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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875442 日期:2025年9月2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政策研究员和顾问,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初始证据标准,而其必须至少满足三项。现本事项依据 8 C.F.R. § 103.3 因上诉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该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确立作为杰出能力外国人的资格,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任何人)必须证明其: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
- 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其杰出能力领域内的工作;且
- 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必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的证据以及证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的大量文件来证明。该法第203(b)(1)条。
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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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的证据来证明其满足该移民签证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如果此类证据无法获得,则其必须另行提供满足十项所列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这些标准要求提供关于其可能获得的较小奖项、关于其在合格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以及其他类型证据的材料。8 C.F.R. §§ 204.5(h)(2),(3)。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要求的赞誉和认可。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了十项可能证据标准中的七项,涉及较小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协会会员资格、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高薪或高报酬。本办公室注意到,申请人的初始证据并未包括其曾受邀评审他人工作的主张,但其在回应SCOPS的证据请求(RFE)时包含了这一主张。
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所指出的,SCOPS决定未解释为何记录中的证据不足以满足申请人所主张的任何证据标准。例如,在讨论申请人关于存在关于其本人及其工作的已发表材料的主张的部分,SCOPS决定称: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a) 来自X的文章。 b) 《金融时报》 c) Development Diaries
首先,USCIS确定已发表材料是否与该人及该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的具体工作相关。已发表材料应当是关于该人的、与该人在该领域中的工作相关的,而不仅仅是关于该人的雇主及雇主的工作,或关于另一组织及该组织的工作。为销售该人产品或推广该人服务而制作的营销材料通常不被视为关于该人的已发表材料(这包括在该人或该人雇主付费的主要印刷出版物中看似客观的关于该人的内容)。
因此,所提交的证据不满足该标准。
申请人提交了大量来自各媒体的文章,SCOPS决定几乎未提及其中任何文章,也未解释为何上述文章未能满足证据标准的明文规定。该决定就证据得出了类似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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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所提供的较小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以及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而言,仅列出了所提供证据的一小部分,且未具体说明任何缺陷。SCOPS还称,对于高薪或高报酬的证据标准“未提交任何材料”;然而,对记录的审查表明,尽管申请人未在回应RFE时提供该标准的证据,但申请人在其初始提交时已提供了证据。最后,申请人在回应RFE时提出了其有资格评审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主张,SCOPS在决定中未予确认。
当决定未充分解释驳回理由,致使受影响一方没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且AAO没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时,发回重审是适当的。8 C.F.R. § 103.3(a)(1)(i),(iii)(规定审理主任的决定必须解释驳回的具体理由并通知受影响一方上诉权利);参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驳回动议的理由必须明确,以使受影响一方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SCOPS决定未具体解释申请人的证据如何未能满足每一项证据标准。因此,本办公室撤销SCOPS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
命令: 该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