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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OFF-USA, LLC 日期:2019年10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塑料包装制造商、进口商和批发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身份类别(适用于公司内部调任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经理。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身份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职务。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新办公室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或行政职位。在上诉中,申请人对否决理由提出异议,主张新办公室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职位。
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针对审理主任的决定。审理主任基于以下认定否决了该合并动议:(1)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因为其未包含证明受益人资格的新事实;以及(2)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因为申请人未陈述明确的复议理由,也未提供任何先例决定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对动议的决定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且其动议得到了关于受益人职责的额外证据的支持。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否决原申请的决定是错误的。然而,对原申请的否决并不适当地属于本上诉的审理范围。申请人未在法规规定的33天期限内(8 C.F.R. §§ 103.3(a)(2)(i)和103.8(b))对初始否决提出上诉。申请人对动议否决的上诉是及时的,但该动议否决并未重置对原决定提出上诉的期限。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法规允许“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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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ter of F-USA, LLC
因此,本上诉中我们面前的事项是对申请人合并动议的决定,而非原申请的实质。我们面前唯一的问题是审理主任是否正确认定该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A. 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在第一次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似乎将“主要协助申请人的日常非监督性职责”,且受益人不会监督专业雇员。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封申请人信函,其中包含对受益人在美国拟任职责的扩展描述。申请人表示该信函旨在“澄清受益人的拟任职责和责任”。
在否决该动议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在动议中主张新事实。然而,申请人的信函构成与“新办公室是否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受益人担任管理职位”这一问题相关的“新事实”。因此,审理主任本应审查重新开案动议的实质。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决定的该部分,并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审查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的实质。
B. 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理由,并有任何相关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错误适用。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还必须证明,根据初始决定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Id. 如审理主任否决该动议的决定中详述,申请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因此,审理主任适当地否决了复议动议。
总之,尽管动议中提出了新事实,审理主任未处理重新开案动议的实质。我们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便审理主任就新证据是否克服否决理由作出初始裁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F-USA, LLC, ID# 6407463 (AAO Oct.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