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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81229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营养师和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根据法规,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对于不符合相关动议要求的任何动议,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经审查,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包括原始申请中)的事实。重述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的提交。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我们此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副本。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未陈述新事实,也未包含任何新的书面证据。见 8 C.F.R. § 103.5(a)(2)。由于该动议不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我们必须予以驳回。见 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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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复议,理由是“USCIS明显误解了围绕申请人作为营养师和企业家的拟议事业的关键要素,以及其工作预计将在健康和营养领域及其他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特别是在应对肥胖和促进健康方面。”然而,除这一含糊主张外,她并未解释我们在先前决定中误解了哪些“关键要素”,也未具体阐明我们如何基于记录中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作出决定。相反,她实质上是在重新论证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仅仅对不利决定表示异议不足以满足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规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相反,动议方必须证明紧接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由于该书面论证意见不符合这些要求,我们也必须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此外,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先前决定的依据。据此,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