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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3898075 日期:2024年9月1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特殊需求专家,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申请人随后的上诉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因第二次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8 C.F.R. § 103.5。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在复议动议中,我们不审议新的事实或证据。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主张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任意评估,忽视了相关证据”,并对我们在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中关于其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的陈述表示异议。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动议书面论证意见,其中引用了已记录在案的其个人陈述和意见函。已提交证据中的缺陷已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予以认定和讨论。
当前的动议书面论证意见称我们先前的决定缺乏透彻分析;然而,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这一主张。关于复议动议,我们再次强调,要证明复议我们最新决定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必须同时说明其认为最近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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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理由;并且还必须具体引用其认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地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犯了错误。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一般性地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以寻求复议的程序)。
因此,尽管我们确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直接针对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同样,支持当前动议的书面论证意见也缺乏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我们透彻分析了申请人的证据和论点,并作出了完整的决定,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在本事项中,申请人未能推翻我们先前的决定,也未能表明有正当理由复议本事项。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在我们作出决定时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