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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C-S- 公司案 日期:2017年9月11日
对佛蒙特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推广并营销由其外国母公司开发的教育软件,寻求根据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的 L-1A 非移民分类,延长受益人作为其首席执行官(CEO)的临时雇佣。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在美国以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2
本事项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施加了不当要求,且未考虑外国母公司的员工。
经重新审查(de novo),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足以克服否决的唯一依据。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支持上诉。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或以专业知识身份雇佣受益人。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可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申请人一直主张受益人将以高管身份而非经理身份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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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本法第 101(a)(15)(L) 条。
当申请人寻求延长涉及开设新办公室的 L-1A 签证申请时,还有额外要求。新申请必须包括证据以显示:美国与外国雇主之间仍存在符合条件的关联关系;美国实体在上一年度一直在开展业务;以及美国运营的财务状况。申请人还必须提交陈述,描述受益人在美国过去的职责和预期的未来职责,以及新运营的人员配置详情。见 8 C.F.R. § 214.2(l)(14)(ii)。
二、以高管身份雇佣
审理主任基于以下认定否决了申请: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以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
高管身份是指在组织内的一项职务,其中雇员主要指导组织或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确立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在酌情决策中行使广泛的自主权;并且仅接受组织更高级别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本法第 101(a)(44)(B) 条。
如果将人员配置水平用作确定个人是否以高管身份行事的因素,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必须考虑组织的合理需求,结合组织的总体目的和发展阶段。见本法第 101(a)(44)(C) 条。
审理主任的主要认定涉及申请人的人员配置。在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能够主要履行高管职责。审理主任承认受益人在美国有下属,但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职责主要为管理性质。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过于依赖公司规模小,且未充分考虑受益人对海外母公司的持续权限。两家公司为支持一个整体业务履行不同职能;它们并非仅由所有权联系而从事完全不同的活动。
考虑到外国母公司的活动,记录支持以下认定:受益人的总体职责主要具有高管性质。
三、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将以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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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C-S- Inc., ID# 522342 (AAO Sept. 1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