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及信息技术经理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0月31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拟议事业是否超出公司及客户范围并产生全国性影响、拟议事业是否缓解司机短缺、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
不成立 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拟议事业是否超出公司及客户范围并产生全国性影响、拟议事业是否缓解司机短缺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以企业家及信息技术经理身份申请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主张其拟议事业涉及商业咨询与追踪技术服务,可产生全国性影响并缓解司机短缺。德州服务中心批准了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但认定其未证明豁免符合国家利益,因而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审理主任初次拒绝申请后,申请人提出上诉,AAO先前已驳回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复议动议,本次AAO审查范围仅限于其最新作出的上诉决定,不重新审理初次拒绝或此前未提出的新证据。
争议标准
复议动议须证明AAO先前决定在作出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且依据当时记录该决定有误;仅重复原书面论证或泛泛不同意结论,不构成可复议的适当理由。申请人同时承担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
提交的证据
动议中申请人重申记录已证明拟议事业对追踪技术领域具有潜在前瞻影响,并再次主张其事业将缓解司机短缺;但未具体指出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了哪一法律或政策条款,也未提交新的证明对象或补强材料。
AAO 认定
AAO认定其在上诉决定中已承认申请人拟提供商业咨询与追踪技术服务,但已认定该事业未能显示超出其公司及客户范围;关于司机短缺,AAO已指出申请人未证明其事业能影响或显著减少所称全国性短缺,且合格劳动力短缺由劳工部通过劳工证程序处理。动议仅重复相同主张,未识别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
裁决结果
复议动议被驳回。AAO未重新审查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的实质资格,也未认定国家利益豁免成立;本次裁决不构成对原申请的批准。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与举证标准,不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规则,也不对其他申请的成功率或约束性规则作出推断。AAO未讨论申请人是否满足国家利益豁免的三项实质标准,也未讨论劳工证或雇主相关要素。
阅读提示
核对材料时应重点查看:先前上诉决定中关于拟议事业影响范围与司机短缺的具体认定;复议动议是否逐项指出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记录中是否包含可证明全国性影响的独立证据;以及本次动议是否仅重复原书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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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复议动议是否指出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证据:复议动议仅概括主张记录已证明拟议事业对追踪技术领域的影响,并要求整体重新考虑,未具体指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条款。
认定理由:AAO指出申请人在动议中重复相同或类似主张,未识别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也未证明先前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引;泛泛不同意结论不满足复议动议要求。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拟议事业是否超出公司及客户范围并产生全国性影响
证据:AAO先前决定已承认申请人拟提供商业咨询与追踪技术服务,但认定其未显示事业影响超出其公司及客户范围;动议未补充新的独立证据。
认定理由:AAO在复议审查中重申先前认定,申请人未指出该认定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具体错误,故未能推翻。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2 段
拟议事业是否缓解司机短缺
证据:申请人再次主张其事业将缓解司机短缺;AAO先前决定已认定其未证明事业能影响或显著减少所称全国性短缺,且劳工部通过劳工证程序处理合格劳动力短缺。
认定理由:动议未针对该认定提出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仅重复原主张,故不构成复议理由。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9 段、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EB-2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资格
证据:德州服务中心已认定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分类;本次AAO复议审查未重新讨论该分类的实质资格。
认定理由:本次裁决仅处理复议动议的程序问题,未对已获认定的分类资格作出新的AAO认定,故保留。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
证据:本次复议动议未重新审查国家利益豁免的三项实质标准;AAO仅审查先前决定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适用错误。
认定理由:AAO未在本次裁决中明确认定申请人满足或不满足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要素,故保留。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2 段、第 2 页第 3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4245299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信息技术经理,寻求就业为基础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附属于该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有资格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进行分类,但未证明豁免所需的工作邀请、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此事现在在我们面前,基于复议动议。
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福利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声称,“记录清楚地确立了该事业的潜在预期影响,其对跟踪技术领域的影响……”申请人要求整体复议该决定,并未在动议中具体指明我们可能在先前决定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见8 C.F.R. § 103.5(a)(1)(ii)(将动议范围限于最新决定)。例如,申请人声称,“记录确立了拟议事业对跟踪技术领域的影响。”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承认申请人“打算提供有价值的商业咨询和跟踪技术服务……”然而,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表明“其拟议事业将充分超出其公司及其客户范围……”此外,申请人再次声明其拟议事业将解决司机短缺问题。
原文第 2 页
这一问题在上诉决定中已处理,我们指出,“申请人未确立申请人的拟议事业将影响或显著减少这些声称的国家短缺。此外,合格工人的短缺由美国劳工部通过劳工证程序直接处理。”
我们在上诉决定中处理了这些以及动议中提出的其他主张。申请人重新争论相同或类似的主张,但未指明任何具体的法律或事实错误。申请人也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未遵循法规和政策指导。因此,申请人未确立复议的适当理由。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错。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可以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并一般性指控先前决定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资格,或在本案中,证明其声称我们在最新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的适用性。8 C.F.R. § 103.5(a)(3);另见8 C.F.R. § 103.5(a)(1)(ii);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5-76。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