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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印第安纳州原厂址多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诉驳回(2025年9月8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商业计划是否全面、可信并符合Matter of Ho,从而支持每名投资人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就业创造预测、申请时是否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金额的资本
不成立 商业计划是否全面、可信并符合Matter of Ho,从而支持每名投资人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就业创造预测、申请时是否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金额的资本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拒绝。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符合EB-5就业创造要求(商业计划不全面、不可信、不符合Matter of Ho,就业创造预测缺乏合理基础),且未证明申请时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资本。本次未批准申请,也未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for the immigrant investor classification and the petition remain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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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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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5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表(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主张向与区域中心关联的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该企业拟汇集98名投资人的4900万美元并贷款给创造就业实体,用于在印第安纳州原厂址开发多用途房地产项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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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laims to have invested $500,0005 i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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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于2021年6月提交I-526表,随附2013年商业计划;申请中申报已向新商业企业投入50,000美元,并提交确认该企业收到50,000美元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s the Petitioner filed his petition in June 2021, the relevant law then in existence governs this appellate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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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th the initial filing, submitted in June 2021,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50,000 in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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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NOID)

    原审发出NOID后,申请人提交证据,主张截至2024年10月已向新商业企业转账500,000美元;并提交两份投资意向书(2020年9月22日一份、2024年2月4日一份)以证明资金已落实。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NOID,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purporting to show that by October 2024, he had transferred the sum of$500,000 to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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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wo letters of intent to inv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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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FOD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为每名寻求EB-5分类的外国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合格雇员职位;FOD拒绝对此前同一新商业企业相关I-526申请中作出的有利就业创造认定给予遵从,理由为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且证据不足以证明项目将按提议推进。

    核对原文依据
    FOD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NCE will create at least 10 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for each alien seeking EB-5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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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提起上诉,主张项目已大幅推进、每名投资人创造的就业超过10个最低要求,并称将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但记录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信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pursuant to 8 C.F .R. § 10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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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wever, no brief 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i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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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裁决

    AAO于2025年9月8日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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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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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商业计划是否全面、可信并符合Matter of Ho,从而支持每名投资人至少10个全职职位的就业创造预测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g)(1)、§ 204.6(j)(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要求商业计划全面、足以让USCIS就就业创造潜力作出合理推断,且必须可信;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76 (BIA 1998)及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时即符合资格,不得以申请后产生的事实作重大变更。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大幅推进并创造超过每名投资人10个的最低就业要求,原审关于商业计划和更新经济方法不可信的认定有误;并以征收诉讼和新冠疫情解释延误。

原审意见

FOD认定2013年商业计划因持续项目延误、部分地块的征收诉讼及资金缺乏而不全面、不可信、不符合Matter of Ho;因就业创造估算依赖商业计划输入,故未证明就业创造估算基于合理经济方法。

2013年商业计划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规模、成本、时间表及每名投资人至少10个职位的就业创造预测。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计划预期2018年全部完成,但项目未按计划推进,申请人未作合理解释;计划因此不全面、不可信、不符合Matter of Ho。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解释2018年前的建设延误及时间表、完工等重大变更;疫情和2021年开始的征收诉讼不能覆盖2018年前的延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original 2013 business plan anticipated that all aspects of the project would be completed in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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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gree with FOD that 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at the NCE, or the JCE, will likely create at least 10 foll-time 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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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经济影响报告及其他项目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就业创造估算基于合理经济方法,且项目剩余部分将完成。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文件均未提及EB-5投资资金1500万美元的缺口,也未说明创造就业实体如何弥补;在缺乏更新成本预测和已确定、已落实的剩余阶段融资来源时,商业计划可信度及就业创造估算被削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确认1500万美元EB-5资金缺口的弥补方式;未提供更新成本预测;未提供剩余阶段已确定并落实的融资来源。
核对原文依据
None of the revised economic impact reports or other project documents acknowledge this $15 million shortfall in EB-5 investment fonds or describe how the JCE intends to make up for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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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bsence of updated cost projections and identified and secured fonding sources for the remaining phases ofthe project undermines the credibility ofthe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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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投资意向书(2020年9月22日及2024年2月4日)

证明目的
证明完成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原审:两份意向书均不具约束力,不构成实际投资承诺;一份附有多项须满足的条件且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5日,无证据显示条件已满足;另一份仅提供700万美元,且金额因与不属于本项目、含140间客房Aloft酒店的建设融资合并而不明确,并声明不具约束力、仅为谈判基础、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意向书金额似乎不足以弥补资金缺口;无证据显示要约仍然有效;无更新成本以评估所需资本投入。
核对原文依据
Both letters of intent are non-binding and do not demonstrate actual commitment to inv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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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ount of funding offered through these letters does not appear to equal the shortfall of funding needed to complete the project 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offers remain 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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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部分的证据(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物流、办公部分已完工并运营)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大部分已完成,剩余多户阁楼公寓阶段也将完成,故商业计划可信。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记录显示部分工程已完成,也承认时间表和融资的某些变化未必影响整体可信度;但结合和解条款不确定、缺乏完成项目所需融资的文件、缺乏证明迄今所称就业创造的支持文件,整体仍不足以认定商业计划可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和解协议条款;未提供完成项目所需融资的文件;未提供迄今就业创造的支持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ere does show that some work has been comple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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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ck ofsupporting documentation to demonstrate the claimed job creation thus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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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经重新审查同意原审:申请人未提交全面、可信且符合Matter of Ho的商业计划,故不足以证明新商业企业或创造就业实体将在两年内为每名投资人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AAO指出2013年计划预期项目于2018年全部完成,申请人未反驳项目未按该计划推进,且疫情始于2018年之后、征收问题始于2021年9月,均不能解释2018年前的延误及计划重大变更。剩余阶段的成本与融资缺乏证据,削弱商业计划可信度及相应就业创造估算。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a business plan that is comprehensive, credible, and Matter ofHo compli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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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for the material changes to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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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not support a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a credible business plan that includes cost information, a credible completion date or job creation proj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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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是否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金额的资本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2)要求申请附证据证明已将规定资本置于风险中并显示“实际承诺”;§ 204.6(i)(2)规定仅有意向投资或没有现时承诺的预期投资安排不足以证明正在积极投资;§ 103.2(b)(1)要求申请时即符合资格;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75-76;Matter of Hsiung, 22 I&N Dec. 201, 202-03 (Assoc. Comm'r 1998)要求期票由投资人自身资产担保并依资产所在地法律完善担保权益。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资本,并在NOID回复中提交证据称截至2024年10月已向新商业企业转账500,000美元。

原审意见

原审决定未讨论该项;AAO明确将其作为单独的不得资格理由提出。

I-526表及初次提交的50,000美元投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向新商业企业投入资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材料显示申请时仅投入50,000美元,低于当时适用的目标就业区调整后金额500,000美元,故不能证明申请时已投入规定资本。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时投资额与规定金额相差450,000美元。
核对原文依据
On page 6 of the Form 1-526 petition the Petitioner also confirmed that he had only invested $50,000 in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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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期票”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承诺在4年内支付450,000美元,从而正在积极投入规定资本。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期票不足,因为未显示申请人对新商业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主要责任,未显示其资产充分担保期票且可被美国持票人扣押,也未指明担保资产及担保权益已依资产所在地法律完善。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个人主要责任、资产担保、担保权益完善的证据;未指明担保资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promissory note is not sufficient because it did not show he is personally and primarily liable for the debt to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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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D回复中关于截至2024年10月已转账500,000美元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规定资本已实际投入。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申请后发生的投入不能弥补申请时即须符合资格的缺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事实发生于申请提交之后,不能回溯证明申请时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cannot consider facts that come into being only subsequent to the filing of a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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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2021年6月初次提交时申请人仅申报向新商业企业投入50,000美元,I-526表第6页亦确认仅投资50,000美元,故申请时未证明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的500,000美元资本。2021年6月的“期票”承诺4年内支付450,000美元,但未表明申请人对该债务承担个人主要责任、其资产充分担保该期票且可被美国持票人扣押,也未指明担保资产及担保权益已依资产所在地法律完善。申请后补足的资本不能弥补申请时的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invested or was 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the required amount of capital, as required by 8 C.F.R. § 204.6(j),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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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bsequent commitment of the required amount of capital does not overcome this de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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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2013年商业计划的完工时间表与项目实际进展记录,注意AAO以2018年计划完工为比较口径,并区分疫情(2020年起)和征收诉讼(2021年9月起)能解释的延误区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VID-19 pandemic began after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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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项目总成本7600万美元、新商业企业EB-5融资4900万美元与实际募集约3400万美元之间的1500万美元缺口,以及更新经济影响报告是否提及该缺口及弥补方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itial business plan claimed that the project would cost $76 million, with $49 million from the NCE and $27 million from tax credits and developer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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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两份投资意向书的约束力、金额、有效期及所附条件,注意其中一份金额与不属于本项目的酒店建设融资合并,不能直接视为本项目资金承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financing for the renovations of the apartment complex is combined with financing for the building of a 140-room Aloft hotel, which is not part of the JCE's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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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申请时I-526表申报的投资额、50,000美元收款证据及2021年6月期票的担保条款,注意申请后转账500,000美元不能替代申请时的实际承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mised to pay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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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40080856 日期:2025年9月8日

对实地运营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此项基于就业的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以下个人:其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外国人可以投资于与USCIS(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参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Pub. L. No. 114-113(2015)第575条修订。

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NCE将为每一名寻求EB-5分类的外国人创造至少10个合格雇员的全职职位。8 C.F.R. § 204.6(g)(1)。在拒绝决定中,FOD拒绝遵从其在先前提交的、与本NCE相关的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中作出的关于创造就业的先前有利裁定。FOD解释称,当作出有利决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USCIS不遵从先前的有利裁定。FOD进一步指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项目将按提议推进,因此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

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符合所寻求之利益的资格。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1 2022年3月15日,《EB-5改革与诚信法》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该法第203(b)(5)条,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参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2022)。由于申请人于2021年6月提交其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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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外国人如在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NCE可以是由“一家控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实体,前提是每一该等子公司均从事为持续经营合法业务而成立的营利性活动”。8 C.F.R. § 204.6(e)(定义“商业企业”)。投资者可以直接向NCE投资所需资金,或通过区域中心投资。2 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8 C.F.R. § 204.6(i)(4)。设立NCE可作为不止一名外国国民投资者提出EB-5分类申请的依据,前提是每一投资者的投资均导致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8 C.F.R. § 204.6(g)(1)。

此外,8 C.F.R. § 204.6(j)(4)(i)的规定要求,为证明创造就业,申请人必须提交: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I-9 [就业资格验证]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涉及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该等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将在未来两年内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该等雇员将于何时受雇。3

预期创造就业必须通过提交综合商业计划来证明。先例决定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解释称,“法规所设想的综合商业计划至少应包含对业务、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描述”,并且“应解释业务的员工配置要求,并包含招聘时间表以及所有职位的职位描述。”Matter of Ho明确,要成为“综合的”,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使[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论。”Id. “然而,仅凭结论性主张并不能使[USCIS]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推测更为可靠。”Id. 该决定总结道:“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Id.

此外,Matter of Izummi明确,“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试图使明显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且USCIS“不能考虑仅在申请提交之后才产生的事实。”Id., 22 I&N Dec. 169, 175-76 (BIA 1998);另见8 C.F.R. § 103.2(b)(1)(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提交利益请求时证明其符合所请求利益的资格,并必须持续符合资格直至裁决”)。在Kungys v. 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事实定义为重大的,“如果它具有影响或被能够影响其所提交之决策机构决定的自然倾向。”Id., 485 U.S. 759, 770 (1988)(内部引号省略)。USCIS政策解释称,“按照已提交的商业计划和其他支持文件发生的变化通常不会被视为重大变化。”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G.3(C)(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USCIS政策手册进一步解释:“一般而言,如果在裁决时,投资者依据的是在提交移民申请时尚不存在的重大不同事实组合主张资格,则投资者必须提交新的移民申请。”Id. 4

2 区域中心是参与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单位,“包括……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和增加国内资本投资。”8 C.F.R. § 204.6(e)。 3 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创造就业期自申请裁决后六个月起算。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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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请求,并必须持续符合资格直至裁决”)。在Kungys v. United State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事实定义为重大的,“如果它具有影响或被能够影响其所提交之决策机构决定的自然倾向。”Id., 485 U.S. 759, 770 (1988)(内部引号省略)。USCIS政策解释称,“按照已提交的商业计划和其他支持文件发生的变化通常不会被视为重大变化。”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G.3(C)(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USCIS政策手册进一步解释:“一般而言,如果在裁决时,投资者依据的是在提交移民申请时尚不存在的重大不同事实组合主张资格,则投资者必须提交新的移民申请。”Id. 4

二、分析

申请人声称已向I I LP投资$500,0005,该实体为与区域中心I I相关联的NCE。该NCE拟从98名移民投资者处汇集$49 million,NCE打算将该资金借给I II ILLC,即JCE。JCE打算利用该资金在位于I I印第安纳州的一处原I I房产地块上创建一个多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

FOD拒绝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所要求的创造就业要求。FOD认定2013年商业计划不综合、不可信且不符合Matter of Ho,原因是项目持续延误、围绕部分房产的未决征收诉讼6以及缺乏资金。由于创造就业估算依赖于商业计划的输入,且FOD认定商业计划缺乏可信度,FOD因此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创造就业估算依赖于合理的经济方法。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项目“进展良好,且创造的就业超过每名投资者至少10名雇员的最低要求”,并主张FOD错误地认定商业计划和更新的经济方法不可信。申请人进一步主张他们将

4 如 Doe v. USCIS, 410 F. Supp. 3d 86, 101 (D.D.C. 2019) 中所述: 获批准的 I-526 申请被赋予的优先日期为申请被适当提交之日。8 C.F.R. § 204.6(d)。如果申请在提交时不必满足 EB-5 要求且可以随意更改,那么申请人就可以提交不完整的申请,以便在获得签证方面取得更好的优先位置。允许事后更改不完整的申请,对那些等到适当时机、在其已具备证明所有 EB-5 要求所需证据时才提交表格的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Id.;另见 Wang v. USCIS, 375 F. Supp. 3d 22, 36-40 (D.D.C. 2019)。 5 申请人表示 NCE 位于目标就业区,且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 $1,000,000 下调至 $500,000。见 8 C.F.R. § 204.6(t)(2) (2021)。 6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涉及项目拟建土地上的征收诉讼已接近和解。根据公共查阅法院电子记录(PACER)电子数据库,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下令不带偏见地驳回该诉讼。见 Order of Dismissal Without Prejudice ~-------~ 2025),~---~可在 PACER 查阅(最后查阅于 202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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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上诉后 30 天内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但是,记录中没有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信息。

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全面、可信且符合 Matter of Ho 的商业计划。Id. at 213。因此,我们同意 FOD 的意见,即证据不足以证明 NCE 或 JCE 将可能按照商业计划或经济影响报告中的预测,在两年内为每名寻求 EB-5 分类的投资者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合格雇员岗位。

申请人对最初为支持其申请而提交的 2013 年原始商业计划作出了重大变更。正如 FOD 所指出的,2013 年原始商业计划预计项目的所有方面将于 2018 年完成。申请人并不否认项目未按照 2013 年原始商业计划推进。相反,他援引征收诉讼和 COVID-19 疫情来为项目的延误和变更辩解。然而,申请人未就项目为何未按原计划于 2018 年完成提供合理解释。COVID-19 疫情始于 2018 年之后,且申请人的证据显示,征收问题始于 2021 年 9 月,当时 I I 镇议会通过了“一项表达关切并请求协助、涉及保护位于前 I I 制造厂物业上具有历史重要意义建筑的决议”。因此,尽管 COVID-19 疫情可能为 2020 年开始的施工延误提供合理解释,且诉讼可能解释项目剩余部分自 2021 年开始的施工延误,但申请人未就项目相对于 2013 年原始商业计划的重大变更——包括施工时间表和完工的延误——提供合理解释。

在其 NOID 中,申请人主张,由于项目的四分之三(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物流和办公室)已完成并投入运营,项目剩余部分(多户阁楼公寓)也将完成,因此项目的商业计划是全面、可信且符合 Matter of Ho 的。然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项目剩余部分的成本和融资。初始商业计划声称项目将耗资 $76 million,其中 $49 million 来自 NCE,$27 million 来自税收抵免和开发商股权。然而,NCE 似乎仅筹集了 $34 million 的 EB-5 投资资金。修订后的经济影响报告或其他项目文件均未承认 EB-5 投资资金中这一 $15 million 的缺口,也未说明 JCE 打算如何弥补。此外,申请人主张征收诉讼部分涉及税收增量融资(TIF),而 TIF 是项目融资的一部分;然而,在现阶段,由于诉讼最近才和解,没有关于该部分融资的证据。因此,尽管项目的一部分已完成,但缺乏更新的成本预测以及剩余阶段已确定并已落实的融资来源,削弱了商业计划的可信度,进而削弱了相关的就业创造估算。

申请人在其 NOID 答复中主张,基于两份投资意向书,证据足以证明必要融资已落实:一份来自 ~I---------~ 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2 日,另一份来自.__ ________.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4 日。然而,我们同意 FOD 的意见,即这些意向书不充分。两份意向书均不具约束力,且未证明实际投资承诺。该 意向书包含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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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满足才能获得融资的条件,且该协议有效期至“2020 年 10 月 15 日营业结束”。然而,未提供证据表明获得融资的条件已满足。此外,该 !意向书仅提供 $7 million 融资,而~--------~ 意向书未明确说明所提供的融资金额,因为公寓楼翻新的融资与建造 140 间客房 Aloft 酒店的融资合并在一起,而该酒店不属于 JCE 的项目。该 I 意向书还声明,投资要约不具约束力,仅是协商协议的基础,且有效期至“2024 年 12 月 30 日营业结束”。此外,我们注意到,通过这些意向书提供的融资金额似乎不等于完成项目所需的融资缺口,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要约仍然有效。这些不具约束力的意向书不足以证明项目可能获得必要资金,且鉴于未提供更新的成本以评估需要何种资本投资,商业计划的经济方法——就业创造预测所依据的方法——不合理。见 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以允许[USCIS]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论”)。

我们认可申请人的主张,即项目大部分已完成,且剩余待完成阶段仅占整个项目的一部分。我们也认识到,时间表和融资的某些变化可能不会影响商业计划的整体可信度,且本案记录确实显示部分工作已完成。然而,在本案中,为解决诉讼而达成的和解协议条款存在不确定性、缺乏文件证明开发商将获得完成项目所需的融资,以及缺乏支持性文件证明迄今为止所声称的就业创造,综合起来,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提交包含成本信息、可信完工日期或就业创造预测的可信商业计划。因此,申请人未证明项目可能何时完成,或项目将可能在两年内为每名投资者创造至少 10 个就业岗位。见 8 C.F.R. § 204.6(g), (i)(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

最后,作为一项单独的不合格理由,我们还注意到,尽管 FOD 在决定中未讨论,但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在提交时已投资或正在积极投资所需金额的资本,这是 8 C.F.R. § 204.6(j) 的要求。见 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在提交时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8 C.F.R. § 204.6(j)(2) 规定,申请“必须附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且申请人必须证明所需金额资本的“实际承诺”。当 NCE 位于目标就业区时,如本案,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下调;在提交申请人申请时,调整后的金额为 $500,000。8 C.F.R. § 204.6(f)(2) (2016)。

在 2021 年 6 月提交的初始申请中,申请人声称已向 NCE 投资 $50,000,并提交了确认 NCE 收到 $50,000 的证据。在 I-526 申请表第 6 页,申请人还确认其仅向 NCE 投资了 $50,000。在 2021 年 6 月一份题为“本票”的声明中,申请人承诺在 4 年内向 LJ 支付 $450,000,且作为对 NOID 的答复,申请人提交了证据,意图表明截至 2024 年 10 月,其已向 NCE 转账 $500,000。然而,由于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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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称在提交申请时仅向NCE投资了50,000美元,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已投资或正在积极进行所需资本的投资。即使申请人打算日后完成其投资,法规规定“仅表明投资意图的证据,或表明不包含当前承诺的预期投资安排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正在积极进行投资。”8 C.F.R. § 204.6(i)(2)。记录必须证明在提交申请时已实际承诺投入所需金额的资本,而本案记录并未做到这一点。此外,事后承诺投入所需金额的资本并不能弥补这一缺陷。参见8 C.F.R. § 103.2(b)(1);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at 175-76(指出“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试图使明显存在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的要求”,且USCIS“不能考虑仅在提交申请之后才产生的事实”)。在此,申请人的期票不足以证明,因为它没有显示其本人对NCE的债务承担主要责任,或他的资产充分担保了该期票,且这些资产完全可由美国持票人扣押。参见Matter of Hsiung, 22 I&N Dec. 201, 202 (Assoc. Comm'r 1998);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G.2(A)(1)。根据Matter of Hsiung,投资者必须证明期票以其自身资产作担保。参见Matter of Hsiung, 22 I&N Dec. 202-03。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担保已按资产所在司法管辖区规定的程度完成完善。Id. 在此,期票未指明用于担保该期票的资产,也未说明其打算使用的任何资产已按资产所在司法管辖区规定的程度完成完善。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投资或正在积极进行所需金额资本的投资,以满足8 C.F.R. § 204.6(i)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全面或可信的商业计划,以显示由于NCE、JCE或项目的性质和预计规模,所投资的资本将在未来两年内为每名寻求EB-5分类的投资者创造不少于10个合格员工的就业机会。参见8 C.F.R. § 204.6(g), (j)(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移民投资者分类的资格,申请仍被拒绝。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此事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的启动。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9-08)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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