的优势证据标准及Dhanasar三要素,并援引先前决定中对证据相关性、证明力与可信度的分析,认定申请人仅重复记录中大量论证与文件并表示不同意,未证明AAO错误适用上述标准或先例。

核对原文依据
he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we incorrectly applied Cardozo-Fonseca, Matter ofChawathe, or Dhanasar ther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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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at the time we issued our decision, we will dismiss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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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290B表是否勾选重新开放,以及随动议提交的材料是否属于决定时记录之外的新事实及支持文件;本案AAO认定其仅为已有证据的重新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tate a new fact, nor does he support such statement with documentary evid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复议动议的审查边界是决定时记录及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非重新评估全部证据;本案AAO据此维持先前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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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840547 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此EB-2移民分类所附的工作邀请要求。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当符合国家利益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授予此项对所需工作邀请及因此对劳工证的自由裁量豁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尽管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明该提交部分为重新开案动议,但申请人未陈述新的事实,也未以书面证据支持该陈述。相反,申请人引用了——并重新提交了——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并重申该证据确立了资格,尽管我们此前已作分析。由于申请人既未陈述新的事实,也未以书面证据支持该陈述,该提交不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该动议。8 C.F.R. § 103.5(a)(4);另见 8 C.F.R. § 103.5(a)(2)。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

原文第 2 页

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我们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引用了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AAO 2010) 和 U.S. v. Cardozo-Fonseca, 480 U.S. 421 (1987)。申请人进一步称我们“未考虑先例决定,存在错误”,具体为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在相关部分,Matter of Chawathe 规定:“即使审理主任对真实性存有某些疑问,如果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使审理主任相信该主张‘更可能而非不可能’或‘很可能’为真,则申请人或请求人已满足证明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引用 Cardozo-Fonseca, 480 U.S. at 431(将“更可能而非不可能”论述为事件发生概率大于50%))。进而,Dhanasar 规定,在申请人已确立EB-2分类资格后,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1) 该非公民的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2) 该非公民处于有利于推进拟议事业的良好位置;以及(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及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关于此三项条件的详细阐述。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对记录的分析,其中我们论述了为何特定证据在 Dhanasar 框架内缺乏足够的关联性、证明力或可信度。我们注意到,尽管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及记录中“大量的论证和文件”且他“不同意 underlying [d]ecision( underlying 决定)”,但他并未确立我们在其中错误适用了 Cardozo-Fonseca、Matter of Chawathe 或 Dhanasar。

由于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8 C.F.R. § 103.5(a)(4);另见 8 C.F.R. § 103.5(a)(3)。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0-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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