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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G-A-, INC. 案 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所中小学,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体育活动主任。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专业人员。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没有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因此不符合专业人员分类的资格,也不符合劳工证的最低学历要求。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不能修改申请以将请求的就业类移民分类变更为技术工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支持文件。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具备所需学历有误,因为劳工部(DOL)在批准劳工证时已接受了受益人的教育资格。申请人还主张,我们应当接受修改后的申请以变更分类请求。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劳工部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参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填补所提供职位,且雇用外国国民担任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参见本法第212(a)(5)(A)(i)(I)-(II)条,
1 劳工证提交之日称为“优先日期”。参见 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从优先日期起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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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G-A-, Inc. 案
本法。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申请,外国国民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如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请求专业人员分类的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l)(3)(ii)(C)。“学士学位的证据应以官方学院或大学记录的形式提供,显示学士学位授予日期和学习专业领域。”同上。受益人还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时满足劳工证上规定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和其他要求。参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
二、分析
在其 I-140 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中,申请人在第2.1.e部分勾选了方框,表明该申请是为“[a]专业人员(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相当于美国学士学位的外国学位)”提交的。随附的劳工证表明,所提供职位要求体育管理学士学位,且不接受教育和工作经验的替代组合。
在劳工证第J部分,受益人声称他凭借截至2009年完成的14年专业经验,达到了体育管理学士水平的教育。受益人未声称拥有任何学院、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学位。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引用了法规要求,即个人须拥有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才有资格获得专业人员分类,并提及劳工证的最低学历要求为学士学位。审理主任不接受申请人的主张,即受益人在体育领域的从业经验可以替代学位,因为 8 C.F.R. § 204.5(l)(3)(ii)(C) 的法规明确要求专业人员分类须有学位。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将请求分类变更为技术工人的“修改后”I-140表格在本程序中不能接受,因为它代表了对申请的重大变更。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教育资格在劳工证过程中已被劳工部接受,USCIS不应推翻作为劳工证一部分的劳工部认定。申请人误解了劳工证的范围以及劳工部和USCIS在就业类移民签证程序中各自的角色。根据适用法律,劳工部在劳工证过程中的职责是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填补所提供职位,以及雇用受益人是否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产生不利影响。USCIS而非劳工部的职责是确定受益人是否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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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所提供职位所需的资格(教育、经验等),以及所提供职位和受益人是否符合请求的就业类移民分类的资格。参见本法第212(a)(5)(A)(i)条;20 C.F.R. § 656;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2-13 (D.C. Cir. 1983);K.R.K. Irvine, Inc. v. Landon, 699 F.2d 1006, 1008 (9th Cir. 1983)。因此,劳工部的劳工证不包含任何关于受益人教育资格的认定,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不具备符合专业人员分类资格及劳工证条款下所提供职位所需的学历,并未推翻任何劳工部认定。
此外,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在本案中经验不能替代学位。本法在移民签证分配部分将“专业人员”分类定义为“[持]有学士学位的合格移民”。适用于就业类移民申请的法规明确要求专业人员分类须有学士学位,不允许以经验或教育和工作经验的组合替代学位。“如果申请是为专业人员,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该外籍人士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8 C.F.R. § 204.5(l)(3)(ii)(C)。此外,如果请求的分类依法要求学士学位(如本案),且劳工证要求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USCIS认定学位要求不能以教育和工作经验的组合满足,且需要单一的美国或外国同等学位,是适当的。参见 Snapnames.com, Inc. v. Michael Chertoff, 2006 WL 341005 at 11-13, 17, 19 (D.Or. Nov. 30, 2006);另参见 Maramjaya v. USCIS, Civ. Act No. 06-2158 (RCL) (D.C. Cir. March 26, 2008)。
申请人还主张,随其对审理主任补件通知的回复提交的、为受益人请求技术工人分类的“修改后”I-140表格申请,应被接受为替代原先的专业人员分类请求。我们不能接受修改后的申请。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进行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参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88)。即使我们接受修改后的申请,也不会使申请获批,因为受益人仍不符合劳工证条款下所提供职位的资格,该劳工证规定最低学历要求为学士学位。
三、结论
受益人没有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因此,他不符合专业人员分类的资格,也不符合劳工证的最低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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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G-A-, Inc., ID# 745127 (AAO Oct.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