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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8674323 日期:2021年9月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武术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我们驳回了上诉。此后,我们驳回了一项合并的复议动议和重新开案动议以及随后的一项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基于一项合并的复议动议和重新开案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这些动议。
一、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1)陈述复议的理由并证明该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以及(2)证明该决定基于初次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力限制在申请人已表明该行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正确填写的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表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不能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二、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已通过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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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予以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的实施规定提出了一个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来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的三类(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时,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该从事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三、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规定,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新的事实以支持重新开案,或证明我们驳回先前动议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
A. 先前的AAO决定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获得了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且其仅满足了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一项,即8 C.F.R. § 204.5(h)(3)(iv)的评审,而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三项。在驳回上诉时,我们撤回了审理主任关于评审标准的认定,并裁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主张的标准。我们驳回了第一项动议,认定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我们的决定,但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此外,尽管其提供了额外文件,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新证据表明其符合评审标准的资格。
在我们最近驳回申请人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其未表明我们如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因为其提交了一份与其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几乎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且未提及或讨论我们驳回其合并动议的决定。
B. 司法程序声明
8 C.F.R. § 103.5(a)(1)(iii)的规定要求动议“[附]有一份关于不利决定的有效性是否已经或正在成为任何司法程序标的的声明,如是,则须说明法院、性质、日期以及程序的状态或结果。”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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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未包含所要求的声明。因此,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参见8 C.F.R. § 103.5(a)(4)。
C. 复议动议
如前所述,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参见8 C.F.R. § 103.5(a)(3)。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与其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非常相似的书面论证意见。尽管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提供了关于申请人令人敬佩地在贫困中奋斗以成功训练和参加武术比赛的额外信息,但它提出了与先前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关于奖项、已发表材料、评审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相同论点,且未提及或讨论我们驳回其动议的决定。不同意我们的结论而未表明我们在法律上犯了错误或指出与我们对证据的分析相矛盾的政策,不是复议我们决定的理由。比较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1(“复议动议不是当事人实质上提交上诉时相同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寻求复议、仅泛泛指控先前……决定有错误的程序。动议方必须具体说明在上诉中提出的、在我们初次决定中被错误裁决或遗漏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此外,尽管申请人现在声称“我的大部分奖牌以及关于我参加各种比赛的所有信息都是由我的教练收集的”以及“由于他的去世,我丢失了大部分文凭和证书”,但其未解释所声称的未指明的额外奖项无法获得如何证明我们先前的动议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基于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不正确的。
由于申请人未证明我们错误地驳回了其先前的动议,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因此,我们将驳回当前的复议动议。
D. 重新开案动议
我们将同样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如前所述,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8 C.F.R. § 103.5(a)(2)的规定未界定何为“新”事实,也未照搬委员会在8 C.F.R. § 1003.2(c)(1)中对“新”的定义(该规定称,除非证据“在先前听证时无法获得且无法发现或提交”,否则不会批准重新开案动议)。与委员会的规定不同,我们不要求“新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先前无法获得或无法发现的。相反,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出的问题相关且先前未在程序中(包括原始申请)提交的事实。重述先前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
1 O-S-G-涉及移民上诉委员会(委员会)的复议动议,受8 C.F.R. § 1003.2(b)(1)管辖,该规定称:“复议动议应通过具体说明先前委员会决定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来陈述动议的理由,并应有相关权威依据支持。”这些要求与8 C.F.R. § 103.5(a)(3)中的要求基本相似,因此适用相同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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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在当前动议中,申请人提供了先前已提交的文件。由于该证据不符合“新”的条件,且我们已在先前的程序中对其进行了评估,我们不会在本程序中进一步考虑它。
申请人还提供了一封日期为2016年2月的额外推荐信,来自泰国I IGym的一名代表,表明申请人在2013年至2014年间曾在泰国训练并参加了一场“争夺WMF职业世界重量级冠军的比赛”。然而,申请人未说明该信函如何依据8 C.F.R. § 204.5(h)(3)(i)-(x)所列的任何法规标准确立其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其重新开案动议。
IV.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的复议动议未能表明我方最新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USCIS政策的不正确适用,且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供的证据未能克服我方先前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基于上述理由,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