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OCT302018_01B5203

首席软件工程师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上诉支持(2018年10月30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工程技术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支付受益人个人承诺工资的能力、支付多份申请合计承诺工资的能力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生产电网保护产品的制造商,拟雇用受益人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为其申请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该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籍人士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历、或学士学历加五年经验的工作。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该I-140申请,理由为上诉人未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该职位所承诺的工资。上诉人不服并提出上诉,同时提交补充证据,主张主任忽视了其支付能力的证明。本次AAO审理范围为该上诉。

争议标准

核心争议为上诉人是否依8 C.F.R. § 204.5(g)(2)证明自优先日2017年3月10日起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个人承诺工资;并依Patel v. Johnson案,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有能力支付截至该日或之后提交、待决或已批准的其他申请所承诺工资的合计金额。

提交的证据

初次提交与上诉时提交的证据涉及上诉人的支付能力,具体文件种类原文未逐项列明;AAO认定上诉人提交了证明其自优先日2017年3月10日起有能力支付受益人个人承诺工资的所需证据,并以优势证据认定其有能力支付本案及其他相关申请承诺工资的合计金额。原文未记载证据缺失或矛盾。

AAO 认定

AAO不同意主任的结论,认定上诉人已提交所需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2017年3月10日起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个人承诺工资。AAO还认定优势证据表明,上诉人能够支付本案与其在2017年3月10日待决或已批准、或此后提交的其他申请所承诺工资的合计金额。

裁决结果

ORDER明确:上诉获支持(The appeal is sustained)。该裁决针对主任以支付能力为由的拒绝,不涉及对受益人学历、职位等其他要素的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就I-140第二优先高等学位类别中雇主支付能力的举证作出认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的指引。AAO未讨论受益人资格、职位要求、劳工证等其他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证明自2017年3月10日起支付能力的财务文件;本案及其他同期待决或已批准申请所承诺工资的合计计算依据;以及Patel v. Johnson案所要求的合并工资支付能力证明。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支付受益人个人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其自优先日2017年3月10日起支付能力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提交了8 C.F.R. § 204.5(g)(2)所要求的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个人承诺工资。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支付多份申请合计承诺工资的能力

证据:关于本案及其他在2017年3月10日待决或已批准、或此后提交的申请所承诺工资的证据

认定理由:AAO依Patel v. Johnson案认定优势证据表明上诉人能够支付合计承诺工资。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S-E- 日期:2018年10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生产旨在保护电网的产品的制造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该职位所提供工资的所需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其支付能力的证明。

与审理主任的决定相反,申请人提交了所需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个人所提供工资,自申请优先日期2017年3月10日起及其后。见 8 C.F.R. § 204.5(g)(2)。优势证据还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本申请及其截至2017年3月10日待决或已获批准、或此后提交的其他申请所提供工资的合并总额。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申请所提供工资的合并总额)。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S-E- ID# 1982047 (AAO Oct. 30,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10-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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