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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W-S-S- 公司案 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护理人员提供机构,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3)(A)(i) 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国民担保,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无力支付本申请及其他申请合计所提供的工资,存在错误。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按照以下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程序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向美国劳工部(DOL)提交劳工证申请。参见本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如果劳工部证明某一外国国民可永久填补某一提供职位,雇主随后将该证明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参见本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向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然而,对于专业护理职位,劳工部已认定美国缺乏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工人。劳工部还认定,雇用外国国民从事这些“A 表”职位不会损害美国护士的工资和工作条件。20 C.F.R. § 656.5(a)(3)(ii)。由于 A 表职位不要求对美国劳动力市场进行测试,劳工部已授权 USCIS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裁定专业护士的劳工证申请。20 C.F.R. § 656.15(a)。因此,在本案中,USCIS 同时对劳工证申请和申请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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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 考虑申请人是否自申请优先日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USCIS 审查其是否产生足以支付年度所提供工资与实际支付工资之间任何差额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数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我们可以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1
在此,优先日为2016年2月22日的劳工证2 载明所提供注册护士职位的所提供工资为每年63,398美元。然而,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申请人2016年(即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支付能力所需的证据尚不可得。在评估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审理主任考虑了申请人2015年(当时最新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受益人的工资及其其他 I-140 受益人的工资。
申请人2016年支付能力所需的证据现在应当已经可以获得。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向申请人索取其2016年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申请人还可提交其在该年度支付本案受益人及其他其担保的 I-140 受益人工资能力的补充证据,包括支持 Sonegawa 案所述因素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无力支付本申请以及在本申请优先日之后待决或提交的其他申请合计所提供的工资,存在错误。如果申请人已为多名受益人提交申请,其必须证明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工作是现实的,并且其有能力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参见 8 C.F.R. § 204.5(g)(2);另参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们否决申请的决定,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名受益人的工资)。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受益人的工资以及
1 联邦法院已维持我们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43 (S.D. Cal. 2015)。 2 参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然而,该申请的批准将使受益人有权使用为其提交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日。参见 8 C.F.R. § 204.5(e)(允许多份基于就业申请的受益人保留最早的优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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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申请优先日之后待决或提交的其他 I-140 申请受益人的工资。3
审理主任引用了申请人另外56份在本申请优先日之后于2016年待决或提交的申请。然而,USCIS 记录显示申请人至少提交了158份(包括本申请)在优先日之后待决或提交的申请。因此,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索取缺失的信息,包括这些其他申请的收件编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和所提供工资,以及每份申请的状态和任何变更日期(即待决、批准、撤回、撤销、否决、上诉或动议中、受益人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权)。审理主任还应索取该年度向这些其他受益人支付任何工资的证据。
我们注意到,在上诉中,申请人的会计经理主张,由于公司对其员工服务收取的费用高于其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公司能够支付其所有申请合计所提供的工资。然而,申请人的论点忽略了像受益人这样在移民程序期间仍留在美国境外的外国国民的财务影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这些受益人申请提交之日起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参见 8 C.F.R. § 204.5(g)(2)。然而,受益人在取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之前无法为申请人创造收入,而这可能在其申请提交后数月甚至数年才会发生。申请人的许多受益人在移民程序期间并不为其工作。因此,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基于其商业模式有能力支付其多份申请合计所提供工资的主张。
三、结论
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所需的证据尚不可得。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时间提供上述证据和信息。在及时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3 申请人对其他 I-140 受益人之一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考虑:
- 在其他受益人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后;
- 如果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 I-140 申请已被撤回、撤销或否决且无待决上诉或动议;或
- 在为其他受益人提交的 I-140 申请的优先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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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W-S-S- Inc., ID# 385228 (AAO Oct.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