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裁决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案号:39084308
日期:2025 年 9 月 8 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裁决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科学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1)(A) 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服务中心运营部(SCOPS)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一次性成就的证据或满足三项替代证据标准中的三项,从而满足该类别的初始证据要求。本事项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本法第 203(b)(1)(A) 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备以下条件的杰出能力移民: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始证据要求的两种选择。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类标准中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8 C.F.R. § 204.5(h)(4) 的条例允许申请人在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其职业时提交可比材料。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裁量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先清点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裁量进行考量);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本办公室的认定一致,即「真相不能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也与以下原则一致:本办公室「对每一份证据的关联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单独还是在证据整体的背景下,进行审查,以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II. 分析
记录显示,申请人为土耳其公民,拥有 [已隐去] 的计算机工程博士学位。申请人是 [已隐去] 人工智能(AI)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并担任该公司首席技术官(CTO)。在其初始申请中,申请人表示 [已隐去] 公司「专注于通过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增强在线会议和培训项目」。在 I-140 表格上,申请人将其职位描述列为「研究、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和系统,包括 AI-ML 算法的集成」。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最初主张其满足七项标准,概述如下:
(i) 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
(iii)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媒体;
(iv) 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评审;
(v) 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vi) 在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
(viii) 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性或关键性角色;以及
(ix) 获得高薪酬。
在拒绝申请时,SCOPS 认定申请人仅满足两项初始证据标准,即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审人参与评审,以及在领域内撰写学术文章,见 8 C.F.R. § 204.5(h)(3)(iv)、(vi)。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其还满足另外五项证据标准,即 8 C.F.R. § 204.5(h)(3)(i)、(iii)、(v)、(viii) 和 (ix)。经审查,本办公室同意 SCOPS 的认定,即申请人满足 8 C.F.R. § 204.5(h)(3)(iv)、(vi) 的标准。本办公室将审查记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任何其他主张的标准,从而满足三项标准的要求。
A. 证据标准
8 C.F.R. § 204.5(h)(3)(iii) 的条例要求「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且与申请人所寻求类别领域内的工作相关」。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同上。已发表材料应是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而非申请人的雇主及其工作(或关于某组织及其工作)。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可通过其目标读者来识别,而其他主要媒体和主要行业出版物应相对于该领域的其他媒体具有较高的发行量或读者群。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8)(1),www.uscis.gov/policy-manual。
为证明其满足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来自 [已隐去]、[已隐去]、[已隐去] 和 [已隐去] 的文章,讨论 2024 年授予 [已隐去] 及纽约州 [已隐去] 竞赛其他四名获奖者的 100 万美元奖金。作为回应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篇来自 [已隐去] 的文章,介绍申请人及其创立 [已隐去] 的情况。
SCOPS 认定,来自 [已隐去] 的文章不符合该标准的字面规定,因为该文章未包含文章作者。参见 8 C.F.R. § 204.5(h)(3)(iii)(规定满足该标准的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此外,SCOPS 指出,由于该文章发表于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 月刊,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 2024 年 12 月提交申请之前已发布,而 8 C.F.R. § 103.2(b)(1) 要求在提交时即具备所请求福利的资格。
关于申请人的其他证据,SCOPS 认定,申请人未解释其从 similarweb.com 提交的统计数据如何证明 [已隐去].com 和 [已隐去].com 相对于其他在线出版物具有高发行量或分发量,从而符合「其他主要媒体」的资格。SCOPS 认定,记录未对所提供统计数据提供背景说明、表明其重要性,或详细说明该信息如何能够证明这些网站属于 8 C.F.R. § 204.5(h)(3)(iii) 所设想的主要媒体类型。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所提供的 Similarweb 数据清楚地表明 [已隐去] 的广泛覆盖面(每月 10,020,000 名访客)、[已隐去](每月 7,879,000 名访客)、[已隐去](每月 8,987,000 名访客)、[已隐去](每月 11,669,000 名访客)和 [已隐去]。申请人主张,[已隐去] 拥有 [已隐去] 的历史和全国发行量,并在美国主要大都市地区运营 43 种不同的商业出版物。申请人进一步主张,这些出版物是拥有大量全国读者的成熟媒体机构,而出版物覆盖数百万读者的证据清楚地证明它们是具有重大覆盖面和影响力的「主要媒体」。本办公室同意,并认定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满足 8 C.F.R. § 204.5(h)(3)(iii) 的标准。
凭借该附加标准的资格,申请人满足了 Kazarian 所述两步裁决程序的第一部分,并克服了其申请被拒绝的唯一依据。由于申请人已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因此无需讨论与 8 C.F.R. § 204.5(h)(3)(i)-(x) 监管条款相关的任何其他资格主张。
B. 最终裁量
由于申请人已提交所需的初始证据,本办公室将评估其是否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在最终裁量中,本办公室分析申请人的成就并权衡证据整体,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努力领域内具有杰出能力。
如下文所述,在考虑证据整体时,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成就反映了国会所设想的「领域内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参见 H.R. Rep. 101-723, 59 (Sept. 19, 1990), reprinted in 1990 U.S.C.C.A.N. 6710, 1990 WL 200418 at *6739。此外,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参见 8 C.F.R. § 204.5(h)(3)。实施本法第 203(b)(1)(A)(i) 条的拟议条例的评注指出,「国会为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设定非常高标准的意图,在本条例中体现为要求申请人提交比」较低类别「所要求的更大量的文件」。56 Fed. Reg. 30703-01, 30704。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满足这一非常高的标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通过创立 [已隐去] 在线会议分析平台,跻身于 AI 和计算机科学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中。其指出其公司通过 [已隐去] 竞赛获得 100 万美元奖金,并表示「严格的选拔过程,聚焦于技术创新、市场影响和团队专业知识,凸显了[其]成就的非凡性质」。然而,记录未反映该奖项是针对 AI 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卓越表现。根据 [已隐去] 的一封信,每家初创企业均根据团队、市场机会、技术、牵引力(客户需求)和「契合度」——即展示出搬迁至 [已隐去] 的意愿和承诺——进行评判。尽管评判标准中有「技术」成分,但该竞赛并非专注于通过 AI 技术提供解决方案的公司,也未特别专注于 AI 领域。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该奖项如何使其跻身于 AI 和计算机科学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参见 Hamal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CV 19-2534 (RC), 2021 WL 2338316, at *4 (D.D.C. June 8, 2021), aff'd sub nom. Hamal v. United States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21-5160, 2023 WL 1156801 (D.C. Cir. Jan. 31, 2023)(维持 AAO 的认定,即原告未将其职业生涯中的奖项置于背景中,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申请人还主张,主要出版物(包括 [已隐去] 和 [已隐去])对其本人及其工作的「大量媒体报道」,「进一步验证了其国家和国际认可」。然而,来自 [已隐去]、[已隐去] 和 [已隐去] 的文章侧重于申请人作为 [已隐去] 竞赛五名获奖者之一,并未另行报道申请人及其在 [已隐去] 或 AI 领域的职业生涯和工作。尽管来自 [已隐去] 的文章对申请人及其在 [已隐去] 的工作包含更深入的报道,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该文章在其申请提交之前已发表,因此该文章将不被视为相关证据。参见 8 C.F.R. § 103.2(b)(1)(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提交时即具备所请求福利的资格)。此外,即使申请人证明该文章在其申请提交之前已发表,其也未证明所获得的关于其在 [已隐去] 工作的有限媒体报道如何反映其在 AI 和计算机科学领域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
接下来,申请人主张,其对该领域的原创贡献「如其专利技术及其在多家重要公司的实施所证明,已明显推进了人工智能在商业运营中的实际应用」。申请人提供了文件,显示其在两项专利中被列为发明人 [已隐去]。记录还反映,[已隐去] 会议分析平台可供与 Microsoft Teams、Webex、Google Meet 和 Zoom 集成。申请人声称,[已隐去] 客户 [已隐去] 在会议效率、会后审查时间和交易成交率方面因实施该技术而取得了可衡量的改善,并提供了 [已隐去] 促销材料上的这些结果的证言证据。尽管申请人主张客户采用该公司技术「证明了其在领域内的广泛影响和重要性」,但申请人未能表明 [已隐去] 及其技术对 AI 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重要性(超出对其客户的狭窄影响),也未能表明该成就与该领域其他成就相比如何。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公司实施其专利技术及客户使用该技术表明其拥有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此外,申请人撰写学术文章并不自动使其处于领域顶端。记录反映,申请人撰写了科学文章,发表在科学期刊上,其工作被领域内他人引用并在会议上展示。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发表记录符合拥有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 AI 和计算机科学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例如,申请人未表明其作者身份的重要性,或其发表记录与被视为领域最顶端者相比如何。参见 Bhanu v. Garland, No. 22-103, 2023 WL 6119357, at *9 (E.D. Pa. Sept. 18, 2023)(维持认定,即申请人未表明作者身份的重要性以反映其属于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同样,申请人作为他人工作评审人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在其领域内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记录反映,申请人评审了 [已隐去] 项目资金早期初创企业,并受邀为一次会议同行评审论文以及为发表评审科学论文。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因其成就而受邀评审和评估他人工作,但申请人未讨论这些邀请如何使其区别于 AI 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其他企业家,或这些邀请仅提供给已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
记录还包括六封代表申请人撰写的推荐信,来自其前教授、前雇主、导师和领域内其他专家,讨论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技术创新以及对 AI 和计算机科学领域的贡献。尽管作者们评论了申请人在领域内的成就和才华,但无人提供见解说明申请人的成就如何表明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或其成就如何表明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参见 Mishra v. Richardson, No. 120CV991LMBTCB, 2021 WL 1566071, at *3 (E.D. Va. Apr. 20, 2021)(认定原告仅提交了来自其职业熟人圈内人士的信件,且无信件指出其成就的大量文件证据以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
最后,申请人主张其在 [已隐去] 的股权代表了显著超过 [已隐去] 地区 CTO 最高薪资基准的报酬。申请人表示,如其初始申请中提供的限制性股票购买协议所记录,其持有 [已隐去] 49.5% 的所有权股份。其声称 [已隐去] 已吸引超过 300 万美元的投资,而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水平证明了其股权的重大价值,并代表了大幅超过 CTO 最高薪资基准的潜在报酬。尽管申请人提供了马萨诸塞州 CTO 薪资的证据,但该数据与作为 AI 初创公司创始人和 CTO 的申请人所获报酬方案并不构成准确比较。记录中未包含文件证据表明对 [已隐去] 的投资与其他 AI 公司的投资相比如何,或其他 AI 公司创始人如何获得报酬的比较。申请人也未表明其报酬等同于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那一小部分人的个人。例如,其未证明其因利润或薪资而获得名声或关注,从而使其区别于领域内他人或处于上层梯队。参见 Bodhankar v.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 Immigr. Servs., No. 119CV706MADCFH, 2020 WL 777211, at *5(认定原告的高薪并未高到表明其已升至领域最顶端)。
总之,证据整体未能证明申请人具备所寻求福利的资格。在此,申请人寻求的是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旨在提供给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而非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使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人士分类的法定标准);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02)(指出杰出能力是如此精英级别的成就);Onaghise v. Dep't of Homeland Sec., No. 3:20-CV-03033-X, 2022 WL 4073344, at *2 (N.D. Tex. Sept. 2, 2022)(认定杰出能力签证被称为「爱因斯坦」签证,极其「抢手」,且「仅保留给最有才华的」外籍人士)。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所要求的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或符合领域内广受赞誉的职业生涯。本法第 203(b)(1)(A) 条。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人士的资格。
裁定
上诉驳回。
注意:本裁决构成此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裁决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或否则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籍人士,可能通过签发 I-862 表格(出庭通知)而依据本法第 240 条启动驱逐程序。该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