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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家与材料科学家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4年9月3日)

类别 NIW · 领域 科学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主任对重开动议的处理是否清晰、主任是否混淆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EB-2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要求主任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本次未批准申请,也未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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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化学家和材料科学家,通过I-140表格申请EB-2职业移民,主张自己属于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chemist and materials scientis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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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地位,或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会有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roposed endeavor was of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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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随后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主任随后将其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then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hich the Director subsequently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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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案件依据8 C.F.R. § 103.3 上诉至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 .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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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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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主任对重开动议的处理是否清晰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以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为依据;若重开动议获准,程序应重新开启。8 C.F.R. § 103.5(a)(2)、(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主张原决定存在错误并提交新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称“该动议满足提交重开动议的监管要求”,但最终驳回了动议;原文未进一步说明其意图。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主任一方面认定动议满足重开动议的提交要求,另一方面又驳回动议,导致无法判断主任究竟意图准许还是拒绝重开动议。该矛盾属于需要发回澄清的程序错误,AAO未在此对重开动议实体上应否获准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motion satisfied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for a filing a motion to reopen." Yet the motion was ultimately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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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是否混淆重开动议与复议动议的审查范围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基于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须证明原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依据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错误。8 C.F.R. § 103.5(a)(2)、(a)(3)。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合并动议提交新证据并主张原决定错误。

原审意见

主任在分析复议动议时评估了随重开动议提交的新证据;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此的具体解释。

随重开动议提交的新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支持重开动议的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新证据不应在复议动议的分析中被审查;AAO未对该证据本身是否足以支持重开作出实体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将重开动议的新证据纳入复议动议审查,混淆了两类动议的适用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motion to reopen, should not have been reviewed in connection to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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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主任似乎混淆了两类动议的要求:复议动议应依据原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审查,而不应审查随重开动议提交的新证据。因此AAO发回,要求主任进一步审查并就拒绝理由提供准确、充分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appears to have conflated the requirements of a motion to reopen an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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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资格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EB-2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符合EB-2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资格,并应获国家利益豁免。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地位,或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会有益。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主任决定存在程序错误为由撤回原决定并发回重新作出决定,未对EB-2资格或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作出实体认定。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withdraw the Director's decision and remand the matter for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llow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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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主任决定中关于重开动议“满足监管要求”的表述与最终驳回动议的处理是否一致,以及复议动议分析是否引用了随重开动议提交的新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it is unclear from this language if the Director intended to grant or deny the motion to re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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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区分重开动议所依据的新事实证据与复议动议应依据的原记录证据;本案发回仅要求澄清程序并重新说明理由,不表示任何动议或申请已获实体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remanding the case to the Director for further review and to provide an accurate and sufficient explanation of the grounds of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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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3303850 日期:2024年9月3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化学家和材料科学家,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该事业,或豁免工作要求将是有益的。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随后予以驳回。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经审查,本办公室认为审理主任的决定包含足以 warrant 发回重审的错误。例如,审理主任认定“该动议满足了提交重新开案动议的监管要求”。然而该动议最终被驳回。如果重新开案动议获准,诉讼应予重新开案。8 C.F.R. § 103.5(a)(4)。因此,从该表述中不清楚审理主任是打算准予还是否决重新开案动议。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澄清该问题。

原文第 2 页

此外,该决定似乎混淆了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的要求,因为对复议动议的分析评估了随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新证据。重新开案动议基于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而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审理主任的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103.5(a)(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因此,随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证据不应与复议动议相关联而予以审查。本办公室将此案发回审理主任进一步审查,并就否决理由提供准确和充分的解释,以便申请人能更充分地理解审理主任的关切。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03)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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