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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R-S-S-G- INC. 案 日期:2019年9月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软件开发和咨询服务的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程序员分析师。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类别中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这一基于就业的“EB-3”类别允许美国企业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认定,与《移民与国籍法》及国土安全部法规相反,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意在所提供的职位上雇用受益人,或未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该职位所提供的工资。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公司对其书面拒绝意向通知(NOID)的回应中的证据。
申请人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见,例如,Matter of Rehman, 27 I&N Dec. 124, 125 (BIA 2017)(引注省略)。在依据该标准进行裁决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必须审查每一项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既单独审查,也在全部证据的整体背景下审查,以确定待证明的事实是否很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不利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绝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
在此,与 Chawathe 案相反,该决定未显示审理主任审查了申请人 NOID 回应中的证据。该决定提及了申请人对先前书面补充证据请求的其中一项回应。但该决定未提及最近发出的 NOID 或公司对其的答复。该决定认定申请人遗漏了所要求的、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该职位自2016年起所提供的工资的证据。见 8 C.F.R. § 204.5(g)(2)(一般要求支付能力证据包括年度报告、联邦税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然而,记录显示申请人的 NOID 回应包括了公司2016年和2017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副本,以及其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向受益人支付工资的证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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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R-S-S-G- Inc. 案
决定既未解释为何申请人的文件不充分,甚至未提及这些材料。同样,该决定称“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关于已广告说明所提供职位可能需要搬迁至不可预见的美国工作地点的主张。然而,记录显示申请人的 NOID 回应包括了该职位的报纸广告副本,其中写明“[可能]需要在美国全境出差和搬迁。”NOID 回应还包含一份现行工资确定申请的副本,其中写明该职位申请人“必须愿意在美国全境出差/搬迁至各客户地点,费用由公司承担。”
由于审理主任未讨论申请人 NOID 回应中的相关材料,我们将撤销其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审查和考虑 NOID 回应中的证据。如果该回应不及时或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有意在所提供的职位上雇用受益人,或不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资,审理主任必须作出新的决定,说明其中的缺陷。
此外,审理主任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有能力支付本申请及其在2015年和2016年提交的其他移民申请所提供的合并工资。见 Patel v. Johnson, 2 F.Supp.3d 108, 124 (D. Mass. 2014)(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多份申请所提供的合并工资)。然而,USCIS 记录显示申请人此后在2017年和2018年又提交了三份额外的移民申请。1 因此,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申请所提供的工资和优先日期。申请人也可提交其有能力支付合并工资的额外证据,包括其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向相关受益人支付工资的证明,以及支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 所述因素的材料。
审理主任应给予申请人合理期限以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和任何其他相关证据。在收到及时回应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R-S-S-G- Inc., ID# 5985787 (AAO Sept. 6, 2019)
[已隐去]记录并以下列收件编号识别这三份额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