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7958792
日期:2025 年 9 月 3 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专攻网络安全的科研人员,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向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提供移民签证。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虽然记录显示申请人通过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至少三项证据标准而符合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但记录未能证明其处于本领域的最顶尖位置,或拥有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资格所需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如果个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显著惠及美国的前景,则该个人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资格。本法第 203(b)(1)(A) 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8 C.F.R. § 204.5(h)(3) 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最初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拥有这一高度排他性移民签证类别所要求的声誉与认可。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若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再结合最终裁量予以考量);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A. 证据标准
申请人是一名博士研究生及科研人员,其领域为网络安全,具体涉及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交换数据的互联网连接设备网络,也称为「物联网」或 IoT。他打算在美国继续担任助理研究员的工作。
SCOPS 认定申请人满足十项证据标准中的三项,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8 C.F.R. § 204.5(h)(3)(iii),关于外籍人士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且与申请人在其寻求分类的领域内的工作有关;
8 C.F.R. § 204.5(h)(3)(iv),以个人或评审组成员身份,参与评审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的工作,该领域为申请人寻求分类的领域;以及
8 C.F.R. § 204.5(h)(3)(vi),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领域内的学术文章。
在上诉中,申请人不同意 SCOPS 关于其未满足以下标准的结论:
8 C.F.R. § 204.5(h)(3)(i),因在从事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的较低级别奖项或奖励;以及
8 C.F.R. § 204.5(h)(3)(v),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
本办公室同意申请人至少满足了确立杰出能力个人类别最初证据要求所需的三项证据标准。由于申请人已满足最初要求,本办公室将不在裁决中单独讨论与奖项及领域内原创贡献标准相关的证据。相反,本办公室将在最终裁量中将这些证据作为记录整体的一部分予以考虑。
B. 最终裁量
如上所述,一旦个人已确立其满足最初证据要求,本办公室即进行最终裁量。在最终裁量中,本办公室审查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个人是否拥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是否处于其从事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比例之中。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5, 1121;另见 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 SCOPS 在作出最终裁量时错误描述了记录证据且未充分评估。申请人依据 8 C.F.R. § 204.5(h)(3)(i)、(iii)、(iv)、(v) 和 (vi) 项下的标准重申其资格,作为其杰出能力的证据,并指出其作品所发表期刊的诚信度。1 如下文更详细讨论,记录整体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类别的资格。
关于申请人是否因在其领域内的卓越表现而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的较低级别奖项或奖励,他最初指出其获得了所在大学的奖学金(fellowship)以及通过中国一项教育计划获得的奖学金(scholarship)。记录显示,该 fellowship 由大学每年授予研究生,2023 至 2024 学年共授予六项、每项 2,000 美元。然而,记录未包含该 fellowship 是否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证据。记录显示,授予申请人的 scholarship 由中国教育部授予国际学生,用于在中国大学就读一年。然而,记录未包含足以证明该 scholarship 被视为国家级或国际级认可奖项的证据;虽然记录最初包含描述该 scholarship 申请要求的文件,并提及每年发放数百项奖学金,但该文件表明奖学金基于学业成绩和学习计划,而非申请人在其领域内展现的卓越表现。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数所美国大学网站的信息,描述该 scholarship 的申请流程和遴选标准,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参与目标以及优异的学业成绩记录。他主张该 scholarship「在中国和国际上被广泛视为一项享有盛誉的奖项,以其严格的遴选程序和对卓越学术成就的支持而著称」。然而,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未能证明该 scholarship 是因在特定领域达到特定成就水平而授予,也缺乏证据显示该 scholarship 作为因在某一领域卓越表现而授予的奖项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虽然本办公室认可获得出国留学奖学金是一项显著的学术成就,但记录并未显示申请人的 scholarship 被视为领域最顶尖个人所获得的广泛认可的成就。申请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表明其 scholarship 或 fellowship 体现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或其在领域内备受赞誉的工作生涯。见 Hamal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CV 19-2534 (RC), 2021 WL 2338316, at *4 (D.D.C. June 8, 2021), aff'd sub nom. Hamal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21-5160,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维持原判:原告未将其奖项置于其职业生涯的整体背景中,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作为其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据,申请人提供了来自曾担任其导师和顾问或曾审阅其作品的教授和助理教授的支持信,以及来自其曾共事的同事的支持信。申请人的研究项目是大多数信件的主题,作者们强调其针对 IoT(如农业自动化设备和自动驾驶车辆)的网络安全技术创新方法的相关性和原创性。然而,作者们仅笼统地提及他研究的潜在影响;他们未讨论申请人对该领域所作的具体贡献,例如其研究或方法如何被应用于解决或预防网络安全和 IoT 相关问题,或其工作如何被采用或影响了该领域。虽然信件作者赞扬申请人的工作态度、才智、好奇心和奉献精神,但他们未引用申请人的研究在该领域产生的任何具体影响。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这些信件未显示其拥有备受赞誉的工作生涯。见 Jafarov v.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 Immigr. Servs., No. 23 CIV. 3372 (PAE), 2024 WL 69056, at *9(认定证明信不足以确立其在领域内的相对地位,且未将其与他人比较)。此外,通常预期其成就获得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人,其成就所获认可应远超其个人和专业熟人的圈子。2
申请人在上诉中还强调其获得了美国联邦机构 120 万美元的研究资助,且根据其顾问的一封信,申请人的研究是该联邦资助的基础。记录显示,另一知名来源的资助也是基于申请人的研究而授予的。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在为研究项目争取资助方面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然而,提及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的法规措辞意味着个人的工作已显著影响该领域,而记录未包含证据显示为其继续研究提供的资助如何表明其工作影响了该领域。记录未详述其工作的具体成果,以证明其处于本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比例之中。虽然申请人的工作可能促成了政府对进一步研究的资助,但申请人必须就该资助提供充分的背景证据和考量,以证明该证据在整体情况下满足确立该人杰出能力的相关标准。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解释所提交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该证据如何表明该人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与认可。3
关于申请人的研究,记录还显示尼日利亚三家新闻机构发表了讨论申请人及其工作的简短报道,他在一份专业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并在两次会议上展示了他的工作。虽然这些成就满足关于个人已发表材料和个人学术文章作者的表面文字要求,4 但它们并未反映出人们预期本领域顶尖科研人员所应具备的学术认可历史。例如,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关于农业 IoT 网络安全的研究「因开创性地解决了该领域此前未解决的问题而获得认可」。然而,记录未包含证据显示该解决方案以主要媒体报道或学术材料引用等形式获得关注,而这正是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重要性的解决方案所应获得的。在上诉中,申请人就其研究获得的认可提供如下陈述:
虽然我理解审理人员高度重视出版物和引用的数量,但我谨此主张,影响力往往胜过单纯的量和数字,尤其是在网络安全领域。学术诚信指导着我的研究和发表方式。我有意避免向掠夺性期刊投稿,或为满足数字标准或引用而发表……相反,我专注于产出有意义、有影响力的研究,解决现实世界的问题,而非缺乏实质创新的增量工作或参数调优。存在各种供应商出售引用以提升引用量和 h 指数,或让朋友和学生引用其作品,我不认同这种做法……
虽然无疑有人兼具质量与数量,但学术界也认识到「不发表就出局」文化所驱动的出版物普遍存在。一些研究人员通过肤浅的贡献或自我引用优先满足指标,这些做法损害了学术的可信度。我选择诚信和有意义的贡献,而非参与此类做法,并相信我的工作的原创性和重要性足以说明其价值。
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的观点,即近期发表作品缺乏学术引用不应负面反映该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引用的积累可能是人为的。然而,科研人员工作的认可通常在其研究成果传播后某一时点通过他人对该研究的引用得以体现;申请人工作缺乏引用表明该个人处于研究生涯的早期阶段,而非已达到体现领域顶尖杰出能力个人认可水平的高被引科研人员。如同 Hamal 案,声誉与成就的认可均须得到证明。本办公室也认可申请人关于接受其作品的出版物诚信度的观点,而非那些强化学术界所认可、但可能不准确反映被引作品实际使用情况的某些文化规范的个人和出版物的优先事项。然而,如同一些科研人员职业生涯早期的低引用率,虽然申请人的发表历史满足该标准的表面文字要求,但它并非表明科研人员成就处于其领域顶尖的发表历史。
同样,虽然申请人在其领域若干重要活动中担任评审满足该标准的表面文字要求,5 参与同行评审过程并不自动证明个人拥有领域最顶尖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虽然记录包含对申请人一次评审的评估并给予最高评级,但记录未显示其评审总体上如何使其区别于该领域,例如显示其工作与同行相比在数量和质量上如何的证据。若无证据表明其在该领域与众不同,例如证明其有持续评审或评判领域内知名专家的历史、证明其曾在知名期刊或出版物担任编辑职位,或其他充分证据,申请人未能确立其同行评审经历使其处于该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比例之中。
虽然所提交证据可能表明申请人作为一名在其担任重要角色的项目中吸引资助的科研人员拥有成功的学术记录,但结合其短暂的评审他人工作历史以及有限的发表和对其工作认可的记录,证据未能以优势证据证明申请人获得了领域顶尖个人所应具备的对其领域专业知识的认可水平。虽然支持信显示申请人是一位受同行认可、因其在网络安全领域内问题的原创方法和潜在解决方案而受到重视的科研人员,但记录并未显示申请人的工作涉及使其被视为领域内杰出个人并拥有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的成就水平。
三、结论
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该类别面向已处于各自领域顶尖的个人,而非正在向顶尖迈进的人。USCIS 长期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领域内备受赞誉的工作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本法第 203(b)(1)(A) 条。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内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其是已升至其领域最顶尖的那一小部分比例中的一员。见本法第 203(b)(1)(A) 条及 8 C.F.R. § 204.5(h)(2)。因此,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裁定:
上诉予以驳回。
通知:
本裁决构成此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裁决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属于其他不可入境或可驱逐情形的外籍人士,可能因签发表格 I-862(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 240 条面临遣返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1 申请人在上诉中还主张,大学有意聘用他的证据表明其领域内的高水平专业知识获得认可。然而,由于所提交文件晚于申请提交日期,其与证明申请人的资格无关,因为资格必须在提交时确立。8 C.F.R. § 103.2(b)(1);另见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75(指出申请不能在未来日期、自我申请人依据新的事实组合变得符合资格后获得批准)。
2 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3),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3 一般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2)。
4 见 8 C.F.R. § 204.5(h)(3)(iii) 和 (vi)。
5 见 8 C.F.R. § 204.5(h)(3)(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