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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12380 日期:2020年9月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蒙特梭利学校,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教学协调员。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这一基于就业的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1)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以及 (2) 受益人没有资格依据该法第204(j)条(8 U.S.C. § 11540)转入新雇主。1
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我们将驳回上诉。
本上诉由申请的受益人提起。2 上诉只能由受影响一方提起。8 C.F.R. § 103.3(a)(2)(i)。受影响一方是在程序中具有诉讼资格的一方。8 C.F.R. § 103.3(a)(1)(iii)(B)。根据USCIS法规,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不是受影响一方。3 8 C.F.R. § 103.3(a)(1)(iii)(B)。如果上诉由不具有诉讼资格的一方提起,该上诉必须作为不当提交而被驳回。8 C.F.R. § 103.3(a)(2)(v)。
1 该条款源自2000年《二十一世纪美国竞争力法》(AC21) 第106(c)条。AC21变更条款允许有效基于就业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在其身份调整申请已待决至少180天的情况下,如果新职位属于相同或相似职业,则可变更预期工作或雇主,而无需新的劳工证和 I-140 表格申请。 2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及随附说明信未明确说明是本申请人还是受益人提起本上诉。I-290B 表格仅由律师签署。然而,支持上诉的书面论证意见称,申请人自2014年以来未营业,且受益人是提起上诉的一方。由于申请人不再营业,其无法根据 8 C.F.R. § 204.5(g)(2) 证明其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3 对于撤销程序中的某些申请受益人存在有限例外。见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基于下文所述理由,这一狭窄例外不适用于本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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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主张其在本程序中具有诉讼资格,理由是审理主任在否决申请之前未给予其机会回应审理主任的补证通知。为支持该主张,受益人引用了 Ilyabaev v. Kane, 847 F. Supp 1168 (D. Ariz. 2012)。4 在 Ilyabaev 案中,法院认定其对正当程序主张具有管辖权,因为USCIS在撤销为其提交的移民签证申请之前未通知受益人。本案可与之区分,因为 Ilyabaev 涉及撤销此前已批准的 I-140 表格申请,而本案是对 I-140 表格申请否决的上诉。5 此外,Ilyabaev 涉及的是联邦诉讼中的诉讼资格,而非向USCIS提出的移民福利请求。6
我们在 Matter of V-S-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AAO 2017年11月11日)中处理了受益人诉讼资格问题,在该决定中我们认定,有效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的受益人,如果符合更换工作或雇主的条件,并且已根据该法第2040条妥善提出此类请求,则属于撤销程序中的受影响当事方。在该决定中,我们明确拒绝将受益人诉讼资格扩大至其他情形。参见同上,第*11页。
在本案中,为受益人提交的移民签证申请尚未获批,且不受撤销程序约束。因此,根据 Matter of V-S-G-,受益人在本程序中不被视为受影响一方。由于受益人不是受影响一方,我们必须根据 8 C.F.R. § 103.3(a)(2)(v) 将上诉作为不当提交予以驳回。
受益人在本程序中不是受影响一方。因此,其无资格提起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4 我们考虑相关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但其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决定本上诉的结果。见 Camreta v. Greene, 563 U.S. 692, 709 n.7 (2011)(“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判决在不同司法辖区、同一司法辖区,甚至对同一法官在不同案件中,均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引用 18 J. Moore, et al., Moore's Federal Practice § 134.02[1][d], p. 134-26 (3d ed. 2011));另见 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地区法院判决除对其审理的案件外,对BIA不具有约束力)。 5 此外,Ilyabaev 判决涉及受益人的工作经验。在本案中,否决的依据是雇主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这将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见 8 C.F.R. § 204.5(g)(2)。 6 法院已指出,在联邦法院起诉的能力不同于在USCIS行政程序中寻求移民福利的能力。见,例如,Mantena v. Johnson, 809 F.3d 721, 732 (2d Cir. 2015)(引用 Kurapati v. USCIS, 732 F.3d 1255, 1260 (11th Cir.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