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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2485537 日期:2024年9月4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高等学位)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设计与开发服务提供商,拟根据第二优先职业移民类别(即拥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雇用受益人担任网络工程师。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
该申请最初获批,但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批准,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在撤销之前,申请人提交了撤回该申请的书面请求。现本事项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接受申请人撤回该申请的请求,并将上诉作为无实际意义予以驳回。
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为在美国永久填补某一职位并雇用外籍工人,潜在雇主必须首先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DOL的批准表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某一职位。同上。劳工证还表明,雇用该外国国民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同上。
如果DOL批准某一职位,雇主接下来必须将经认证的劳工申请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除其他事项外,USCIS考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最终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可以基于“正当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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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录支持,申请的错误批准可以成为撤销其批准的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
申请人于2015年5月代表受益人提交了I-140申请,拟雇用其担任网络工程师,该申请于2015年9月29日最初获批。2023年10月11日,审理主任向申请人发送了撤销申请批准的意向通知(NOIR)。审理主任错误地陈述称,已获批的申请被美国国务院(DOS)退回,“因为似乎受益人不符合所请求的福利资格”。事实上,已获批的申请并未发送给DOS,因此也未被DOS退回。
在NOIR中,审理主任称DOS已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含有篡改和欺诈”文件的申请。她还称DOL已认定申请人“被命令向其受益人支付欠薪”。基于这些DOS和DOL的认定,审理主任称:“申请人通过声称其提交的雇佣文件合法,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该陈述对于受益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的福利资格具有重大意义。”
针对NOIR,申请人提交了其总裁2023年11月8日的信函,证明对受益人的雇用要约自劳工证提交之日起持续有效。申请人的总裁确认受益人自2014年3月至2023年2月的雇佣情况。该回复还包括受益人整个雇佣期间获得工资和分配工作的书面证据。
审理主任在撤销通知(NOR)中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在NOR中,审理主任重申了NOIR中的信息,但未处理或分析针对NOIR提交的任何其他证据。
在上诉中,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并请求尊重其此前提交的撤回该申请的请求。
关于审理主任对重大事实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审理主任的NOIR和NOR均存在缺陷,因为它们未充分解释所指称的虚假陈述。在撤销申请批准时,审理主任负有积极义务解释撤销的具体理由;该义务包括告知申请人为何证据未能满足其依据本法第291条承担的举证责任。见8 C.F.R. § 103.3(a)(1)(i)。在本案中,审理主任在NOIR中声称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支持该申请的文件是合法的。然而,审理主任未指明哪些文件(如有)不合法。此外,审理主任在本案中的决定未解释针对NOIR提供的材料为何不充分,或如何未能解决审理主任关于虚假陈述的关切。
考虑到上述缺陷,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的撤销决定以及对申请人作出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
8 C.F.R. § 103.2(b)(6)的规定指出,“[申]请人或申请人可在USCIS作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福利请求,或者,在申请已获批准的情况下,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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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基于该申请被准许入境或获准调整或变更身份。”申请人撤回签证申请的权利进一步确立于Matter of Cintron, 16 I&N Dec. 9 (BIA 1976),该案指出:“正如任何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均可代表外籍人士提交签证申请一样,其也可以在决定作出之前撤回该申请。地区主任拒绝将该申请视为已撤回的行为是错误的。”
本案申请人在最终决定作出之前请求撤回,因此有权撤回其已获批的I-140申请。撤回该申请的请求获接受,上诉已无实际意义。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