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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A-, INC. 日期:2018年9月1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糖类经销商,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高级交易员。申请人请求将其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中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这一基于就业的“EB-2”类别允许美国企业为外籍国民担保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要求至少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加五年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该职位所提供工资的所需能力。见 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截至主任作出决定时,证明申请人自申请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所需证据尚不可得。¹ 同上(要求申请人提交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副本)。因此,主任主要依据优先日之前期间的纳税申报表作出决定。然而,针对我们发出的拟驳回通知,申请人提交了所需证据,证明其自优先日起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此,申请人已确立其获得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裁定:上诉获支持。
引用为 Matter of A-A-, Inc., ID# 1522739 (AAO Sept. 11, 2018)
¹ 该申请的优先日为2017年5月24日,即美国劳工部接受随附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204.5(d)(说明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