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SEP052017_01B2203

公立学区教育工作者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17年9月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教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陈述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EB-1A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不成立 上诉陈述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公立学区,为受益人申请EB-1A杰出能力(教育领域)分类。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上诉人在I-290B表格中表示将在2017年6月6日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但AAO此后未收到充分陈述,只收到代理律师来函称受益人已离境、上诉人认为上诉已无实际意义。

程序经过

德州服务中心初次拒绝申请后,上诉人提交I-290B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仅为该上诉,不涉及重新开案或复议。AAO认定上诉人未按期限提交具体指出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的陈述,遂对上诉作简易驳回处理。

争议标准

上诉须具体指出被上诉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否则依8 C.F.R. § 103.3(a)(1)(v)简易驳回。AAO未进入EB-1A杰出能力实体标准(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广泛文件证明的成就认可)的审查。

提交的证据

I-290B表格中仅声明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此后AAO收到代理律师来函,说明受益人已离开美国且上诉人认为上诉已无实际意义。未收到具体指出原决定错误的充分陈述,也未收到所承诺的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

AAO 认定

上诉人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所承诺材料未提交,律师来函表明上诉人自身视上诉为无实际意义。因此不满足8 C.F.R. § 103.3(a)(1)(v)的上诉陈述要求,上诉应予简易驳回。

裁决结果

上诉依8 C.F.R. § 103.3(a)(1)(v)被简易驳回。AAO未就EB-1A资格作出实体认定,也未批准或发回重审。

适用边界

本案仅处理上诉陈述是否具体指出错误这一程序问题,未讨论EB-1A任何实体要件,不构成对教育领域杰出能力标准的先例或约束性规则,也不代表其他申请的成功率。

阅读提示

核对I-290B提交日期与30天期限、是否实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代理律师关于受益人离境及上诉无实际意义的来函,以及原主任拒绝决定中据称的错误点是否被具体指明。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陈述具体指出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

证据:I-290B表格仅称将在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AAO未收到充分陈述,仅收到律师称受益人离境、上诉无实际意义的来函。

认定理由:上诉人未具体指出主任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不满足8 C.F.R. § 103.3(a)(1)(v),故简易驳回。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7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EB-1A杰出能力实体资格

证据:AAO未审查任何EB-1A证据或要件,仅处理上诉程序问题。

认定理由:因上诉被简易驳回,AAO未进入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及成就认可的实体审查。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5 段、第 1 页第 8 段、第 1 页第 9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G-M-C-P-S- 日期:2017年9月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个公立学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教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我们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当有关当事方未能为上诉具体指明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受理上诉的官员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明被上诉决定中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2017年6月6日提交日起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额外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充分的陈述。相反,我们收到了申请人记录在案律师的来函,表明受益人已离开美国,申请人认为上诉已无实际意义。由于申请人未指明审理主任下述决定中具体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根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G-M-C-P-S-, ID# 835275 (AAO Sept. 5, 2017)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7-09-0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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