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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分析师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10月3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杰出能力初次证据标准(出版材料、评审他人工作、原创重大贡献、学术文章)、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认定、动议决定的说理充分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撤回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按照其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未批准杰出能力分类,也未最终认定申请人是否满足标准或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发回后由主任重新考虑并作出附具理由的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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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营销分析师,同时自称是中国一家营销咨询公司的创始人和总经理;他主张自己发展了“价值链营销”理论,并在营销领域出版了两本书。他通过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arketing analys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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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the founder and general manager of a marketing consultancy compan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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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主任还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ten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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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启和复议动议,主张自己满足所主张的标准,主任未考虑全部已提交证据并施加了新要求;他提交了新的资格证据,并指出未获得机会反驳虚假陈述认定。主任拒绝该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启或复议的申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nied a subsequent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determin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the filing requirements to either reopen or reconsider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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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a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he met the claimed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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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他重申主任未说明导致虚假陈述认定的因素,也未在动议中对他的论点作出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 .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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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iterates that the Director did not identify what factors led to the finding of mis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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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4年10月30日重新审查后,撤回主任决定,并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按照其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OCT.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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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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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杰出能力初次证据标准(出版材料、评审他人工作、原创重大贡献、学术文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资格;须满足8 C.F.R. § 204.5(h)(3)(i)-(x)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或提供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再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处于领域顶端。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满足所主张的标准,并称主任未考虑全部已提交证据、施加了新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8 C.F.R. § 204.5(h)(3)(viii)),但未满足出版材料((iii))、评审他人工作((iv))、原创重大贡献((v))和学术文章((vi))标准;主任决定未详细分析证据,也未充分解释不利结论。

支持四项标准的材料(具体内容原文未逐项列明)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其满足出版材料、评审、原创贡献和学术文章标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逐项评价材料本身,仅认定主任未充分解释为何这些材料不满足规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缺乏详细分析,未说明具体理由;行政上诉办公室据此发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was not adequately informed of the Director's reasons for determining that none of the material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four criteria satisf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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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未充分说明为何这四项标准下的材料不符合规定,使申请人无法公平质疑决定,也妨碍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因此本次未就这些标准是否满足作出实体认定,而是发回重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he met the following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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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find that the Petitioner was not adequately informed of the Director's reasons for determining that none of the material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four criteria satisf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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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认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须具备:为取得美国移民法下利益;作出虚假陈述;该陈述故意且对所求利益具有重大性;向美国政府官员作出。虚假陈述认定可在未来不准入境程序中考虑。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说明导致虚假陈述认定的因素,也未给予其反驳该认定的机会。

原审意见

主任在拒绝原申请时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但未讨论或指出任何具体证据,也未解释该认定;在动议决定中亦未回应申请人的相关主张。

主任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以取得移民利益。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认定缺乏具体证据和解释,未予维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具体证据、未解释认定、未给予反驳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discuss or identify any specific evidence or provide any explanation regarding the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misrepresented him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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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主任仅笼统提及欺诈和虚假陈述,未识别具体证据或解释依据,且未按8 C.F.R. § 103.2(b)(16)(i)给予申请人反驳机会;因此本次未维持该认定,发回重新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ade general references to fraud and misrepresentation but did not discuss or identify any specific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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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lso agree with the Petitioner's assertion that he was not properly afforded an opportunity to rebut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hat he had misrepresented him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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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决定的说理充分性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官员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质疑决定,并使行政上诉办公室能够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参见8 C.F.R. § 103.3(a)(1)(i)及Matter of M-P-。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未考虑全部已提交证据、施加了新要求,且未在动议中分析其论点。

原审意见

主任拒绝重新开启和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启或复议的申请要求;该决定未详细分析动议中提交的证据,也未回应虚假陈述认定的主张。

动议中提交的新证据及论点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资格并反驳主任认定。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未评价新证据的证明力,仅指出主任未充分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决定未详细分析动议证据,未回应虚假陈述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new evidence in support ofhis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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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decision does not fully analy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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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主任的动议决定缺乏详细分析,未充分解释不利结论,因此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本次未就动议本身是否应获准作出实体裁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smissing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lacked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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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fficer must fully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denying a visa petition in order to allow the Petitioner a fair opportunity to contest 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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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争点在于主任决定和动议决定是否充分说理,而非行政上诉办公室对四项证据标准或虚假陈述作出实体结论;核对时应区分程序性发回与资格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and issuance of 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关于虚假陈述认定,可核对主任决定是否指出具体证据、是否解释重大性和故意性,以及是否给予申请人反驳机会;原文未记载具体证据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discuss or identify any specific evidence or provide any explanation regarding the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misrepresented himself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关于四项证据标准,可核对主任决定是否逐项说明材料为何不符合8 C.F.R. § 204.5(h)(3)(iii)、(iv)、(v)、(vi);行政上诉办公室未在本次决定中评价材料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 material submitted in support of the four criteria satisfy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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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359506 日期:2024年10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营销分析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 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 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 证明申请人至少满足 8 C.F.R. §

  • 5(h)(3) 中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审理主任还作出了针对

申请人的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审理主任否决了随后提出的重新开案和 复议动议,认定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或复议该决定的 申请要求。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 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 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 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如果个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 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 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 在预期上实质性惠及美国,则该个人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类别。该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 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 (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受益人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

原文第 2 页

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 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受益人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 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 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 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认定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需要以下 要件:该个人取得或试图取得美国移民法下的利益; 该个人作出了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是故意作出的且对所寻求的利益具有重大性; 且该虚假陈述是向美国政府官员作出的。一般参见 8 USCIS Policy Manual J.2(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另参见 Matter of Kai Hing Hui, 15 I&N Dec. 288, 289-90 (BIA 1975)。在签证申请中认定故意虚假陈述 可在任何未来程序中予以考虑,以裁定非公民不可入境 美国。该法第212(a)(6)(C)(i)条,8 U.S.C. § 1182(a)(6)(C)(i)。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中国一家营销咨询公司的创始人和总经理, 他声称在该公司发展了“价值链营销”理论,并在营销领域 出版了两本书。

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其声称已满足的一项标准:在具有 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参见 8 C.F.R. § 204.5(h)(3)(viii)。然而,审理主任认定 申请人未提交足以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 中以下标准的证据:(iii) 关于申请人的 已发表材料;(iv) 评判申请人领域内他人的工作;(v) 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 原创贡献;或 (vi) 在该领域撰写学术文章。审理主任还得出结论,未作解释地认定 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自己以取得美国移民利益。

在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中,申请人称其满足所声称的标准,主张 审理主任未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且审理主任的决定中施加了新颖的要求。申请人还 提交了支持其资格的新证据,并指出其未被给予机会 反驳审理主任关于其虚假陈述自己的结论。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审理主任未指明 哪些因素导致虚假陈述的认定,并补充称审理主任也未对其动议中的论点 提供分析。

经审查,我们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审理主任否决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的决定 缺乏对提交证据的详细分析,且未充分解释不利结论的理由。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分析

原文第 3 页

动议中提交的证据,也未处理申请人关于 虚假陈述认定的主张。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 以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使我们有机会 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参见 8 C.F.R. § 103.3(a)(1)(i);另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 被申请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因此,我们 认定申请人未被充分告知审理主任认定支持四项标准的材料均不满足 8 C.F.R. §

  • 5(h)(3)(iii)、(iv)、(v) 或 (vi) 监管要求的理由。我们也同意申请人的主张,即其未被适当

给予机会反驳审理主任关于其虚假陈述自己的结论。参见 8 C.F.R. § 103.2(b)(16)(i)。

我们注意到,审理主任否决申请的决定同样缺乏对提交证据的详细分析, 且未充分解释不利结论的理由。我们还注意到,在否决申请时,审理主任泛泛提及欺诈和虚假陈述, 但未讨论或指明任何具体证据,也未就认定申请人虚假陈述自己 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欺诈提供任何解释。

因此,我们将本事项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的 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 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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