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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 · 佛罗里达州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诉驳回(2025年9月10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岗位创造要求(独立投资人的直接全职岗位)、综合且可信的商业计划(Matter of Ho)、对先前区域中心关联申请获批决定的尊重(deference)
不成立 岗位创造要求(独立投资人的直接全职岗位)、综合且可信的商业计划(Matter of Ho)、对先前区域中心关联申请获批决定的尊重(deference)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实地运营局拒绝I-526申请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证明在提交申请时新商业企业已雇用10名合格员工,也未提交综合商业计划证明该企业将在要求期限内雇用不少于10名直接、永久、合格员工。本次决定为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生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NCE had already hired 10 qualifying employees at the time she filed her petition, nor has she submitted a 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 showing that due to the nature and projected size of the NCE, it will hire not fewer than 10 direct, permanent, qualifying employees within the required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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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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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onstitutes the final decision in this matter. The filing of a motion will not postpone the effect ofth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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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投资人身份提交I-526表(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主张向一家新商业企业投资50万美元,该企业计划在佛罗里达州附近建设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人称该项目位于目标就业区,因此适用50万美元而非100万美元的投资额。该新商业企业最初与一家区域中心关联,但申请人是通过独立(非区域中心)投资方式投资该新商业企业的一小群投资人之一;申请人在I-526表上表明其投资不与区域中心关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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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she invested $500,0003 inl Ithe NCE, which planned to construct a mixed-us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nearl IFlo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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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s one of a small group of immigrant investors who invested in the NCE through pooled standalone 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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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on Form I-526 that her investment was not associated with a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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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526表,主张投资50万美元于新商业企业,并提交2020年6月1日的经济影响分析等材料,主张项目将创造超过4600个直接岗位、总计超过10000个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asserted that the NCE would create over 4600 direct jobs, referring to an economic impact analysis dated June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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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意向拒绝通知及回应)

    移民局实地运营局发出意向拒绝通知,指出作为独立投资人须证明已雇用至少10名合格员工或提交综合商业计划,并指出施工未按商业计划时间表推进、2023年6月实地查看确认缺乏施工进展、项目债券违约及财产面临止赎。申请人回应仍引用2020年经济影响分析的RIMS II乘数,并主张新商业企业将直接雇用所有建筑岗位,提交两份施工合同及2024年9月3日的项目分析。

    核对原文依据
    In its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NOID), FOD reminded the Petitioner of the requirement that, as a standalone investor, she was required to provide evidence showing that the NCE had already hired at least 10 qualifying employees or a 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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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FOD's NOID cited a 2020 economic impact analysis that used RIMS II multipl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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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project analysis dated Se tember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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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决定

    实地运营局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创造至少10个直接全职合格岗位,且商业计划因反复施工延误和资金不足而不符合Matter of Ho的可靠性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Field Operations Directorate (FOD)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NCE would create at least ten (10) direct full-time positions for qualifying employ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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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重复此前关于岗位创造的主张,并主张实地运营局决定曲解全部证据、实地查看不当,引用新商业企业2025年3月21日函件称项目并未严重落后、即将进入垂直施工阶段。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peats the same claims regarding job creation, largely copying her NOID response and a previous statement from 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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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FOD's decision "misconstrues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submitted," and that an improperly conducted site visit did not convey the amount ofprogress that the project has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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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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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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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岗位创造要求(独立投资人的直接全职岗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i):独立投资人须提交已雇用至少10名合格员工的税务记录、I-9表等材料,或提交综合商业计划显示新商业企业性质与规模将在两年内需要不少于10名合格员工并载明大致日期;8 C.F.R. § 204.6(e)将“员工”定义为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直接从其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8 C.F.R. § 204.6(m)(7)(ii)允许使用合理方法计算间接岗位仅适用于与区域中心关联的投资。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新商业企业将创造超过4600个直接岗位、总计超过10000个岗位,并主张新商业企业直接雇用所有建筑工人,建筑岗位由新商业企业直接支付。

原审意见

实地运营局认定记录未证明新商业企业将创造至少10个直接全职合格岗位。

2020年6月1日经济影响分析(使用RIMS II方法)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将创造超过4600个直接岗位、总计超过10000个岗位,满足岗位创造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分析使用RIMS II方法计算直接与间接混合岗位,该方法仅适用于与区域中心关联的投资;申请人I-526表表明不与区域中心关联,记录也无相反证据,故不能据此满足岗位创造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申请人系独立投资人而非区域中心关联投资人,RIMS II间接岗位计算口径不适用。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job creation figures derive from the RIMS II method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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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able methodologies is only considered where an investment is associated with an approved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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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施工合同

证明目的
证明新商业企业将直接雇用所有建筑岗位,建筑工人由新商业企业直接支付。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记录中项目财产所有人作为合同一方出现在建筑许可和法院文件中,但无证据显示其与新商业企业存在关系;合同显示由承包商完成建设,而非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人也未主张该承包商为新商业企业全资子公司。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新商业企业与合同一方关系的证据,且合同表明施工由承包商完成而非新商业企业员工。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any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CE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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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that any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 already completed on the project was done by employees of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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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中重复的岗位创造主张及新商业企业先前声明

证明目的
延续主张项目满足岗位创造要求。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基本复制了意向拒绝通知回应和先前声明,继续引用RIMS II直接与间接岗位数字及施工合同,未直接回应新商业企业雇用建筑工人的问题,也未引用符合8 C.F.R. § 204.6(j)(4)(i)直接、永久雇用至少10名工人要求的记录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符合独立投资人直接永久岗位要求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t no point does the Petitioner refer to evidence in the record which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at 8 C.F.R. § 204.6(i)(4)(i) regarding direct, permanent employment of at least 10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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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申请人通过独立申请投资,I-526表表明不与区域中心关联,故不能依赖经济影响分析中RIMS II方法计算的直接与间接混合岗位数。关于建筑岗位,记录中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财产所有人为合同一方,但无证据显示其与新商业企业存在关系,且合同显示由承包商完成施工而非新商业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申请人也未主张该承包商为新商业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上诉中申请人未直接回应实地运营局关于新商业企业雇用建筑工人的认定,也未引用符合直接、永久雇用至少10名工人要求的记录证据,故同意原审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She cannot therefore rely upon the jobs calculated using the RIMS TI methodology in the economic impact assessment to meet the job creation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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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documents show that the contractor I lis to comple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se buildings, not the NCE orl Iand the recor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that any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 already completed on the project was done by employees ofthe 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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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does not directly respond to FOD's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the NCE's employment of constrnction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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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且可信的商业计划(Matter of Ho)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6(j)(4)(i)(B)要求提交综合商业计划,显示因新商业企业性质和预计规模,两年内将需要不少于10名合格员工并载明大致日期;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要求商业计划包含业务描述、产品或服务、目标、人员配置要求、雇用时间表及所有岗位描述,须足够详细以合理推断岗位创造潜力,结论性断言不足以判断可靠性,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实地运营局决定曲解全部证据,实地查看不当未能反映项目进展;引用新商业企业2025年3月21日函件称项目并未严重落后、即将进入垂直施工阶段,并主张项目已有必要资金、施工将继续。

原审意见

实地运营局认定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因反复施工延误和资金不足影响商业计划可信度。

2020年经济影响分析及商业计划中的岗位预测

证明目的
证明商业计划预计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岗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预测依赖RIMS II方法混合直接与间接岗位,该方法仅适用于区域中心关联投资,独立申请人不适用,故商业计划的岗位预测不可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预测口径混合直接与间接岗位,不符合独立投资人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siness plan's projections for job creation are not cred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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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经济影响分析、2020年商业计划及2024年9月3日项目分析中的施工时间表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按计划推进并将在要求期限内完成、创造岗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比各版本时间表:2014年分析预计一期2017年4月完成、三期2020年10月完成;2020年商业计划推迟至2022年10月和2023年10月;2024年9月3日项目分析称一期仍在开发中,意向拒绝通知回应将一期完成推至2026年秋,超过最初预计9年以上。认定记录未证实施工时间表,无法证明两年内可能创造至少10个永久直接合格岗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施工完成时间反复推迟,缺乏按计划推进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OID response pushed the completion date for Phase I to fall of 2026, more than 9 years after the initial proj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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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企业2025年3月21日函件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并未严重落后、即将进入垂直施工阶段,且资金将到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该表述距商业计划称部分场地“已准备好垂直施工”已超过四年;函件内部不一致,称贷款预计2024年建筑许可签发时关闭、许可预计2025年中期开始;上诉未提交许可批准或垂直施工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函件表述与时间线矛盾,且无许可批准或施工进展的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letter stated that "the project is not severely behind schedule" and is "on the cusp of going ver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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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further evidence of permitting approval or vertical construction is submitted on appeal reflecting the continuation of construction del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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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完成的基础设施和地基施工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已有实际施工进展。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该证据,但指出此后记录显示无进一步施工,许可审批也无明显进展。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2022年之后的施工进展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We acknowledge the evidence of infrastructure and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for the project completed in 2022, but the record shows no further construction in the ensuing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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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赎程序相关材料(含1820万美元判决及2025年5月12日公开出售安排)及意向拒绝通知回应中关于贷款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项目资金充足、可解决诉讼并继续施工。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项目财产在决定作出时处于止赎程序;意向拒绝通知回应称获得建筑许可后即可获得贷款解决诉讼,但无证据显示贷款所依赖的建筑许可已签发,故重大资金问题未解决,申请人关于资金和施工将继续的断言缺乏文件证据支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贷款依赖的建筑许可未获签发,资金到位缺乏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building permits on which the referenced loan apparently rely have been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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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 assertion is not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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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展开完整认定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商业计划的岗位预测依赖RIMS II方法混合直接与间接岗位,对独立申请人不适用,故预测不可信。记录也未证实施工时间表:2014年经济分析预计一期30个月(2017年4月)完成、三期72个月(2020年10月)完成,2020年商业计划推迟至2022年10月和2023年10月,意向拒绝通知回应又将一期完成推至2026年秋,超过最初预计9年以上。新商业企业2025年3月21日函件称“并未严重落后”“即将进入垂直施工”,但该表述距商业计划称部分场地“已准备好垂直施工”已超过四年,且函件内部不一致,称贷款预计2024年建筑许可签发时关闭、许可预计2025年中期开始,但上诉未提交许可批准或垂直施工的证据。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2022年完成的基础设施和地基施工,但此后无进一步施工、许可审批无明显进展;项目财产面临止赎,意向拒绝通知回应所附判决金额1820万美元并定于2025年5月12日公开出售,而贷款所依赖的建筑许可在原文所述“early 2025”预期批准时点仍无证据显示已签发,故重大资金问题未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Considering the record in its totality, we find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provided a business plan that is comprehensive and cred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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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does not substantiate the construction tim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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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has been a continual pushing back of vertical construction commencement, and the evidence regarding the foreclosure proceedings on the project property and significant funding issues do not indicate that the developers will have the needed funds to proceed with th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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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前区域中心关联申请获批决定的尊重(deference)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一般不重新审查EB-5流程中较早作出的裁定,并推定其已获妥善决定;但当据以作出有利决定的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或先前有利决定被认定法律上存在缺陷时,后续程序不尊重先前有利决定;重大变化指具有影响决定的自然倾向或可预见地能够影响决定。Kungys v. United States, 485 U.S. 759, 770-72 (1988)。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移民局过去已批准与该项目和该新商业企业关联的投资人申请,且项目无重大变化,故其申请应获得尊重。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实地运营局就此项的具体意见。

该新商业企业先前获批的I-526申请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移民局曾批准同一项目的投资人申请,本案应获尊重。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这些先前获批申请系与区域中心关联的申请;其证据标准(间接岗位)与独立申请人的直接岗位要求不同,故不构成对本案的尊重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先前获批申请为区域中心关联申请,与独立申请人的直接岗位要求口径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reviously approved 1-526 petitions for this NCE were associated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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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定该新商业企业先前获批的I-526申请系与区域中心关联的申请,故其间接岗位证据标准不适用于本案独立申请人的直接岗位要求。与区域中心关联的投资人不同,独立申请人须证明已创造或将在两年内创造至少10个直接岗位。同样的证据在那些案件中可能足以显示每名区域中心投资人创造10个间接岗位,尤其在上诉所述施工延误之前的申请中,但本案不足以证明所需的直接岗位创造,故不尊重涉及区域中心关联申请的先前的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USCIS records show that the previously approved 1-526 petitions for this NCE were associated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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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 it is not sufficient to establish the required direct job creation. Accordingly, we will not defer to the previous decisions involving petitions associated with the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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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I-526表上关于是否与区域中心关联的填报,以及经济影响分析是否使用RIMS II方法计算直接与间接混合岗位;独立投资人不能以区域中心关联投资人的间接岗位计算口径满足岗位创造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the Petitioner indicated on Form I-526 that her investment was not associated with a region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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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施工合同当事方与新商业企业的关系,以及合同是否显示由承包商而非新商业企业员工完成施工;8 C.F.R. § 204.6(e)要求员工直接从新商业企业领取工资或报酬。
    核对原文依据
    "Employee means an individual who provides services or labor for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and who receives wages or other remuneration directhr from tb] new commerta) enteT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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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按时间顺序核对2014年经济分析、2020年商业计划、2024年9月3日项目分析及2025年3月21日函件中的施工与许可时间表,注意各版本完成日期的推移及函件内部关于贷款与许可时间的表述是否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usiness plan pushed those timelines to October 2022 and October 2023, resp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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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rmitting [is] expected for commencement by Mid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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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止赎判决金额、公开出售日期及贷款所依赖的建筑许可是否已签发的证据;本案认定资金问题未解决系基于记录中缺乏许可签发证据,而非仅凭止赎程序本身。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ID response includes a judgment in the foreclosure proceedings for $18.2 million and calls for the public sale of the property on May 12, 2025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先前获批I-526申请是否均与区域中心关联;尊重先前决定的适用边界在于基础事实是否重大变化及法律标准是否相同,本案因直接岗位与间接岗位要求不同而未予尊重。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same evidence may have proved sufficient in those cases to show the creation of 10 indirect jobs per regional center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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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245757 日期:2025年9月10日

对实地运营局(FOD)决定的上诉

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1 该第五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人,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实地运营局(FOD)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NCE将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十(10)个直接全职职位。此外,FOD认定NCE的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因为反复出现的施工延误和缺乏足够资金影响了商业计划的可信度。本事项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外国人如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的合格资本,可被归类为移民投资者。寻求EB-5分类的投资者必须证明其投资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8 C.F.R. § 204.6(j)(4)。8 C.F.R. § 204.6(j)(4)(i)规定,为证明创造就业,申请人必须提交:

1 2022年3月15日,《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RIA)签署成为法律,修订了一般资格要求,大幅改革并将区域中心计划编纂于INA 203(b)(5),并增加了重要的新诚信条款。见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 (2022)。由于申请人在RIA颁布之前提交了申请,当时存在的相关法律管辖本次上诉裁决。

原文第 2 页

(A) 由相关税务记录、表格 T-9 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组成的文件,涉及十(10)名合格雇员,前提是此类雇员已在新商业企业设立后受雇;或

(B) 一份综合商业计划的副本,显示由于新商业企业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在今后两年内将产生不少于十(10)名合格雇员的需求,包括大致日期,以及此类雇员将于何时受雇。2

预期创造就业必须通过提交综合商业计划来证明。先例决定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213 (Assoc. Comm'r 1998)解释称,“法规所设想综合商业计划应至少包含对业务、其产品和/或服务及其目标的描述”,并且“应解释企业的用工需求,并包含招聘时间表以及所有职位的职位描述。”该决定明确,要成为“综合的”,商业计划“必须足够详细,使[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能够就创造就业潜力得出合理推断。”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然而,仅凭结论性断言不能使[USCIS]确定创造就业预测是否比充满希望的猜测更可靠。”Id. 该决定结论称:“最重要的是,商业计划必须可信。”Id.

TI. 分析师 申请人主张她向NCE投资了$500,0003,该NCE计划在佛罗里达附近建造一个混合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NCE最初与一个区域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即“该区域中心”)相关联,该区域中心于2015年9月获批。4 然而,申请人是通过合并独立申请投资于NCE的一小群移民投资者之一。

A. 创造就业

如上所述,为满足8 C.F.R. § 204.6(j)(4)(i)下的创造就业要求,独立投资者必须要么提交证据证明至少10个合格职位已经创造,要么提交一份综合商业计划显示需要10个合格职位。申请人最初主张NCE将创造超过4600个直接职位,引用日期为2020年6月1日的经济影响分析,但也主张由于NCE将直接雇用项目上的所有建筑工人,创造的职位总数将超过10,000个。该经济影响分析称,通过建筑项目的七个计划阶段,将创造超过19,000个直接和间接职位。如报告所述,这些创造就业数字源自RIMS II方法,其主张该方法符合8 C.F.R. § 204.6(m)(7)(ii)的“合理方法”。然而,由

2 8 C.F.R. § 204.6(j)(4)(i)(B)所述的两年创造就业期在申请裁决后六个月开始。6 USCIS Policy Manual G.2(D)(5),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chapter-2。 3 申请人表示NCE位于目标就业区,因此所需合格资本金额从1,000,000美元调整为500,000美元。8 C.F.R. 204.6(i)(2)。 4 该区域中心于2025年1月被终止。

原文第 3 页

合理方法支持的间接就业仅在投资与获批区域中心相关联时才被考虑。见8 C.F.R. § 204.6(m)(7)(ii)。在此,申请人在表格I-526上表明其投资未与区域中心相关联,且记录中不包含相反证据。因此,她不能依赖经济影响评估中使用RIMS II方法计算的职位来满足创造就业要求。

在其拒绝意向通知(NOID)中,FOD提醒申请人,作为独立投资者,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NCE已经雇用了至少10名合格雇员,或提供一份综合商业计划显示在所需期限内需要这些雇员。FOD还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建筑项目按照其商业计划所述时间表推进,且USCIS官员于2023年6月对建筑工地的访问确认了缺乏施工进展。此外,FOD提供了公开信息通知,即为项目融资发行的债券已违约,且存在针对项目财产的止赎程序。基于施工延误、财产和债券违约以及NOID中详述的其他项目融资问题,FOD认定NCE的商业计划不可信。FOD认定该商业计划不符合Matter of Ho,因此不支持创造就业要求。

申请人对FOD NOID的回应引用了2020年经济影响分析,该分析使用RIMS II乘数来证明项目将满足创造就业要求。然而,如上所述,使用合理方法计算创造就业仅在移民投资者与区域中心相关联时才被允许,而本案并非如此。

NOID回应还称,NCE“将直接雇用所有建筑职位”,并补充说“建筑职位将由[NCE]直接支付。”NOID回应提及两份[已隐去]合同。虽然[已隐去]出现在记录中的其他文件中,作为项目财产所有者,包括建筑许可和法院文件,但没有证据表明NCE与[已隐去]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因此,不清楚NCE或NCE的全资子公司是否为这些合同的当事方,作为建筑职位的直接雇主。此外,NOID回应称[已隐去]将创造至少10,681.58个全职直接职位,因为建筑职位以及零售租赁和房地产职位将由[已隐去]直接雇用。

此外,即使我们假设[已隐去]是NCE的全资子公司——我们并不如此认定——这些文件显示承包商[已隐去]将完成这些建筑的建设,而非NCE或[已隐去],且记录中不包含证据表明项目上已完成的任何建筑工作是由NCE的雇员完成的。5 此外,申请人并未主张[已隐去]是NCE的全资子公司,以至于其在项目上雇用建筑工人可被视为NCE的合格雇佣。

5 “雇员”指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动并从该新商业企业直接获得工资或其他报酬的个人。” 8 C.F.R. § 204.6(e)。我们注意到,I[已隐去]之间协议的§ 8.7.1条规定,[已隐去]应每周报告其及其分包商在项目上雇用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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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重复了关于创造就业的相同主张, largely copying her NOID response and a previous statement from the NCE。她继续援引RIML II直接和间接就业数据(来自经济影响分析)以及与[已隐去]的合同。她没有直接回应FOD关于NCE雇用建筑工人的认定,且申请人从未提及记录中符合8 C.F.R. § 204.6(i)(4)(i)关于至少10名工人直接、永久就业要求的证据。因此,我们同意FOD的结论,即申请人未满足创造就业要求。

B. 全面的商业计划

综合考虑记录整体,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全面且可信的商业计划。见8 C.F.R. § 204.6(i)(4)(i)(B);Ho, 22 I&N Dec. at 213。因此,她未能证明NCE将如商业计划所预测的那样在两年内可能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

如上所述,NCE的商业计划依赖于使用RIMS II方法预测就业创造数字的经济分析报告,其中包括直接和间接就业的不加区分的组合。虽然当投资者与区域中心相关联时这种组合是允许的,但对于独立申请则并非如此。6 因此,商业计划对就业创造的预测不可信。

此外,记录中的证据不能证实建设时间表,这反过来又不能证明该项目将可能在规定的两年期限内为申请人创造至少10个永久、直接、合格就业岗位。见8 C.F.R. § 204.6(i)(4)(i)(B);另见8 C.F.R. § 204.6(g)(规定对于EB-5投资,“每项个人投资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岗位”)。正如FOD在其决定中指出的,“自原始商业计划提交给USCIS以来的十年间,项目进展甚微。”第一份经济影响分析(日期为2014年10月)预测项目第一阶段将在30个月内完成,即2017年4月,项目第三阶段将在72个月内完成,即2020年10月。六年后,商业计划将这些时间表分别推迟至2022年10月和2023年10月。然而,在回应NOID时,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4年9月3日的项目分析,称“[已隐去]目前正在开发其[已隐去]的第一阶段。”并且正如FOD决定中所述,申请人的NOID回应将第一阶段的完成日期推迟至2026年秋季,比最初预测晚了9年以上。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FOD的决定“曲解了所提交证据的整体”,并且一次不当进行的现场访问未能传达项目已取得的进展程度。她随后引用了NCE日期为2025年3月21日的信函(该信函系为回应NOID而提交)。该信函称“项目并未严重落后于计划”,且“正处于垂直建设的边缘”。我们注意到,该陈述是在商业计划表明项目场地部分区域“已准备好进行垂直建设”四年多之后作出的。NCE的信函还包含不一致之处,称“公司正在办理Pace

6 见8 C.F.R. § 204.6(m)(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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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和建设贷款,预计在2024年建筑许可颁发后完成交割”,以及“[许]可预计于2025年中期开始”。上诉中未提交进一步证据表明许可获批或垂直建设,反映出建设延误的持续。

我们认可项目于2022年完成的基础设施和地基建设证据,但记录显示此后期间没有进一步建设,且自那时起许可审批没有明显进展。此外,正如FOD在其决定中所述,NCE面临重大资金问题。FOD在其决定中指出,由I[已隐去]拥有的项目物业在决定作出之日正处于止赎程序中。在上诉中,申请人依赖于NCE的NOID回应信函,该信函陈述如下:

按照目前的情况,我们相信,一旦[已隐去]签发建筑许可,我们获得建筑贷款后,就能很快了结[已隐去]和[已隐去]诉讼。请注意,当前贷款为297百万美元,足以偿付[已隐去]以及土地融资当前建设。

NOID答复中包含止赎程序中的一项金额为18.2百万美元的判决,并要求在2025年5月12日公开出售该财产,前提是含利息的总额未获支付。然而,如上所述,尽管预期“在2025年初”获得批准,但没有证据表明所引用贷款显然依赖的建筑许可已经签发。因此,申请人未能解决FOD所指出的重大资金问题。

项目进展中的某些延误可能不会影响商业计划的可信度。但在本案中,垂直建设开工时间不断被推迟,且有关项目物业止赎程序和重大资金问题的证据并不表明开发商将拥有推进项目所需的资金。这些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交了可信的商业计划,其中包括可信的预计完成日期。尽管申请人继续主张项目拥有必要资金且建设将继续进行,但该主张未得到记录中书面证据的支持。简言之,申请人未能可信地证明项目是否或何时完成,或该项目是否更有可能在两年内为投资者创造至少10个就业岗位。见8 C.F.R. § 204.6(g), (i)(4)(i)(B);Matter of Ho, 22 I&N Dec. at 213。

D. 遵从

一般而言,USCIS不会重新审查EB-5流程早期作出的认定,且该等早期认定将被推定已获适当裁决。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G.3(A)(2), www.uscis.gov/policy-manual。反之,USCIS在后续程序中不会遵从先前有利决定,例如,作出有利决定所依据的 underlying facts 已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的证据,或先前有利决定被认定在法律上存在缺陷。若某项变化具有影响决定的自然倾向或可预见地能够影响决定,则该变化具有重大性。见Kungys v. United States, 485 U.S. 759, 770-72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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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USCIS过去曾批准与该项目和NCE相关的投资者申请,并主张其申请应获得遵从,因为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然而,USCIS记录显示,此前为该NCE批准的I-526申请与[已隐去]相关。正如上文所讨论的,与区域中心相关的移民投资者申请不同,提交独立申请的申请人必须证明至少10个直接就业岗位已经创造或将在两年内创造。虽然相同的证据在这些案件中可能足以证明每名区域中心投资者创造10个间接就业岗位,特别是对于在上述建设延误之前提交的申请,但在此处,它不足以证明所要求的直接就业创造。因此,我们将不会遵从涉及与该区域中心相关申请的先前的决定。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NCE在其提交申请时已雇用10名合格雇员,也未能提交全面的商业计划,证明鉴于NCE的性质和预计规模,其将在规定期限内雇用不少于10名直接、永久、合格雇员。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此事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原本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国人,可能因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面临驱逐程序。该等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的资格受到影响。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9-1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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