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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G-M-C-P-S- 日期:2017年9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个公立学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教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当有关当事方未能为上诉具体指明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受理上诉的官员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2017年6月6日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充分的陈述。相反,我们收到了申请人记录在案律师的来函,表明受益人已离开美国,申请人认为上诉已无实际意义。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根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G-M-C-P-S-, ID# 835275 (AAO Sept.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