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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0430317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对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9年)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非公民可获得移民签证,条件是其向一家新商业企业(NCE)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
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声称已投资于NCE的5000002美元的合法来源,该NCE与3相关。代理主任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NCE将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该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机构审理。8 C.F.R. § 103.3。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主张其已证明符合EB-5分类的资格。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1 2022年3月15日,约瑟夫·拜登总统签署了《EB-5改革与诚信法》,对EB-5项目作出了重大修订,包括指定目标就业区和最低投资金额。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7年11月提交了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2 申请人在申请表中表明NCE位于目标就业区,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下调至500,000美元。参见8 C.F.R. § 204.6(f)(2)(2019年)。 3 _____________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指定参与EB-5项目的实体。区域中心是一个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改善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参见8 C.F.R. § 204.6(e)(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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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非公民若向NCE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非公民可直接向NCE投资所需资金,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如本案申请人所为。区域中心可汇集移民(及其他)投资者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的合格项目。8 C.F.R. § 204.6(j)(4)(iii)(2019年)。
非公民必须证明其已将自有资本置于NCE的风险之中。参见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Matter of Sofjici, 22 I&N Dec. 158, 165 n.3 (Assoc. Comm'r 1998)(指出“申请人必须……依据8 C.F.R. § 204.6(e)证明所投资资金为其自有”)。此外,非公民必须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8 C.F.R. § 204.6(e)。为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投资者必须提交诸如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标明资本来源的文件等证据。参见8 C.F.R. § 204.6(j)(3)。仅凭佐证资金存入的银行函件或对账单本身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95 (Assoc. Comm'r 1998)。记录必须将资金路径追溯至合法来源。4 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
二、分析
在本案中,申请人声称已向NCE投资500,000美元。最新的商业计划称,NCE寻求从70名移民投资者处筹集最多35,000,000美元的EB-5资金,用于贷款给 创造就业实体(JCE)。JCE计划利用EB-5资本和其他资金将现有滑雪度假村翻修为全年开放的度假村,位于新罕布什尔州。
代理主任签发了意向否决通知(NOID),告知申请人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记录其EB-5资本的路径或合法来源,且有关NCE预计就业创造的证据未能证明NCE可能在两年内为合格雇员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参见8 C.F.R. § 204.6(j)(4)(i)(B)(2019年)。除其他事项外,代理主任对申请人声称的房地产买卖收益中存在的明显差异提出关切,包括缺乏证据证明用于初始购买该房产的资金合法来源,以及后来购买该房产的实体的合法商业活动。
针对NOID,申请人表示“她[的]主张是,原始提交时提供的文件足以证明资金来源和路径。因此,除之前已提供的[文件]外,[申请人]无法提供更多[文件],且[她]
4 这些要求“服务于正当的政府利益;即确认[EB-5]项目中使用的资金并非来源可疑。”Spencer Enterprises, Inc. v. United States, 229 F. Supp. 2d 1025, 1040 (E.D. Cal. 2001)(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部分原因是她未指明其全部就业的性质或提交五年的纳税申报表),aff'd, 345 F.3d 683 (9th Ci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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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重新评估记录。”申请人还提交了有关NCE预计就业创造的补充证据。
审查记录后,代理主任否决了申请,认定商业计划和经济报告未能证明NCE可能在两年内创造必要数量的就业岗位。参见同上。代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EB-5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参见8 C.F.R. § 204.6(e)。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未附补充证据。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原始提交时提供的信息足以证明其资格。关于其EB-5资本的合法来源和路径,申请人称她“已明确证明她将来自其自身合法所得资金的所需500,000美元投资于该商业企业。”然而,她未提供有关这些资金的补充信息或书面证据。她也未回应代理主任关于资金来源证据存在缺陷的认定。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投资资本并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非法手段,并必须提交诸如外国商业和税务记录或标明资本来源的文件等证据。参见8 C.F.R. § 204.6(e)和8 C.F.R. § 204.6(j)(3)。另参见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在本案中,申请人投资的资金声称来自其通过离婚协议获得的意大利房地产出售收益。然而,正如主任所指出的,记录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和其前配偶用于购置意大利该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合法来源。此外,记录缺乏证据证明若干商业实体用于购买意大利该房产的资金来源于合法来源。申请人在回应主任的NOID时拒绝就此问题提供补充证据,且在上诉中未提供新证据以解决此问题。由于记录未能证明用于购置意大利该房产的资金来源,申请人未能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该房产出售收益来源于合法来源并符合资本的管理定义。
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NCE是否可能在两年内为合格雇员创造必要数量就业岗位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符合EB-5分类的资格,其中包括证明其声称的EB-5投资的合法来源。参见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0-1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95。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履行该举证责任。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