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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及企业管理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9月10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特殊能力:职业执照或认证、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特殊能力:行业认可及重大贡献、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不成立 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特殊能力:职业执照或认证、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特殊能力:行业认可及重大贡献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是否满足特殊能力类别初始标准中的工作经验、职业执照、专业协会会员和行业认可四项;因未满足至少三项,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也未实质审理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驳回上诉不构成对特殊能力或国家利益豁免的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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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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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reserve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laim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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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述为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拟在美拥有并经营三家小企业,申请EB-2特殊能力类别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原审为德州服务中心拒绝,现为上诉阶段。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o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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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own and operate three small busi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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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原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EB-2特殊能力类别,也未证明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豁免符合国家利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or that a waiver of the required job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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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曾发出拒绝意向通知(NOID),申请人提交了回应材料;上诉决定称上诉人在上诉中依赖此前回应NOID时提交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relies upon the documents previously submitted in response to the Notice oflntent to Deny (N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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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德州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提交了其会计师出具的更新版雇佣核实信,并重新提交许多与NOID阶段相同的文件和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n updated 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 from his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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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cord on appeal lacks additional probative evidence detailing precisely how the Director erred and instead resubmits many of the same documents and assertions provided in the N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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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2024年9月10日,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SEP. 10,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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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特殊能力: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B):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信件,证明申请人在所申请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经验;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记录矛盾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Matter of Ho)。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材料满足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专家意见信关于雇佣日期存在矛盾,且其中两名写信人并非其所述公司的雇员;简历仅有职责简述,缺乏佐证。

专家意见信/雇主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相关职业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指出信件之间雇佣日期不一致,且两名写信人并非其所述公司的雇员;AAO未推翻该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雇佣日期矛盾及写信人与公司关系缺乏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wo of the letter writers were not employed by the company about which they were wr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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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简历

证明目的
说明其在各企业中的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简历仅有职责简述,记录缺乏足够证据佐证其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独立客观材料佐证自述职责与工作经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corroborate his asser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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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24年更新雇佣核实信

证明目的
补充证明申请人的雇佣起止时间及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日期与2022年信不一致:2024年信称2003年10月至2012年6月任所有者兼企业家,2022年信称2004年开始;2024年信称2003年设立两家公司,但记录缺少相关文件;2024年信称申请人迁居美国后由他人现场管理,2022年信却称其自2013年8月至今全职所有者和董事,未解释迁居后职责变化。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既有记录存在日期和职责矛盾,且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letter contains dates of employment that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letter submitted previou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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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documentation regarding two companies founded in 2003 by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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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比较上诉新提交的2024年会计师信与此前2022年会计师信,发现公司起始年份(2003年与2004年)及申请人迁居美国后职责是否变化等表述不一致。记录还缺少关于2003年成立的两家公司的文件,且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矛盾,故未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xpert opinion letters contain discrepancies regarding the dates of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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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must resolve this inconsistency in the record with independent, objective evidence pointing to where the truth 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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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职业执照或认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C):须提供从事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资格须在提交时成立并持续至审理(8 C.F.R. § 103.2(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材料满足职业执照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所提交执照已过期,且属于申请人一家企业而非申请人本人;Auction ACCESS和NFIB会员材料不能证明职业执照。

佛罗里达州公路安全与机动车管理局执照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持有从事其职业的执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执照已过期,且属于申请人的一家企业而非申请人本人;上诉未补充证明其有效性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执照过期且持照主体不是申请人本人。
核对原文依据
one of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es, not for him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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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ction ACCESS及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NFIB)会员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职业资格或执照。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原审意见,认为这些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获得法规要求的职业执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会员身份不等于职业执照。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documents do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is licensed to practice a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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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该佛罗里达州公路安全与机动车管理局执照已过期,且持照主体是申请人的一家企业而非申请人本人;上诉未提交新证据证明执照有效,仅重新提交过期执照。Auction ACCESS和NFIB会员材料也不能证明其获得从事某职业的执照,故未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 expired license from the Florida Department of Highway Safety and Motor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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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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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专业协会会员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E):须提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据;相关定义参见8 C.F.R. § 204.5(k)(2)及法案第101(a)(32)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Auction ACCESS和NFIB会员资格构成专业协会会员。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这些会员资格不构成法案第101(a)(32)条所定义的专业执照,也不属于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为最低入职要求的职业。

Auction ACCESS和NFIB会员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属于专业协会会员。
AAO 如何评价
AAO同意原审意见,认为这些会员资格不构成法案第101(a)(32)条所定义的专业执照,也不属于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为最低入职要求的职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会员组织性质不符合法规对专业协会会员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that his memberships in Auction ACCESS and (NFIB) establish membership i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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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同意原审意见,认为这些会员资格不构成法案第101(a)(32)条所定义的专业执照,也不属于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为最低入职要求的职业;据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membership in these organizations does not constitute a license to practice a 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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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met his burden of proof to show that h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regulatory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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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能力:行业认可及重大贡献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k)(3)(ii)(F):须提供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申请人成就及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法规使用“and”,须同时满足成就与重大贡献(Matter of Echeverr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的推荐信等材料证明其获得行业认可及重大贡献。

原审意见

原审审查讨论申请人背景和成就的信件后认为,申请人未证明其因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而获得认可。

讨论申请人背景和成就的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行业认可及作出重大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件说明申请人成就,但不足以证明其对行业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行业或领域重大贡献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fter reviewing the letters from individuals discussing the Petitioner's background and achiev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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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法规要求同时证明成就与对行业或领域的重大贡献;上诉仅重申NOID阶段主张,AAO认定记录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而获得认可,故未满足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materials that identify an individual's achievements but not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cannot su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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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on appeal lacks evidence to support that a determination that his businesses made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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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法案第203(b)(2)(B)(i)条及Matter of Dhanasar框架:须先证明基础EB-2资格,再裁量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处于推进该事业的有利地位、以及整体上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基础EB-2类别,因此未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特殊能力类别至少三项初始标准,因而无需进行Kazarian最终实质审查;又因缺少基础EB-2资格,AAO明确保留对Dhanasar国家利益豁免主张的讨论,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reserve discussion of 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claim under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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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such a showing, the Petitioner cannot qualify for the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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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会计师2022年信与2024年更新信关于公司成立年份、任职起止时间及迁居美国后职责的表述差异,以及记录中是否有2003年成立两家公司的独立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ccountant's 2022 letter notes that the Petitioner owned this company beginning in 2004, not 2003 as indicated in the most recent lett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佛罗里达州公路安全与机动车管理局执照的持照主体和有效期,确认其是否属于申请人本人且提交时有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must be established at the time offiling and continue through adjud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Auction ACCESS和NFIB的会员材料能否说明组织性质及入会要求,以判断是否符合专业协会会员标准;本案AAO仅认定其不符合法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membership in these organizations does not constitute a license to practice a profess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推荐信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的企业或工作对行业或领域产生的重大贡献,而非仅描述个人成就。
    核对原文依据
    materials that identify an individual's achievements but not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cannot su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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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691588 日期:2024年9月1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 de novo 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 de novo 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要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其符合 underlying EB-2 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该法第203(b)(2)(B)(i)条。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8 C.F.R. § 204.5(k)(2)。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1 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确立该分类的资格。USCIS 随后将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整体证据是否表明该个人被认可为具有显著高于该领域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

1 如果此类证据不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申请人可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其资格。8 C.F.R. § 204.5(k)(3)(iii)。

原文第 2 页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 EB-2 资格,其随后必须证明其值得对职位offer要求给予“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USCIS 可作为酌情事项2 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特殊能力

要以特殊能力个人身份确立资格,申请人必须提交满足 8 C.F.R. § 204.5(k)(3)(ii) 所列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概述如下:

(A) 与所主张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 (B) 在该职业中十年的全职经验; (C) 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 (D) 证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 (E)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 (F) 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如果个人满足至少三项规章标准,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该个人在其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专业水平的专长程度。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清点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另一般性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否决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四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以证明其作为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所提交的证据满足以下标准:(1) 经验;(2) 执业执照;(3)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以及 (4) 认可。申请人依据先前为回应否决意向通知(NOID)而提交的文件,主张审理主任适用了错误的举证标准。然而,上诉记录缺乏详细说明审理主任具体如何错误的额外证明性证据,而是重新提交了 NOID 中提供的许多相同文件和主张。

2 另参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 USCIS 授予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本质上属于酌情性质)。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打算拥有并经营三家小企业,____________ 如下所述,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所主张标准的规章要求。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表明该外籍人士在其被寻求的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的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审理主任认定专家意见信在申请人的就业日期方面存在差异。此外,该决定指出其中两名写信人并非受雇于他们所写的公司。在记录的其他部分,例如其简历中,申请人简要描述了其在所拥有的各企业的职责,但记录缺乏足够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其会计师出具的更新版就业核实信。该信所含就业日期与先前提交的信件不一致。关于~-------------- 在最近的2024年信件中,会计师称申请人“自2003年10月至2012年6月担任该公司的所有者和企业家”。会计师2022年的信件指出申请人自2004年开始拥有该公司,而非最近信件所示的2003年。她还提到申请人“于2003年设立了两家公司”,然而记录缺乏关于申请人于2003年创立的两家公司的文件。此外,在2024年信件中,会计师解释申请人担任 的负责人直至其约2017年移居美国,并且他在现场管理该公司。在2022年信件中,会计师解释申请人自2013年8月起至今担任该公司的全职所有者和董事,但未解释其移居美国后职责发生的任何变化。上诉中提交的证据未能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即关于申请人自雇日期的差异对其工作经历提出了疑问。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不一致,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执业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为支持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佛罗里达州公路安全与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给 I I 的过期执照,该执照属于申请人的一家企业,而非其本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提交证明该执照有效性的额外证据,而是重新提交了过期执照。申请人的资格必须在提交时确立并持续至审理期间。参见 8 C.F.R. § 103.2(b)。申请人还提交了 Auction ACCESS 和全国独立企业联合会(NFIB)会员资格的证据。如审理主任所解释,这些文件并未证明申请人获得 8 C.F.R. § 204.5(k)(3)(ii)(C) 所要求的执业执照。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该标准。

原文第 4 页

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其在Auction ACCESS和(NFIB)的会员资格构成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然而,审理主任认定,并且我们同意,在这些组织中的会员资格不构成《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32)条所定义的执业许可,也不构成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为最低入职要求的职业。参见8 C.F.R. § 204.5(k)(2)。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符合该法规标准的要求。

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该法规的明文规定要求“对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因此,仅能证明个人成就但不能证明对行业或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材料,不足以满足法规要求。参见Matter of Echeverria,25 I&N Dec. 512, 518(BIA 2011)(认定在一系列法规要求中使用连词“和”是“明确表明”必须满足[所列]每一项要求)。在审查了讨论申请人背景和成就的个人来信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因对行业或领域的贡献而获得认可。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了其在NOID中提出的论点,而上诉记录缺乏证据支持其企业对该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该标准的法规要求。

由于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满足8 C.F.R. § 204.5(k)(3)(ii)中至少三项初始标准,我们无需提供Kazarian案,596 F.3d at 1119-20中所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此外,由于在没有申请人符合EB-2签证分类资格这一基础认定的情况下,申请无法获批,我们将保留对申请人在Dhanasar框架下国家利益豁免主张的讨论。3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能表明其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在没有此类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法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基于这些理由,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

3 参见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 25-26(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 526 n. 7(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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