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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7290965 日期:2023年9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货运代理和企业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成员的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EB-2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申请人符合高级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而由我们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依据,并指出USCIS可酌情批准申请,如果申请人证明: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类别成员资格。关于国家利益裁定,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符合Dhanasar框架的第一项条件。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在创业方面的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审理主任认为记录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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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从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在驳回申请人随后的上诉时,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我们还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Dhanasar第一项条件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因此,我们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保留了对记录是否满足Dhanasar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意见,因为基于申请人未满足第一项条件,无需涉及这些条件。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引用了USCIS近期关于企业家的指导意见,以表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1 然而,申请人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并非争议所在,因为审理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且我们在上诉决定中表示同意。
申请人书面论证意见的其余部分几乎逐字重述了其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以表明其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为确立针对我们最新决定的复议动议的理据,申请人必须同时说明其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的理由;并且还必须具体引用其认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条例、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并重述其初始主张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参见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一般性指称先前决定有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因此,尽管我们确认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直接针对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同样,支持当前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也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我们在驳回
1 申请人引用了USCIS关于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的企业家申请人特定证据考虑的指导意见。USCIS指导意见承认企业家申请人对于拟议事业可能具有独特的证据方面,因此,除一般适用的证据外,企业家申请人可提交以下类型的证据以满足Dhanasar的三项条件框架:在美国实体中的所有权和角色的证据;学位、证书、执照和经验证明信以佐证推进拟议事业的主张;投资、投资承诺或未来投资意向;孵化器或加速器参与;奖项或资助;申请人或申请人实体持有的知识产权;关于申请人或其实体的已发表材料;收入产生、收入增长和创造就业;以及来自第三方(如投资者、政府实体或成熟商业协会)的信函。参见一般性6 USCIS Policy Manual F.5(D)(4),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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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我们彻底分析了申请人的证据和论点,并作出了得出正确结论的完整决定。
尽管申请人不同意我们先前关于记录未显示申请人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结论,但在复议动议中,其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也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