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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旅行与旅游经理 · EB-3 职业移民:动议驳回(2023年10月30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未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仍为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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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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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nderlying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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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旅行社,希望以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类别为受益人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职位为旅行和旅游经理;原申请于2006年5月10日获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批准,后于2009年11月30日被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多项理由撤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ravel agency,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manager of travel and t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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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initially approved the petition on May 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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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于2006年5月10日初次批准该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initially approved the petition on May 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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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撤销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于2009年11月30日以多项理由撤销批准:认定申请人在劳工证的工作地址及受益人与申请人所有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上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并据此使劳工证无效;另认定申请人未证明2006、2007、200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而未证明自2005年11月2日优先日起持续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pproval was revoked by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on November 30, 2009 on multiple gro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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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驳回了后续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smissed a subsequent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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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自2009年撤销以来,申请人提交了14次合并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均被驳回;本次是第15次合并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filed, and we have dismissed, 14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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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动议

    AAO最近一次决定为2023年5月15日,驳回申请人第14次合并重新开放和复议动议;本次动议审查范围限于该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ur most recent decision of May 15, 2023, dismissing the Petitioner's fourteenth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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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证据须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动议范围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税务申报材料,主张存在可重新开放的事由。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审查对象为AAO 2023年5月15日驳回第14次动议的决定。

申请人的税务申报材料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重新开放动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税务申报材料已在记录中,不是新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出可用于证明AAO驳回第14次动议有误的新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submits evidence of its tax returns that is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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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动议范围不是原申请拒绝,而是2023年5月15日驳回第14次动议的决定,因此只考虑与该决定相关的新证据。申请人提交的税务申报材料已在记录中,不构成新事实,故没有重新开放的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provide new facts to establish that we erred in dismissing the prior motion, but instead submits evidence of its tax returns that is already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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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得仅重复上诉时已提交的书面论证并泛称先前决定有误,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再次争辩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以及劳工证中是否存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原文未记载;本次审查对象为AAO 2023年5月15日驳回第14次动议的决定。

申请人关于支付工资能力及劳工证欺诈/虚假陈述的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主张先前决定错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论点只是重复此前已审议的事实和争点,未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针对2023年5月15日决定的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in our previous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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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的主张只是重复此前已审议过的关于支付工资能力和劳工证欺诈/虚假陈述的事实与争点,没有证明先前决定适用法律或政策错误。AAO明确不会重新审理原申请,原申请仍处于拒绝状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in their current motion merely reargue facts and issues we have already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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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本次动议所附税务申报材料是否与既有记录重复,以及是否针对2023年5月15日驳回第14次动议的决定提出新事实;动议审查范围不覆盖原申请的全部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cope of a motion is limited to "the prior decision" and "the latest decision in the procee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人是否就支付工资能力或劳工证欺诈/虚假陈述提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而非重复此前事实争辩。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re-adjudicate the petition a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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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841186 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旅行社,拟雇用受益人担任旅行和旅游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非公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于2006年5月10日批准了该申请。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于2009年11月30日以多项理由撤销了该批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在劳工证中就其工作地址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所有人/公司高管之间的亲属关系实施了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基于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审理主任使劳工证无效并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因为该申请没有有效的劳工证支持。作为额外的拒绝理由,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未能证明其自2005年11月2日优先日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自2009年申请被撤销以来,申请人已提交了14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均已驳回。现该事项第十五次以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形式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两项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原文第 2 页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 (ii)。因此,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并非对申请被拒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而是我们2023年5月15日驳回申请人第十四份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应地,在审查重新开案动议时,我们仅在该证据与该决定相关的范围内考虑新证据。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而是提交了已记录在案的纳税申报表证据。由于申请人未确立可 warrant 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

关于复议动议,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仅是在重新争辩我们在此前关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以及是否在劳工证中实施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决定中已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笼统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拒绝。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0-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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