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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315044 日期:2021年9月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从事市场营销和传播工作,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此事现由我们审理上诉。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
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申请人声称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初步监管标准中的七项。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即关于高薪或其他报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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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提交上诉。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她“将在30个日历日内向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至今七个月后,记录中没有任何补充书面论证意见或证据。同样,记录中没有任何申请人的通信表明有正当理由延长提交此类书面论证意见的时间,如8 C.F.R. § 103.3(a)(2)(vii)所要求。因此,我们认为记录已完整,上诉表格构成全部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明上诉所涉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基于下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在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用四页篇幅解释了申请人未满足所主张七项标准中六项的结论,同时考虑了申请人的初始提交材料及其对证据请求的答复。
在上诉中,申请人概述了审理主任的每一项认定,然后未经详述即断言记录不支持这些认定。例如,申请人称:“决定错误地认定已发表材料未讨论申请人的工作,尽管记录中包含大量相反证据。”申请人还称“该决定错误陈述了法律,未考虑记录中包含的所有证据,并错误地认定某些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而实际上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上述断言及其他类似断言并未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相反,申请人提出了宽泛、笼统的主张,称记录不支持否决理由。申请人多次提及“记录中的大量证据……”,但未指明任何具体证据,也未解释该证据如何推翻所述否决理由。同样,申请人未具体说明审理主任如何“错误陈述了法律”,也未解释其证据如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申请人称她将在“30个日历日内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中详述这些要点,但如上所述,记录中没有此类书面论证意见,也没有其提交的证据。
关于审理主任有误以及记录支持批准申请的一般性主张,缺乏8 C.F.R. § 103.3(a)(1)(v)条例所要求的具体性。
命令:上诉被简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