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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S-E- 日期:2018年10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生产旨在保护电网的产品的制造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首席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该职位所提供工资的所需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其支付能力的证明。
与审理主任的决定相反,申请人提交了所需证据,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个人所提供工资,自申请优先日期2017年3月10日起及其后。见 8 C.F.R. § 204.5(g)(2)。优势证据还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本申请及其截至2017年3月10日待决或已获批准、或此后提交的其他申请所提供工资的合并总额。见 Patel v. Johnson, 2 F. Supp. 3d 108, 124 (D. Mass. 2014)(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申请所提供工资的合并总额)。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S-E- ID# 1982047 (AAO Oct.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