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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7691890 日期:2025年9月9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胃肠病学临床副教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SCOPS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能证明其属于其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条件为: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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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声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的认可。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该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8 C.F.R. § 204.5(h)(3)(i)-(x)项下的某项证据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证明资格。8 C.F.R. § 204.5(h)(4)。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1121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维持USCIS的两步审查程序,认为其“符合适用的法规和条例”)。
二、分析
申请人主张基于胃肠病学领域的杰出能力而具备该类别资格。
A. 证据标准
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项下替代性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三项证据标准,分别涉及8 C.F.R. § 204.5(h)(3)(iv)的评审、8 C.F.R. § 204.5(h)(3)(v)的原创性贡献以及8 C.F.R. § 204.5(h)(3)(vi)的学术文章著作。
B. 最终实质审查
由于SCOPS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i)-(x)项下至少三项监管标准,下一步是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其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SCOPS认定其未能证明。在上诉中,申请人坚持认为记录中的证据足以表明其在其领域顶尖层面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具备该类别资格。
在最终实质审查中,本办公室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所从事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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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9-20。
申请人于2008年在印度从_____________________获得医学学位,并在~--------~医学科学中心完成了内科和胃肠病学的住院医师培训及专科进修。此后,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完成了晚期炎症性肠病专科进修,并获得健康服务科学硕士学位,加利福尼亚州,期间其开展了与胆管细胞免疫生物学、炎症性肠病、生物制剂治疗及粪菌移植相关的胃肠病学研究。
记录显示,其曾在其领域的领先机构任职并开展研究,即担任 的助理教授、担任 的副医师文凭及临床副教授,以及最近担任~-------------~的健康科学临床医学副教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任职和研究经历均位于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认定为具有高研究活动且被公认排名高度评价的医疗机构。
胃肠病学领域专家的信件证明申请人在复杂炎症性肠病方面的专长,以及其临床研究发现扩大了可用于患有慢性储袋炎和储袋克罗恩病的患者的治疗选择,这些疾病通常影响因溃疡性结肠炎接受手术且治疗选择有限的患者。这些信件聚焦于上述疾病缺乏有效治疗,说明申请人发起并开展了关于替代使用药物以治疗上述疾病的疗效的临床研究。其同事证明其研究为炎症性肠病的治疗决策和患者结局提供了宝贵见解,特别是发现上述药物的替代使用在预防克罗恩病患者手术和住院方面有效,且与其他药物相比降低了严重感染的风险。
记录显示其研究工作已在国内和国际胃肠病学界得到广泛认可和分享。其研究已在胃肠病学会议上展示并在高排名期刊上发表,高h指数即为证明。证据表明,其已发表研究文章相对于其领域内其他文章具有高引用率,包括多篇其作为第一作者的文章。截至提交时,申请人的出版物根据Google Scholar具有高引用率。此外,记录显示其被列为经同行评审研究的具名研究人员,该研究获得I bs的认可,并由来自~ I I I以及一家制药公司的资助金资助。其在领域内的高地位和成就认可还进一步体现在其收到多份未经请求的邀请,在其领域的国内和国际会议上发言并展示其研究。此外,其在胃肠病学领域的专长还体现在其共同撰写了关于储袋炎管理的已发表指南,该指南由 L - 基于这些成就和所获认可的证据,以及上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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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其他证据,申请人已证明其在胃肠病学方面的杰出能力,并确立其拥有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备受赞誉的工作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整体记录支持以下结论: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履行其举证责任。全部证据表明,申请人所具备的专业水平符合以下认定:其属于所从事领域最顶尖的少数比例,且其具备所需的持续声誉。参见该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 (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at 1119-20。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至少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其亦已证明持续的国家和国际声誉,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材料得到认可。最后,申请人已表明其意图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且其工作将可预期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因此,其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资格。我们因此支持上诉。
裁定: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