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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919072 日期:2023年10月3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1的总经理,该分类适用于以管理或行政能力来美国就业的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记录显示,在申请被拒后,申请人提交了上诉,我们予以驳回。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亦予以驳回,之后又连续提交了两次重新开案动议,我们均予以驳回。申请人后来提交了另一份上诉,我们以提交不当为由拒绝,随后又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两者均被我们驳回。现该事项再次因另一份重新开案动议和一份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我们2023年5月作出的先前决定中,我们驳回了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因为我们已于2022年12月拒绝了先前的上诉。被拒绝的上诉是本程序中的第二次上诉,我们指出,没有法定或法规条款允许就同一申请提交一次以上的上诉。参见8 C.F.R. § 103.3(a)(1)(ii)。在动议中,申请人称其“在之前的动议中提供了可信且可验证的支持性文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坚定不移地追求拒绝这份I-129申请。”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受益人有资格获得所寻求的福利。
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最新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申请人为支持当前动议而提出的主张,仅是在重复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多次审议过的事实和问题。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24 I&N Dec. 56, 58(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以提交与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的程序,其方式为概括性地指称先前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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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重新开案移民程序的动议不受青睐,其原因与基于新发现证据的重审申请和重新审判动议不受青睐相同。INS v. Doherty,502 U.S. 314, 323(1992)(引用INS v. Abudu,485 U.S. 94(1988))。在2022年12月拒绝其第二次上诉之前,我们已审议并驳回了申请人先前提交的一份上诉和三组动议。在那些决定中,我们彻底处理了本事项的实质问题以及申请人再次提交以支持当前动议的主张。在此,申请人未提供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由于申请人未提交新的事实以证明我们先前的驳回不正确,其未确立重新开案我们先前决定的依据。同样,申请人也未阐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如何与适用法律或政策不一致,因此,其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基础申请仍处于被拒状态。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