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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与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0月2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新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新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因该动议未陈述新事实且未附新书面证据,不符合8 C.F.R. § 103.5(a)(2);同时驳回复议动议,因该动议未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本次决定仅处理两项动议的程序合规性,未重新审理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优劣。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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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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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no basis for reopening or reconsideration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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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营养师和企业家,以专业人士(持有高级学位)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原审认定其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认定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随后上诉被AAO驳回,本次为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nutritionist and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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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qualified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but did not establish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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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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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AAO驳回申请人的后续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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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提交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及先前驳回上诉决定的副本。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and a copy of our prior decision dismissing her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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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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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裁决

    AAO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决定,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和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OCT.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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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refore, the motions wi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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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陈述新事实并附新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2)要求重新开放动议陈述新事实并以书面证据支持;“新事实”指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申请中)提交的事实;重复已陈述事实或重新提交已提供证据不构成新事实。8 C.F.R. § 103.5(a)(4)要求对不满足动议要求的动议予以驳回。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动议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先前驳回上诉决定的副本,请求重新开放。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本次动议阶段AAO认定动议未陈述新事实、未包含任何新书面证据。

书面论证意见及先前驳回上诉决定的副本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重新开放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不构成新事实或新书面证据,未满足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陈述与动议问题相关且此前未提交的新事实,也未附任何新书面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and does not include any new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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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动议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先前决定副本,二者均非此前未提交的新事实或新证据。由于不满足8 C.F.R. § 103.5(a)(2)的要求,依8 C.F.R. § 103.5(a)(4)必须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 motion to reopen must state new facts and be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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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s motion to reopen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and does not include any new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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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作出决定时的程序记录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仅对不利决定表达异议不足以满足要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明显误解”其作为营养师和企业家的拟议事业的关键要素,以及其工作预计在健康和营养领域(尤其应对肥胖和促进健康)作出的重大贡献。

原审意见

原审拒绝原申请;本次动议阶段AAO认定申请人未具体说明被误解的“关键要素”,也未具体阐明先前决定如何基于记录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实质是重新争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

书面论证意见(复议动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AAO误解其拟议事业的关键要素及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意见仅作笼统断言并重新争论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未具体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被误解的“关键要素”,未阐明先前决定如何基于记录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核对原文依据
Merely expressing disagreement with an adverse decision is not sufficient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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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申请人仅笼统声称误解关键要素,未指出具体误解内容,也未说明先前决定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是重复争论实体资格。仅表达对不利决定的异议不满足复议动议要求,故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she does not explain what "critical elements" we misunderstood in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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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o reconsider must establish that our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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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重新开放动议所附材料是否包含原申请及上诉阶段未曾提交的新事实或新书面证据,这是8 C.F.R. § 103.5(a)(2)的核心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We interpret "new facts" to mean those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issues raised on motion and that have not been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the procee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复议动议是否具体指出先前决定所误解的“关键要素”及所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条款,而非重复实体资格论证。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moving party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immediate prior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USCI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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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AAO审查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动议裁决不构成对原申请资格的重新全面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By regulation, our review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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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81229 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营养师和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即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根据法规,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对于不符合相关动议要求的任何动议,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经审查,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包括原始申请中)的事实。重述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的提交。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以及我们此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副本。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未陈述新事实,也未包含任何新的书面证据。见 8 C.F.R. § 103.5(a)(2)。由于该动议不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我们必须予以驳回。见 8 C.F.R. § 103.5(a)(4)。

原文第 2 页

二、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复议,理由是“USCIS明显误解了围绕申请人作为营养师和企业家的拟议事业的关键要素,以及其工作预计将在健康和营养领域及其他领域作出的重大贡献,特别是在应对肥胖和促进健康方面。”然而,除这一含糊主张外,她并未解释我们在先前决定中误解了哪些“关键要素”,也未具体阐明我们如何基于记录中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而作出决定。相反,她实质上是在重新论证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仅仅对不利决定表示异议不足以满足 8 C.F.R. § 103.5(a)(3) 项下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规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泛泛指控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相反,动议方必须证明紧接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由于该书面论证意见不符合这些要求,我们也必须驳回申请人的复议动议。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不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此外,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我们没有重新开案或复议先前决定的依据。据此,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2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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