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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10468481 日期:2020年9月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和硬件开发企业,拟聘用受益人担任软件工程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的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第H.14条所要求的、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的技能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1,主张审理主任错误适用了法律,且此前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受益人具备劳工证第H.14条所要求的技能。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受益人是否具备劳工证条款下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的必备技能。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ETA表格9089)。见该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不足,且在该职位雇用外国国民不会对同样受雇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
1 该书面论证意见由申请人的前律师提交,并附有一份最初随申请提交的G-28表格(作为律师或认可代表出庭通知)副本。然而,该G-28表格不符合8 C.F.R. § 292.4(a)的监管要求,该条规定“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提交上诉时一并提交新表格。”2020年3月27日,我们向申请人及前律师发送了一份“自我代表通知”,告知由代表提交的上诉必须包含一份新的、妥善签署的G-28表格,且由于本次上诉未提交此类表格,我们将申请人视为自我代表。此后未收到申请人或前律师的任何进一步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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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件。见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表格 I-140)。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要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的分类资格,受益人必须至少拥有美国硕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或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五年专业领域内渐进式学士后经验。见8 C.F.R. § 204.5(k)(3)(i)。受益人还必须满足劳工证的具体教育、培训、经验和其他要求。见8 C.F.R. § 204.5(a)(2)。所有要求必须在申请的优先日期2之前满足,本案中该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见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59 (Acting Reg'l Comm'r 1977)。
所提供职位的教育、培训、经验和其他要求载于ETA表格9089第H部分。本案中,第H部分就所提供软件工程师职位有以下相关条目:
- 教育:要求的最低水平:硕士学位
4-B. 主修领域:计算机科学 / 计算科学
- 该工作机会是否要求培训?否
- 是否要求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否
- 是否接受替代研究领域?否
- 是否接受教育和经验的替代组合?否
- 是否接受外国教育同等学历?否
- 是否接受替代职业的工作经验?否
- 特定技能或其他要求:
精通C、C++/STL、Python、Matias、Java编程; 对计算算法、数据结构和 数值模拟有深入理解; 熟悉软件开发流程; 较强的沟通和问题解决能力。
因此,劳工证要求计算机科学或计算科学的美国硕士学位。记录显示,受益人于2018年3月24日从I大学获得计算科学理学硕士学位。因此,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最低教育要求。
2 I-140申请的“优先日期”是基础劳工证提交给劳工部的日期。见8 C.F.R. § 204.5(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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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证不要求任何培训、所提供职位的工作经验或替代职业的工作经验。然而,它确实在第H.14条中列出了一系列“特定技能”。申请人最初未提交任何证明受益人满足特定技能要求的证据。然而,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提交了一封复印信件,来自I,一家位于中国I的电子商务公司的高级研发工程师,他称受益人在2017年6月至9月的三个月暑期实习期间担任全职软件工程师,并描述了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和技术能力。I未说明他是否为受益人的主管或在受益人实习期间与其有任何其他工作关系。如I的信中所述,受益人在I的经验似乎涵盖了劳工证第H.14条的所有特定技能要求。
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指出I未被列为受益人当前或以前的雇主,并表示“[在裁定受益人的所需经验和技能时,仅考虑[劳工证]上所列雇主的信息。”因此,审理主任未考虑来自I的信件,并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特定技能”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仅因该公司未被列为受益人的前雇主而不考虑来自I的信件,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的劳工证声明,符合所提供职位资格不需要任何工作经验。第H.14条所要求的特定技能可以设想是在教育项目中而非通过工作经验获得的。申请人声称受益人基于其在I的暑期实习满足特定技能要求。从记录中不清楚该经验是否有学分并与受益人的教育相关,或者该实习是否为带薪工作经验而应在劳工证第K部分(外国人工作经验)中列明。3第K部分指示申请人列出受益人在过去三年中担任的所有工作,并提供每项工作的详细信息,包括“技能”。因此,在劳工证中省略该实习可能会降低I的信件作为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特定技能要求的证据的可信度。然而,该省略在法律或实践上并不严格排除USCIS考虑该信件。见Matter of Leung, 16 I&N Dec. 2530 (BIA 1976)。然而,鉴于因实习未在劳工证中列明而降低的可信度,来自I的信件必须由独立的客观证据支持以确立其可信度。
3 来自I的信件未说明受益人是否因其三个月的工作获得报酬。受益人来自I的成绩单未将I的暑期实习确定为其硕士项目的一部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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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发回本案进一步考虑。审理主任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独立客观证据,以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的特定技能要求。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