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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关于 W-S-S-, INC. 日期:2017年10月3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保健人员提供机构,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注册护士。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3)(i) 条,8 U.S.C. § 1153(b)(3)(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至少具有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外国人担保,以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所需的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其无力支付本申请及其他申请合计所提供的工资,属于错误。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以下意见进一步处理。
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程序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向美国劳工部(DOL)提交劳工证申请。见本法第 212(a)(5)(A)(i) 条,8 U.S.C. § 1182(a)(5)(A)(i)。如果劳工部证明外国人可以永久填补所提供职位,雇主随后必须将该证明连同移民签证申请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 204 条,8 U.S.C. § 1154。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该外国人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 245 条,8 U.S.C. § 1255。
然而,对于专业护理职位,劳工部已认定美国缺乏足够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工人。20 C.F.R. § 656.5(a)(3)(ii)。劳工部还认定,雇用外国人从事这些“A 表”工作不会损害美国护士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由于 A 表职位不需要测试美国劳动力市场,劳工部已授权 USCIS 在签证申请程序中裁定专业护士的劳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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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申请程序。20 C.F.R. § 656.15(a)。因此,在本案中,USCIS 对劳工证申请和申请一并作出裁定。
二、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从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 会考虑申请人是否从申请优先日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USCIS 会审查其是否产生了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以支付年度所提供工资与实际支付工资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 还可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1
在此,优先日为2016年1月25日的劳工证2 载明所提供注册护士职位的所提供工资为每年66,040美元。然而,截至审理主任作出决定时,申请人支付2016年(即申请优先日所在年度)所提供工资能力所需的证据尚不可得。在确定申请人的支付能力时,审理主任考虑了该公司2015年的联邦纳税申报表,即可获得的最新申报表,并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案受益人以及其其他 I-140 申请受益人的工资。
申请人支付2016年所提供工资能力所需的证据现在应当可以获得。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考虑与优先日所在年度相关的证据。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其2016年的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申请人还可提交补充证据,以支持其有能力向本案受益人以及其其他担保的 I-140 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包括支持 Sonegawa 案所述因素的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要求其证明有能力支付本申请以及在本申请优先日之后待决或提交的其他申请合计所提供的工资。申请人辩称,其已证明有能力支付
1 联邦法院已维持 USCIS 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43 (S.D. Cal. 2015);Rivz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 aff'd, 627 Fed. App'x 292 (5th Cir. 2015)。 2 见 8 C.F.R. § 204.5(d)(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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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已批准申请所提供工资。然而,如果申请人已为多名受益人提交申请,则必须证明其向每名受益人提供的工作机会是现实的,并且其有能力向每名受益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见 8 C.F.R. § 204.5(g)(2);另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维持我们否决申请的决定,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名受益人)。否则,如果申请人2016年的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金额等于或超过每份单独申请的所提供工资,申请人就可以不现实地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无限数量的受益人。见 Matter of Great Wall, 16 I&N Dec. 142, 144-45 (Acting Reg'l Comm'r 1977)(认定支付能力要求必须确立“现实的”工作机会)。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受益人以及在本申请优先日之后待决或提交的其他 I-140 申请受益人的工资。3
申请人还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要求其证明有能力支付并非“同时待决”的申请合计所提供的工资。然而,申请人似乎误解了 USCIS 对“待决”申请的含义。就支付能力而言,申请不仅在其审理期间处于待决状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持续具备支付能力,“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8 C.F.R. § 204.5(g)(2)。因此,除非被撤回或撤销,申请在获批后也仍处于待决状态。因此,即使各申请的审理期间没有重叠,申请人也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合计所提供的工资。4
审理主任引用了申请人的56份申请,这些申请在本申请优先日之后于2016年待决或提交。然而,包括本申请在内,USCIS 记录显示申请人提交了至少158份在优先日之后待决或提交的申请。因此,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缺失信息,包括这些其他申请的收件编号、受益人姓名、优先日、所提供工资,以及每份申请的状态和任何变更日期(即待决、批准、撤回、撤销、否决、上诉或动议中、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审理主任还应要求提供该年度向这些其他受益人支付任何工资的证据。
3 不审议申请人支付其他 I-140 受益人之一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如果:
- 在该其他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后:
- 如果为该其他受益人提交的 I-140 申请已被撤回、撤销或否决,且没有待决上诉或动议;或
- 在为该其他受益人提交的 I-140 申请的优先日之前。
4 审理主任表示,他不要求申请人证明有能力支付受益人已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所提供工资。我们同意,申请人无需证明有能力支付在本申请优先日之前已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受益人。但其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在优先日之后获得“绿卡”的受益人的所提供工资。具体而言,其必须证明从申请优先日起直至这些受益人绿卡批准日止有能力支付此类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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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进一步陈述,其向客户收取的员工服务费用高于其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其主张,这一商业模式确保其有能力支付其待决申请中所提供工资的合计金额。然而,记录并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因为其许多新雇员,包括受益人,在移民过程中仍在美国境外。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自这些外国国民的申请优先日起支付所提供工资。见8 C.F.R. § 204.5(g)(2)。然而,美国境外的受益人在优先日之后数月或有时数年,一旦获得移民签证并入境后,才能为申请人产生收入。因此,记录并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即其商业模式确保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工资的合计金额。
III. 结论
截至审理主任决定之日,自申请优先日起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时间提供上述证据和信息。在及时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记录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的决定。
引用为 Matter q{W-S-S-, Inc., ID# 404233 (AAO Oct.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