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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855028 日期:2024年9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EB-2分类资格或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现该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基于认定逾期提交而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一次动议。我们于2023年10月20日邮寄了简易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对不利决定的动议必须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邮寄决定之日起33天内提交。8 C.F.R. § 103.5(a)(1), 103.8(b)。因此,任何请求重新开案和/或复议我们决定的动议应于2023年11月22日或之前提交。USCIS指定提交地点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先前动议,即我们决定之日起52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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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本重新开案动议提交的陈述中,申请人声称“[他]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提交了之前的案件”,并且“在33天内通过USPS送达”。申请人提供了2023年6月5日和22日打印的美国邮政服务(USPS)Click-N-Ship标签记录副本,以及与他的上诉和先前动议有关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并未声称USCIS在2023年11月22日或之前及时收到了他的先前动议。相反,他主张重新开案是正当的,因为他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邮寄了动议,并且根据“邮箱规则”,这足以证明及时提交。申请人对这一论点的依赖是错误的。普通法“邮箱规则”不适用于USCIS程序,USCIS程序受8 C.F.R. § 103.2(a)(7)(i)的规定管辖,该规定指出申请或请求被视为在USCIS实际收到之日提交,而非邮寄之日。如前所述,为适当提交动议,申请人需要确保其在USCIS指定提交地点于我们2023年10月20日决定之日起33天内,即不迟于2023年11月22日被收到。因此,申请人关于其及时邮寄了动议的论点,即使成立,也无关紧要。他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这些动议实际上在规定期限内被USCIS收到,因而属及时提交。
最后,8 C.F.R. § 103.5(a)(1)(i)的规定指出,在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或请求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USCIS可酌情原谅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在此,申请人除声称一旦将包裹交给USPS后便不再控制动议的最终送达外,未对逾期提交提供任何解释。然而,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如所称在规定时间范围内邮寄了动议。USPS标签记录上打印的2023年6月5日和2023年6月22日日期早于我们简易驳回决定的日期,因此不能支持其主张。因此,申请人未提供任何依据使我们能够作为酌情事项原谅其重新开案动议的迟延提交。
据此,申请人未提供支持重新开案动议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以推翻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驳回其先前动议的决定。
二、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但他并未主张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或基于我们作出先前决定时的记录该决定是错误的。申请人未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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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提供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因此,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