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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 E-R-K- 日期:2019年9月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法律学者,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而其中至少需要满足三项。在上诉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于2010年获得I I的荣誉提名满足了较低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标准,但他未满足任何其他证据标准。1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其满足另外三项证据标准。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的事实或证据。
二、分析
申请人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主张其满足另外三项标准,并提交了三封新的推荐信以支持这些主张。然而,如上所述,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的事实或证据。因此,我们将重点关注申请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及其关于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主张。
1 Matter of E-R-K-, ID# 1758010 (AAO Nov.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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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个人在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加入协会的文件证明,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将其满足该标准的主张建立在其加入 ~ 我们之前的决定确认了来自,,.--..., I的推荐信,该信确认申请人被提名并获任命为“信息学与统计特别委员会”成员,后担任主席。正如我们所指出的,该信表明,作为I I的主席,他在法律专家提名后行使权力任命申请人担任该职位,但并未证明该组织或其任何委员会成员资格要求杰出成就。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加入该协会具有排他性,意味着仅限于那些被公认专家评判为在该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然而,成员资格的排他性可通过任何数量的因素实现,包括教育和一定年限的经验,而这些不符合该标准的条件。关于申请人被特别选为I I成员,I I的信表明,这是基于其在数字司法处理系统的开发和培训部门的工作,作为该州分会成员 。但无论是该信还是与 .___ ____.相关的其他证据,均未证明作为所有情况下的要求,成员是基于其取得杰出成就而非其他因素而被提名、审查和选拔的。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之前关于该标准的决定是错误的。
B. 个人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申请人指出了若干其主张为对该领域原创贡献的成就,包括其撰写了一本书,~___________________ ___,以及其参与开发和部署电子司法处理系统,记录表明该系统现已被巴西大多数法院采用。我们在之前的决定中指出,记录中的几封推荐信描述了该书的内容,并将其称为“非常有用的指南”、“一本重要的书”以及巴西首部此类书籍,但这些信未包含足够细节以证明其对整体领域的影响。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在该领域的工作于该书出版一年后获得了我们所认定的国家认可的奖项,这证明了其对该领域所做贡献,我们应根据该标准予以认可。然而,在认定申请人的奖项满足该标准时,我们仅考虑了该标准的要求:申请人所获奖项在其专业领域内,因卓越而授予,且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与通过获得重大国际认可奖项所显示的一次性成就不同,该标准本身不足以证明个人具有杰出能力的资格,而必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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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两项标准结合以确立初步资格。因此,我们对申请人原创贡献重大意义的分析与我们在其他标准下的分析是独立的,并可通过该领域的广泛实施、对领域内他人的影响或影响力,或类似的重大意义标志来证明。
申请人还主张其工作“带来了巴西法律和司法程序行政方面的全国性变革”,并提及随其动议提交的两封新推荐信。然而,如上所述,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新证据。他并未主张我们关于先前提交的推荐信缺乏关于其贡献程度或影响的足够细节、且未得到足够文件证据支持的认定,是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
C. 个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在我们之前的决定中,我们认定关于申请人担任 副总裁及后来主席角色的证据,未能证明这些角色对.__ __ __具有领导或关键性质。申请人在其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提供了这些职位名称的词典定义,并主张来自l !的推荐信提供了关于其在这些角色中职责的足够细节,以证明这些角色具有领导性质。虽然申请人正确引用了USCIS政策,该政策规定职位名称可有助于确定该职位是否为领导职位,但仅凭名称不足以满足该要求。I I的信解释说,申请人领导该委员会,与司法机构合作开发“电子司法程序”及相关教育材料,并在委员会事务中代表I I向媒体发言。在描述其作为委员会副主席的职责时,该信补充说其“主持了数十场关于该主题的讲座和课程”。该证据表明,作为主席,申请人在委员会中发挥了领导作用,指导其成员并在与其他实体合作时代表其利益。但并未证明其领导或指导了委员会之外的I I成员,或代表整个I I(相关组织或机构)与其他实体接触。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我们之前的决定是错误的。
三、结论
申请人提交了额外的推荐信,但我们在复议动议中不考虑此类新证据。此外,我们认定先前提交的推荐信中对其次职责的描述未能证明其为l I发挥了领导作用,而是其领导作用仅限于该组织内的一个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基于这些原因,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之前的决定是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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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E-R-K-, ID# 3986973 (AAO Sept. 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