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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8846243 日期:2020年9月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寻求以第三优先技术工人移民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设施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经验。1
受益人寻求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受益人在表格I-290B(上诉通知)和表格G-28(出庭通知)上签字,授权律师代表其本人。记录未显示申请人授权提交。
然而,只有受影响一方可以提出上诉。8 C.F.R. § 103.3(a)(2)(i)(规定“受影响一方必须提交上诉”)。“受影响一方”一词指“在程序中具有法律资格的人或实体。它不包括签证申请的受益人。”8 C.F.R. § 103.3(a)(1)(iii)(B)。2
“由无权提交的人或实体提交的上诉必须作为不当提交予以拒绝。”8 C.F.R. § 103.3(a)(2)(v)(A)(1)。因此,我们将以不当提交为由拒绝该上诉。
裁定:上诉被拒绝。
1 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其在随附的美国劳工部认证中所主张的、符合资格的经历。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称:“[T]his finding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shall be considered in any future proceeding where admissibility is an issue.”(关于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这一认定,应在今后任何涉及入境准许问题的程序中被予以考虑。)然而,签证申请程序并非裁决入境不准入实质性问题的适当场所。Matter of 0-, 8 l&N Dec. 295, 297 (BIA 1959)。 2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申请撤销程序中,将受益人视为受影响方,前提是其符合该法第2040)条、8 U.S.C. 11540)项下的“port”资格,并已适当提出该请求。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然而,本案并非申请撤销程序,记录亦未表明受益人具备port资格或其提出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