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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3年10月3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EB-2特殊能力资格(本次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本次未重新审理)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复议动议被驳回。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证明依据决定时记录该决定有误;动议阶段提交的Form ETA 9089不在原决定时的程序记录中,不能改变结论。本次未重新审理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的实质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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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the motion will be dismissed. 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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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企业家身份提交I-140表格,寻求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请求豁免该分类所附的职位邀请要求(即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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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分类(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人士),也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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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曾发出补件请求,要求提交Form ETA 750-B(一式两份)或填写J、K、L部分的Form ETA 9089;记录显示申请人的补件回复未包含任一表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was instructed to submit one of these required forms in a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but the record reflected that his response did not include either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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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驳回上诉:申请人仅就EB-2特殊能力资格提出异议,未质疑主任关于其不符合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框架的结论;未提出的争点视为放弃,该独立且决定性的拒绝理由足以维持拒绝,故对EB-2论点予以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sted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he did not, however, dispute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he was in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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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served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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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动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动议,主张AAO先前决定未对每项证据的有效性作适当具体分析,并提交一份签署的Form ETA 9089副本,声称原件已随补件回复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On motion,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dditional evidence and contests the correctness of our prio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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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复议动议是否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复议审查限于最新决定。8 C.F.R. § 103.5(a)(3)、(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AAO先前决定缺乏对每项证据有效性的适当具体分析,限制其理解AAO指出的缺陷并提交补充信息或澄清的机会。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以两个独立且替代的理由拒绝:不符合EB-2分类资格;不符合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提交的签署Form ETA 9089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其已满足8 C.F.R. § 204.5(k)(4)(ii)的表格提交要求,并声称原件已随补件回复提交。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记录后认定,该所需证据实际上未包含在补件回复中,也未在随附信中提及,且在AAO驳回上诉时的程序记录中不存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动议阶段新提交的材料不在原决定时的记录中,不能用于证明先前决定依据当时记录有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required evidence was not in fact included in the RFE response or mentioned in the Petitioner's letter accompanying that response and was not in the record of proceedings at the time we dismissed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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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关于AAO决定缺乏逐项证据具体分析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先前决定未充分说明各项证据的不足,影响其回应机会。
AAO 如何评价
AAO回应称,其已说明驳回上诉的依据:申请人未质疑国家利益豁免这一独立拒绝理由,故保留EB-2论点并引用了法律依据;申请人未证明该处理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AAO在保留论点或认定争点放弃方面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providing the Petitioner with an explanation with our basis for dismissing his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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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上诉阶段申请人未质疑国家利益豁免不合格这一独立且决定性的拒绝理由,该争点视为放弃,即使EB-2论点成立也无法推翻拒绝,因此保留EB-2论点有法律依据。申请人未证明AAO在保留论点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也未质疑其上诉仅涉及两个独立拒绝理由之一。故未满足复议动议的法定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misapplied law or policy by reserving those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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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our previous decision was based on an incorrect 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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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资格(本次未重新审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EB-2分类资格;本次复议中AAO仅讨论先前上诉阶段对该论点的保留是否合法,未重新认定资格。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符合EB-2特殊能力人士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EB-2分类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因国家利益豁免不合格这一独立理由在上诉中未被质疑且具有决定性,AAO在上诉中保留EB-2论点;复议阶段AAO仅审查保留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对EB-2资格本身作出新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d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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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he correctly asserts on motion that we did not address the arguments he made on appeal regarding his eligibility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we misapplied law or policy by reserving those arg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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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本次未重新审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框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质疑主任关于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结论。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豁免职位邀请符合国家利益。

AAO 认定与理由

该拒绝理由在上诉中未被提出,AAO视为放弃并作为驳回上诉的独立依据;复议阶段申请人亦未质疑该放弃认定,AAO未重新审理国家利益豁免实质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however, dispute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he was ineligible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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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 does he contest our determination that his appeal addressed only one of two independent grounds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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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回复及其随附信是否实际包含Form ETA 750-B或Form ETA 9089;AAO以决定时程序记录为边界,动议阶段新交材料不改变原记录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and observe that this required evidence was not in fact included in the RFE respon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复议动议程序,审查限于先前决定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不得将本次动议驳回理解为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实质要件的重新全面审理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Our review on motion is limited to reviewing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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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999364 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基于两个独立且替代性的理由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1)未能证明其EB-2分类资格,且(2)未能证明根据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所确立的框架,对所需职位offer行使自由裁量豁免将符合国家利益。在上诉中,申请人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的决定;然而,他并未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根据Dhanasar框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结论。

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或主张视为放弃。因此,我们将这一无争议的否决理由视为放弃并驳回了上诉,强调如果受影响的

原文第 2 页

当事人不回应审理主任提出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案件具有决定性,上诉将基于这些被放弃的问题而被驳回。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此外,由于申请人未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决定,且该问题对其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保留了对申请人关于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我们在决定中还指出,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k)(4)(ii)的要求,该条要求提交表格ETA 750-B《外籍人士资格声明》一式两份,且未提交替代性的表格ETA 9089《永久就业认证申请》,并完成J、K和L部分。申请人在补件通知(RFE)中被指示提交其中一种所需表格,但记录显示其回复中未包含任一表格。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我们的决定“缺乏对每项所提交证据有效性的适当和具体分析”。他还坚持认为“缺乏具体性限制了我理解AAO所指出的不足之处并提交额外信息或相关澄清的机会”。最后,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已签署的表格ETA 9089副本,并主张原始签署表格已包含在其对审理主任RFE的回复中。

如上所述,我们驳回上诉是因为申请人未回应或质疑审理主任关于其根据Dhanasar框架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不利决定。在该问题被放弃的情况下,即使他证明审理主任在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方面存在错误,他也无法推翻对申请的否决。因此,我们保留了申请人关于其EB-2资格的论点,并引用了我们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从而向申请人提供了我们驳回其上诉的理由说明。尽管他在动议中正确主张我们未处理其在上诉中提出的关于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个人的EB-2分类资格的论点,但他未能证明我们通过保留这些论点而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他也未质疑我们关于其上诉仅涉及两个独立否决理由之一的认定。

最后,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了表格9089,并声称其在回复审理主任RFE时提供了该证据。然而,我们已审查记录并注意到,该所需证据实际上并未包含在RFE回复中,也未在申请人随该回复所附的信函中提及,且在我们驳回上诉时的诉讼记录中并不存在。

原文第 3 页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根据我们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0-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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