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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 I-E-S- 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设计火灾报警和安防系统的独资经营企业,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电气系统设计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具有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在上诉中,我们维持了该决定。我们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经验。
现本事项因申请人提出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合并动议而由我们审理。申请人主张,前任律师对其提供了无效协助。
经审查,我们将否决上述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基于当时记录作出的先前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还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成文法或法规条款,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或国土安全部的政策声明支持。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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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在此,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主张,前任律师在这些申请程序中对其提供了无效协助。申请人称:“不仅表格填写不当,而且申请人和受益人均未获得充分咨询。”然而,与8 C.F.R. § 103.5(a)(2)相反,该动议未以书面证据支持其主张。
该动议也不符合主张律师无效协助请求的要求。移民程序中的主张人必须:证明其与前任律师的协议范围及律师所采取的行动;证明其已告知律师无效协助的指控并给予律师回应机会;以及表明其已对律师提出纪律投诉,或解释为何未提出。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639 (BIA 1988), aff'd, 857 F.2d 10 (1st Cir. 1988)。此外,该动议未证明前任律师的表现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参见,例如,Martinez-Hernandez v. Holder, 778 F.3d 1086, 1088 (9th Cir. 2015)(引注省略)(指出如果律师的不足“可能影响了程序结果”,则主张人受到损害)。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否决重新开案动议。
B. 复议动议
与8 C.F.R. § 103.5(a)(3)相反,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主张——更不用说证明——我们的先前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因此,我们将否决复议动议。
C. 申请人雇用受益人的意图
公共记录表明,在申请人的上诉待决期间,其独资经营者成立了一家从申请人地址运营的公司。参见加州州务卿,“商业搜索”,https://businesssearch.sos.ca.gov/(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9月1日)。这些记录表明,该公司现经营申请人以前的业务,而独资经营企业已不复存在。因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有意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的电气系统设计师职位。参见Matter of Izdebska, 12 I&N Dec. 54, 55 (Reg'l Comm'r 1966)(维持申请被拒,因为申请人无意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的全职住家家庭工人职位)。
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文件中,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意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此外,如果独资经营者的公司有意雇用受益人担任所提供职位,其只有在证明自身为申请人的利益继承人时,方可使用随本申请附上的劳工证。参见Matter of Dial Auto Repair 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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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 19 I&N Dec. 481 (Comm'r 1986)(解释在申请人与劳工证雇主之间建立继承关系的标准)。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缺乏书面证据,且在其他方面不符合主张律师无效协助请求的要求。复议动议未证明我们的上诉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1-E-S-, ID# 799996 (AAO Oct.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