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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67035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因此不符合资格,且作为自由裁量事项不配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此后,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因不及时而被驳回。现该事项因第二次重新开案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最近的决定于2023年8月2日发布。本案中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直至2024年4月19日才收到,距该决定已超过八个月。根据8 C.F.R. §§ 103.5(a)(1)(i)和103.8(b),动议一般须在不利决定作出后33天内提交。
重新开案动议的不及时提交,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可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酌情予以宽恕。8 C.F.R. § 103.5(a)(1)(i)。在此,尽管申请人论述了先前被驳回的不及时重新开案动议,但他并未证明、甚至未论述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动议的不及时提交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1 8 C.F.R. § 103.5(a)(1)(i)。
1 尽管我们注意到提交了日期为2024年3月13日的表格 I-797C(行动通知),该通知表明动议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但它同时表明该动议已被退回给申请人。但即使该动议未被退回,它仍未在2023年8月2日决定作出后33天内提交。8 C.F.R. §§ 103.5(a)(1)(i)和103.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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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提交至我们面前的重新开案动议未及时提交,且申请人未提供信息或证据说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其控制范围,该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