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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10985073 日期:2020年9月3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专业人员的移民申请人
申请人寻求以第三优先专业人员移民类别雇用受益人担任企业培训师。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条,8 U.S.C. § 1153(b)(3)(A)(i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见In Re: 6059157(AAO 2020年2月19日)。我们认定申请人证明了受益人就所提供职位具备教育资格,但未证明其具备该职位所需的最低工作经历。同上。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由于我们认为补充论证无助于本决定,我们驳回申请人的口头辩论请求。见8 C.F.R. § 103.3(b)。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I. 动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在作出决定时基于当时的记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对于符合上述标准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II. 复议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并未主张我们的上诉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由于该动议不符合适用要求,我们必须予以驳回。见8 C.F.R. § 103.5(a)(4)。
III. 重新开案动议
为支持受益人主张的符合资格的经历,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所谓前雇主的信函。见8 C.F.R. § 204.5(l)(3)(ii)(A)(要求申请人提交受益人的前雇主信函)。一家医疗保健公司的信函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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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在土耳其雇用受益人担任企业培训师约26个月。申请人主张,该信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企业培训师职位所需的两年经历。1
然而,申请人未能解决记录中关于受益人所谓受雇于该医疗保健公司的不一致之处。如我们在上诉决定中所述,申请人最初提供了一封该公司信函,称其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雇用受益人“担任企业培训师和项目协调员”(着重号为后加)。因此,最初的信函表明该公司在受益人的任职期间以两个职位雇用她。她可能兼任双职位的情况令人怀疑她是否在所提供企业培训师职位上获得了至少两年经历。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以指明真相所在)。受益人与该公司的雇佣协议副本同样载明其受雇“担任项目经理和企业培训师”(原文着重号)。动议记录未记载或解释受益人在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和项目协调员等其他明显职务。因此,该公司的信函不能证明受益人在所提供企业培训师职位上获得了所需经历。
申请人还提交了受益人主张的另一前雇主——一家土耳其化妆品公司——的信函。其中一封信称该公司于2008年2月至2010年5月雇用受益人担任企业培训师约27个月。另一封信称其此前于2004年11月至2008年1月在该公司担任品牌经理。
申请人本可在审理主任发出书面否决意向通知时提交这些信函作为回应。因此,我们拒绝在动议中考虑这些信函。见Matter of Soriano, 19 I&N Dec. 764, 766(BIA 1988)(在申请人已收到所需材料的先前通知并有合理机会提供的情况下,禁止在上诉中考虑证据)。即使我们考虑这些信函,它们也不能证明受益人就所提供职位具备符合资格的经历。描述受益人担任品牌经理的信函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所提供企业培训师职位的岗位职责。因此,该信函不能证明受益人就所提供职位具备符合资格的经历。见,例如,Matter of Symbioun Techs., Inc., 2010-PER-01422, slip op. at *4(BALCA 2011年10月24日)(认定劳工证中“所提供职位”的经历指“履行该工作机会关键职责的经历”)。
此外,描述受益人担任企业培训师的信函与她在先前一份美国非移民申请中提供的信息相冲突。在2009年的签证申请中,受益人证明其在一家名为~-------~的公司担任品牌经理,该公司名称与上述化妆品公司不同。雇主名称和受益人职位名称的差异令人怀疑其主张的2008年2月至2010年5月在化妆品公司担任企业培训师的符合资格经历。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1 本事项所附美国劳工部劳工证载明,申请人不接受替代职业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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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要求申请人解决记录中的不一致之处)。因此,化妆品公司的第二封信函也不能证明受益人就所提供职位具备符合资格的经历。2
IV. 结论
复议动议不符合监管要求。重新开案动议不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最低经历。因此,我们将维持上诉驳回和申请否决。
命令:复议动议予以驳回。
进一步命令:重新开案动议予以驳回。
2 我们的上诉决定要求申请人在本事项中的未来提交材料中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支付所提供职位在2018年——即申请优先日期所在年度——的承诺工资。见8 C.F.R. § 204.5(g)(2)。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该要求的证据。因此,记录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承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