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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4915290 日期:2026年9月3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局方动议
表格 I-526E,区域中心投资者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18年)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驳回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作为与指定区域中心无关的NCE的投资者,其声称的EB-5投资已经导致或很可能导致该NCE雇用至少10名全职合格雇员。参见 8 C.F.R. § 204.6(j)(4);另见 8 C.F.R. § 204.6(g)(1)。
我们特此重新开案,撤回此前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USCIS移民投资者计划重审,以重新考虑申请人是否符合EB-5分类资格。
命令:行政上诉办公室的决定予以撤回。该事项发回USCIS移民投资者计划,以作出新的决定。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2022年)。由于申请人于2018年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