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多媒体与3D动画师,以杰出能力外国人身份提交I-140申请。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申请人未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也未证明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十项初始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为由拒绝。
程序经过
主任初次拒绝后,申请人提出上诉,AAO驳回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因不符合动议要求被驳回。本案是第二次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AAO本次仅审查该动议是否符合动议要求,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实体标准。
争议标准
申请人负有证明资格的责任(INA § 291)。重新开案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须说明复议理由、附相关先例决定以证明原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并基于原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证明决定错误(8 C.F.R. § 103.5(a)(3))。动议规则不允许另行给予提交陈述、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的时间。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在I-290B第2部分表示拟提出上诉并将在30天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第7部分写明拟提出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并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AAO于2020年6月1日收到与动议相关的书面论证意见;2020年8月20日发函确认申请人意图,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回复称意图为提出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第二次动议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书面论证意见系与第一次动议的I-290B一并提交。
AAO 认定
AAO认定,关于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法规不允许额外时间提交陈述、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第二次动议未证明书面论证意见与第一次动议的I-290B同时提交。因此申请人不符合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的要求。
裁决结果
AAO驳回重新开案动议,并另行驳回复议动议。本次未审查杰出能力申请的实体资格。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第二次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程序合规性,不确立杰出能力证据标准,也不表示原I-140申请已获批准或实体上成立。
阅读提示
需核对:第一次动议I-290B的提交日期与随附材料;2020年6月1日书面论证意见的提交方式与是否随I-290B一并提交;2020年8月20日AAO函件及2020年9月22日回复;第二次动议所附证据清单。
逐项证据与认定
重新开案动议符合要求
证据:I-290B第2部分与第7部分关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证据的表述;2020年6月1日收到的书面论证意见;2020年8月20日AAO确认函及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回复;第二次动议未证明书面论证意见与第一次动议I-290B一并提交。
认定理由:重新开案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且法规不允许额外时间提交陈述、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第二次动议未证明相关书面论证意见系与第一次动议的I-290B一并提交,故不符合动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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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符合要求
证据:I-290B第7部分关于重新开案与复议动议的表述;2020年6月1日收到的书面论证意见;2020年8月20日AAO确认函及2020年9月22日申请人回复;第二次动议未证明书面论证意见与第一次动议I-290B一并提交。
认定理由:复议动议须说明理由、附相关先例决定并基于原记录证据证明原决定错误,且法规不允许额外时间提交陈述、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第二次动议未证明相关书面论证意见系与第一次动议的I-290B一并提交,故不符合动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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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证据:主任拒绝理由涉及未提供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的证据;本次AAO决定仅处理动议程序要求。
认定理由:本次AAO未重新审理杰出能力实体标准,仅因动议不符合要求而驳回,故实体资格未在本次裁决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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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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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土安全部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5900 Capital Gateway Drive 邮件站 2090 Camp Springs, MD 20588-0009 美国公民 及移民
关于:16763390 日期:2021年9月1日
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多媒体和3-D动画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作为替代,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8 C.F.R. § 204.5(h)(3)项下该分类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提交了上诉,行政上诉办公室(AAO)驳回了该上诉。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要求复议对其上诉的驳回,该动议因不符合动议的要求而被驳回。
该事项现因第二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再次提交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 《移民与国籍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AAO 2012)。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须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陈述复议的理由,须由任何相关的先例决定支持以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须证明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在I-290B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第2部分表示,其正在提交上诉,并将在30天内向AAO提交其书面论证意见/补充证据。在I-290B表格第7部分,申请人表示其“正在提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将在本上诉后30天内提交我的书面论证意见及补充[原文如此]证据。”2020年6月1日,AAO收到了与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相关的书面论证意见。2020年8月20日,我们向申请人发送函件,以确认其意图是提交上诉、重新开案动议、复议动议,还是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回复。其表示意图是提交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然而,关于提交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法规并未规定允许额外时间提交陈述、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见8 C.F.R. § 103.5(a)(1)(iii),另见《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I-290B表格第6页(2018年5月17日修订版)。第二次动议未提供证据证明书面论证意见是由申请人与第一次动议的I-290B表格一并提交的。
AA0I290BAAON0000019078638 2013 www.usci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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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请人未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AA0I290BAAON0000019078638 3013 www.uscis.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