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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487176 日期:2024年9月9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在线教学领域的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第二优先就业移民(EB-2)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既未证明申请人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也未证明申请人作为裁量事项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明其提交材料既是重新开案动议又是复议动议。申请人还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将该提交材料称为“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然而,申请人未指明新的事实,也未提交该等事实的书面证据以支持该动议。由于该提交材料未指明新的事实,且无该等事实的书面证据支持,其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参见 8 C.F.R. § 103.5(a)(2)。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其次,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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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有资格获得所请求利益的动议。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申请人首先声称我们未根据 Dhanasar 框架分析申请人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属错误。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我们未讨论申请人在 Dhanasar 框架下的资格,因为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基础 EB-2 分类的资格。进一步分析其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其不符合基础分类的资格。如我们先前决定所述,我们无需对结果所不需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 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此外,申请人称我们的上诉决定“错误地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且未考虑所有证据……”。此外,申请人主张“服务局未适当分析文件,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然而,申请人的动议未具体指明哪些文件“未被适当分析”,也未解释这些文件如何使其符合 EB-2 分类的资格。此外,其未讨论我们的决定如何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
申请人请求我们“复议不利决定并重新开案[该申请],并对所有提交的文件给予充分考虑”。在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 EB-2 分类资格。我们详细讨论了六项证据标准中的每一项,并引用了记录中的相关证据。申请人请求对整个决定进行复议,但未在动议中具体指明我们在上诉审查记录时忽略了哪些具体文件或证据、该等证据如何涉及要求的任何特定方面,以及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可能存在何种错误。参见 8 C.F.R. § 103.5(a)(1)(ii)(将动议范围限于最新决定)。此外,申请人未解释我们先前的决定如何可能侵犯其第四修正案权利。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其资格,或在本案中,证明其所主张我们在最新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的适用性。8 C.F.R. § 103.5(a)(3);另参见 8 C.F.R. § 103.5(a)(1)(ii);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第375-76页。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未指明任何新的事实,也未提交任何该等事实的额外书面证据,因此,申请人未证明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资格。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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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