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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4045436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兽医助理,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并寻求对附加于该 EB-2 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事业,或者总体而言,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维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并非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的认定,同时撤回审理主任此前关于申请人有资格作为特殊能力个人获得 EB-2 移民分类以及申请人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认定。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即决驳回了该动议。我们指出,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未直接针对我们先前决定中的结论,且申请人提供了已记录在案的相同证据作为支持。此事现因第二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即即决驳回先前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两项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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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第二次动议中,申请人未对即决驳回其第一次动议提出异议。她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和已记录在案的证据副本。她声称她承认先前动议被即决驳回,因为该动议未具体指出先前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她现在提出复议的理由。然而,由于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即决驳回上诉的决定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我们将驳回复议动议。8 C.F.R. § 103.5(a)(4)。同样,由于申请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其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同上。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