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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360385 日期:2024年9月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工厂质量控制体系经理。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工作。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曾以符合要求的身份受雇,也未能证明申请人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此事现根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从事“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务。本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经历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拟提供的服务。8 C.F.R. § 214.2(l)(3)。
自2018年1月起,受益人一直在申请人的印度外国母公司工作,担任工厂质量经理,任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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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国外的过往就业和在美国的拟议就业均符合经理身份的要求。申请人未主张任一职位符合高管身份,也未主张国外职位涉及专业知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任一职位符合经理身份。
“经理身份”是指在组织内担任的职务,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机构、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或组织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在组织层级中处于高级别,或对所管理的职能拥有人事行动或人事职能的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法第 101(a)(44)(A) 条。
为证明受益人符合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中经理身份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将履行本法第 101(a)(44)(A) 条法定定义中规定的全部四项高级别职责。如果申请人证明所提供职位符合法定定义中规定的全部四项要素,则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将主要从事管理职责,而非与申请人的其他雇员一起从事普通运营活动。见 Family Inc. v. USCIS, 469 F.3d 1313, 1316 (9th Cir. 2006)。在确定受益人的职责是否主要为管理性质时,本办公室考虑职位职责的描述、公司的组织结构、受益人的下属雇员的职责、是否有其他雇员使受益人免于履行运营职责、业务的性质,以及有助于理解受益人在业务中的实际职责和角色的任何其他因素。
如果将人员配置水平用作确定个人是否以经理身份行事的因素,本办公室必须考虑组织的合理需求,并结合组织的总体目的和发展阶段。见本法第 101(a)(44)(C) 条。
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在国外受雇担任人事经理,对28名下属拥有权限,但在美国将受雇担任职能经理,下属人员较少。申请美国实体的组织结构图显示,受益人有六个下属职位,其中一人在提交申请时职位空缺。
本办公室将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因为记录需要进一步补充。在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指出,受益人国外职位及其拟议美国职位的职位描述包含未加解释的技术性语言。当审理主任在补件请求中首次要求提供与这两个职位相关的更多细节时,审理主任并未提出这一问题。上诉时提交的职位描述似乎包含较少关于受益人过往和拟议未来职责的技术性信息,而审理主任尚未有机会审查和考虑这些材料。申请人还提交了与受益人在国外所主张的大多数下属相关的材料,这些材料也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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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材料还包括南卡罗来纳州商务部长的一封信函,该信函可能对申请具有实质意义,也应予以考虑。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管理公司“工厂质量控制”这一基本职能。本办公室认可,确保制造零部件的质量可以被理解为一项基本职能。这些零部件的质量不仅影响申请人在客户中的声誉,还可能影响使用这些零部件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但审查申请人的美国组织结构图发现了一个可能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该图显示,受益人作为工厂质量控制体系经理,将直接向“质量经理”汇报。该图未显示质量经理还有其他直接下属,也未描述质量经理的职责或职务。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将由受益人而非其将向其汇报的质量经理管理申请工厂的质量控制职能。
审理主任的否决通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补件请求中未明确提出的问题,而现有记录既不能确认也不能排除受益人符合所寻求类别的资格。因此,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考虑新提交的材料并进一步补充记录,包括在审理主任认为必要时发出新的补件请求。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