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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验证员 · 普通 EB-2 职业移民:发回重审(2024年10月31日)

类别 普通EB-2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第204(c)条婚姻欺诈禁止条款的证明标准适用
不成立 第204(c)条婚姻欺诈禁止条款的证明标准适用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主任的拒绝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Matter of Singh判断记录是否包含受益人婚姻“更可能”具有欺诈性的证据;若如此,再判断申请人是否反驳了不利信息,最后作出新决定。本次决定未批准I-140申请,也未最终认定婚姻欺诈是否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consistent with Matter ofSingh, the Director should determine whether the record contains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s marriage was "more than probably" fraudu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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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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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金融服务企业,希望以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具备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雇用受益人担任模型验证员;该申请旨在因职位名称变更而修订此前已批准的I-140申请。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以《移民与国籍法》第204(c)条为由拒绝,认定有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显示受益人为规避移民法而与美国公民结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financial services business,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model valid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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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ed from receiving the requested immigration benefit under section 204(c) of th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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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an amendment to a previously approved Form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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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申请与先前婚姻背景

    受益人于2002年3月以J-1交流访问者身份进入美国,后改为F-1学生身份且未离境;她曾与一名外国国民结婚(2009年)并于2012年离婚,2013年与一名归化美国公民结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in March 2002 as a J-1 exchange vis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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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前亲属移民申请及调查

    2014年1月,受益人的第二任配偶为她提交I-130亲属移民申请;2014年11月USCIS面谈时发现多处不一致,2015年3月进行实地走访并再次面谈该配偶;该配偶在被指出矛盾后请求撤回I-130,USCIS于2015年4月17日确认撤回。

    核对原文依据
    In January 2014, the Beneficiary's second spouse filed Form I-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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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ril 17, 2015, USCIS acknowledged the withdrawal of Form I-130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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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补件(NOID)

    主任发出拒绝意向通知,指出地址检索显示受益人与第二任配偶从未共享住址,却与第一任配偶在包括与第二任配偶婚姻期间共享多个住址,并认为婚姻似为受益人获取移民利益。申请人在回应NOID时提交额外证据,主张I-130已撤回、USCIS从未作出婚姻欺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a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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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Beneficiary and [her second spouse] never shared a common addres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n response to the NOID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ddition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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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拒绝该I-140申请,称根据记录证据及AAO决定,USCIS认定受益人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而结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enied the pet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5. 上诉

    申请人向AAO上诉,主张USCIS没有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受益人与第二任配偶的婚姻是虚假婚姻,并称主任未考虑回应NOID时提交的关于婚姻善意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USCIS does not have "substantial and probativ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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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AAO决定

    AAO进行重新审查,认为主任未表明适用“更可能为真”的婚姻欺诈证明标准,因此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该分析的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a review,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第204(c)条婚姻欺诈禁止条款的证明标准适用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4(c)条及8 C.F.R. § 204.2(a)(1)(ii)规定,若有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表明外国人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而结婚,则不得批准申请;依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607 (BIA 2019),该证据须证明婚姻“更可能为真”是欺诈性的,标准介于优势证据与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之间;应综合考虑证据的性质、质量、数量和可信度,可基于直接或间接证据,并应独立判断而非对先前程序结论赋予决定性效力(Matter of Tawfik)。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USCIS没有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受益人与第二任配偶的婚姻是虚假婚姻,且主任未考虑回应NOID时提交的关于婚姻善意的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中存在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可合理推断受益人试图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先前婚姻,并据此拒绝申请;但决定未引用Matter of Singh或其后续判例,也未说明受益人“更可能”缔结了虚假婚姻。

地址检索记录及实地走访结果

证明目的
主任用以证明受益人与第二任配偶从未共享住址,却与第一任配偶在包括与第二任配偶婚姻期间共享多个住址,从而推断婚姻为获取移民利益。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在NOID中引用了地址检索和实地走访结果;AAO决定未对这些证据本身作出重新评价,仅指出主任未按“更可能为真”标准展示结论。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指出主任决定未说明其认定婚姻“更可能”具有欺诈性,也未引用Matter of Singh;未进一步评价地址证据的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Address searches contained in the record indic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and [her second spouse] never shared a common add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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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cision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Director found proof that the marriage was "more than probably" fraudu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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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任配偶撤回I-130及USCIS确认撤回

证明目的
申请人主张因I-130已撤回,USCIS从未作出婚姻欺诈认定,故不应适用第204(c)条。
AAO 如何评价
AAO引用Matter of Isber指出,即使未寻求移民利益,第204(c)条仍可禁止批准,包括在面临虚假婚姻证据时撤回签证申请的情形;因此撤回本身不排除该条适用。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证据本身的缺失;AAO强调撤回不构成免于第204(c)条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Form 1-130 petition was withdrawn, "USCIS has never made a prior finding of marriage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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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204(c) bars a petition's approval even where no immigration benefit was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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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NOID时提交的关于婚姻善意的额外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婚姻并非虚假,并主张主任未考虑这些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决定未具体列举或评价这些额外证据;其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主任未适用正确证明标准,而非对证据内容作出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未指出这些证据的具体缺失;仅说明主任决定未展示“更可能为真”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NOID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ddition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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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failed to consider evidence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NOID related to the bona f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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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虽援引Matter of Tawfik并声称存在实质且具证明力的证据,但决定未展示其认定婚姻“更可能”具有欺诈性,也未引用Matter of Singh或相关判例,因此未证明适用了正确的证明标准。由于主任可能要求的婚姻欺诈证明低于禁止批准所需标准,AAO撤回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Matter of Singh判断记录是否显示婚姻“更可能”具有欺诈性,若如此再判断申请人是否反驳了不利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Director found proof that the marriage was "more than probably" fraudu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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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Director might have required less proof ofmarriage fraud than needed to bar the petition's approval, we will withdraw the decision and remand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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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主任决定是否明确引用Matter of P. Singh并说明“更可能为真”的证明标准;本案AAO仅以此程序缺陷发回,未对地址记录、实地走访或婚姻善意证据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cite Matter ofSingh or cases that follow i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I-130撤回记录及Matter of Isber的适用边界;撤回I-130本身不排除第204(c)条,但也不等于已认定婚姻欺诈。
    核对原文依据
    Matter oflsber, 20 I&N Dec. 676,678 (BIA 199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回应NOID时提交的婚姻善意证据是否在重审中被具体评价;AAO本次未逐项评价这些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failed to consider evidence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NOID related to the bona f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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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358923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级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金融服务企业,寻求根据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适用于拥有高级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雇用受益人担任模型验证员。1 《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受益人根据本法第204(c)条被禁止获得所请求的移民福利,因为有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受益人与一名美国公民的婚姻是为了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现本事项根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使某一职位在美国由外籍工人永久填补,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劳工部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填补某一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该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劳工部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

1 申请人因职位名称变更而寻求对先前已批准的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进行修改。

原文第 2 页

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本法第204(c)条,8 U.S.C. § 1154,规定:

尽管有(b)款2的规定,任何申请均不得批准,如果(1)该外籍人士先前已因司法部长3认定其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婚姻,作为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合法永久居民外籍人士的配偶而被给予或寻求被给予直系亲属或优先地位,或(2)司法部长已认定该外籍人士曾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婚姻。

因此,本法第204(c)条规定,如果外籍人士因缔结婚姻、或试图或共谋缔结婚姻以规避美国移民法而被给予或寻求被给予直系亲属或优先地位,则任何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申请均不得批准。此外,如果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受益人先前缔结婚姻是为了规避移民法,则本法第204(c)条禁止批准申请,即使在先前的申请程序中未认定存在欺诈婚姻。Matter of Pak, 28 I&N Dec. 113, 116-118 (BIA 2020)("该法规和条例的明文规定并不排除在……基于未能建立真实婚姻关系、但婚姻未被认定为欺诈的案件中适用第204(c)条禁止规定。")

二、分析

受益人于2002年3月以J-1交流访问者身份进入美国。她后来将身份变更为F-1学生,且未离开美国。4 在美国期间,受益人结过两次婚。她于~ 2009年与第一任配偶(一名外国国民)结婚,并于l 12012年离婚。5 她于l 12013年与第二任配偶(一名归化美国公民)结婚。

2014年1月,受益人的第二任配偶代表她提交了表格 I-130,外籍亲属移民申请。USCIS于2014年11月就表格 I-130对受益人及其第二任配偶进行了面谈。面谈官员在面谈过程中发现了若干不一致之处。

2 本法第204条(b)款指经核实为真实并转交国务院签发签证的优先签证申请,包括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申请。 3 在Matter of Samsen, 15 I&N Dec. 28 (BIA 1974)中,移民上诉委员会(BIA)认定,关于婚姻是否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的认定,由地区主任在审理后续签证申请过程中代表司法部长作出。 4 2008年4月,受益人收到表格 I-862(出庭通知)并被置于遣返程序中。移民法官于[已隐去]2011年下令将其遣返,但同日根据本法第241(b)(3)(A)条,8 U.S.C. § 1231(b)(3)(A)准予暂缓遣返。 5 USCIS记录显示,受益人的母亲(一名入籍美国公民)于2012年6月代表她提交了表格 I-130,外籍亲属移民申请。在该表格上,受益人未列出其当前或任何以往的婚姻。该表格 I-130申请因放弃而被否决。

原文第 3 页

USCIS对受益人第二任配偶所声称的地址进行了实地走访,并于2015年3月对其进行了面谈。在就其与受益人的婚姻所涉不一致之处对其进行质询后,他请求撤回表格 I-130申请。2015年4月17日,USCIS确认撤回表格 I-130申请。

在审查经修改的表格 I-140申请时,审理主任认定"对审理记录中证据的独立审查提供了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足以支持合理推断受益人曾试图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先前的婚姻。"审理主任签发了意向否决通知(NOID),其中指出:

记录中所含的地址查询表明,受益人与[其第二任配偶]从未共用同一地址,但她与[其第一任配偶]共用多个相同地址,包括在她与[其第二任配偶]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实地走访结果和所获得的文件[原文如此],看来受益人与[其第二任配偶]的婚姻是为了受益人获得移民福利。

针对意向否决通知,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申请人主张,由于表格 I-130申请已被撤回,"USCIS从未对受益人作出过婚姻欺诈或试图婚姻欺诈的先前认定。"然而,第204(c)条即使在未寻求移民福利的情况下也禁止批准申请。Matter of Isber, 20 I&N Dec. 676, 678 (BIA 1993)(认定国会将第204(c)条的适用扩展至未寻求移民福利的婚姻,例如"申请人在面对婚姻为虚假婚姻的证据时撤回了签证申请"的情形)。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指出:"根据记录中的证据以及AAO的决定……USCIS认定受益人曾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婚姻。"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没有"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受益人与第二任配偶的婚姻]是虚假婚姻。"申请人重申了在意向否决通知答复中的主张,再次声称缺乏婚姻真实性的证据并不能推断出婚姻欺诈。申请人进一步主张,审理主任未能考虑针对意向否决通知提交的、与受益人婚姻真实性相关的证据。

即使婚姻在其缔结地可能具有法律效力,USCIS也不能批准曾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婚姻的外国国民的签证申请。第204(c)条;8 C.F.R. § 204.2(a)(1)(ii)。为确定是否存在欺诈婚姻或虚假婚姻,审理人员必须考虑双方在结婚时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意图。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598, 601 (BIA 2019)(引用Matter of Laureano, 19 I&N Dec. 1, 2-3 (BIA 1983);Matter of McKee, 17 I&N Dec. 332, 334 (BIA 1980))。

为维持婚姻欺诈的认定,USCIS必须认定存在"实质性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表明该外国国民"曾试图或共谋为规避移民法而缔结婚姻"

原文第 4 页

规避移民法。”8 C.F.R. § 204.2(a)(l)(ii)。移民上诉委员会已阐明,当证据能够证明“婚姻系欺诈的可能性大于真实的可能性”时,该证据即为实质性和证明性的。P. Singh, 27 I&N Dec. at 607;另见 Mestanek v. Jaddou, 93 F.4th 164, 173 (4th Cir. 2024);Iyawe v. Garland, 28 F.4th 875, 879 (8th Cir. 2022);Zerezghi v. USCIS, 955 F.3d 802, 816 (9th Cir. 2020)(各引 P. Singh)。正如委员会措辞所反映的,该标准介于优势证据标准与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之间。P. Singh, 27 I&N Dec. at 607 n.7。

在 P. Singh 案中,委员会指出,在评估婚姻欺诈时可考虑“任何相关证据”,并且“在确定婚姻欺诈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即是否证明婚姻系欺诈的可能性大于真实的可能性时,应当从整体上考虑记录中证据的性质、质量、数量和可信度。”Id. at 610。委员会指出,该评估可基于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Id. 在大多数情况下,USCIS 官员不应对先前程序中所作认定赋予结论性效力,而应基于其面前的证据作出独立结论。Matter of Tawfik, 20 I&N Dec. 166, 168 (BIA 1990)。

审理主任援引 Matter of Tawfik, 20 I&N Dec. 166, 167 (BIA 1990),指出记录“呈现了实质性和证明性的证据,足以支持一项合理推断,即受益人曾试图为规避移民法之目的缔结一段在先婚姻。”但该决定并未表明审理主任找到了证明该婚姻“可能性大于真实”系欺诈的证据。见 Matter of P. Singh, 27 I&N Dec. at 607。审理主任未援引 Matter of Singh 或遵循该案的判例。见,例如,Matter of Pak, 28 I&N Dec. 113, 118 (BIA 2020)。该决定亦未说明受益人“可能性大于真实”地参与了虚假婚姻。因此,该决定未能确立适用了正确的证明标准。

由于审理主任可能要求的婚姻欺诈证明程度低于阻止申请获批所需的程度,我们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依照 Matter of Singh 案,确定记录中是否包含证明受益人婚姻“可能性大于真实”系欺诈的证据。若是,审理主任随后应确定申请人是否反驳了不利信息。最后,审理主任应作出新的决定。

裁定: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依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3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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