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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办公室执行行政主管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3年9月12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海外工作的管理能力(人员管理)、海外工作的管理能力(职能管理)、海外工作的行政能力、专业知识资格(L-1A新办公室)、海外雇佣时长与连续性、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的能力
不成立 海外工作的管理能力(人员管理)、海外工作的管理能力(职能管理)、海外工作的行政能力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维持加州服务中心的拒绝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受益人海外工作是否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对海外雇佣时长与连续性、以及申请人在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的能力未作认定并明确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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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company'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length and continuity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and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support a manager or executive within one year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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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在美国运营的播客制作与管理公司,系加拿大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益人为委内瑞拉哲学学士学位持有者,母公司自2021年6月起雇用其担任“executive administrator”,申请人希望以L-1A身份将其调至美国新办公室担任同一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odcast producer and manager, seeks to temporari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executive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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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petitioning corporation as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a Canadian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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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claims that its parent has 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the holder of a Venezuelan bachelor's degree in philosophy, since June 2021 as an executive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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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加州服务中心发出补件请求后,母公司总裁在回复中说明受益人管理行政助理、安保人员及临时行政人员团队,并列出其时间分配:团队管理50%、联络40%、人力资源支持及公司文件管理10%。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additional evidence, the parent's president st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manages a team of executive assistants, security personnel, and, during busy times, temporary part-time administrative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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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am Management (50%) - Supervises a team of executive assistants and security perso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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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海外受雇、其海外工作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以及申请人在批准后一年内有能力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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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Beneficiary's employment abroad for at least one continuous year within the three-year period before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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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主张主任忽视了证据,并称受益人在海外以管理、行政及专业知识身份工作,申请人主张主任错误地忽视了专业知识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overlooked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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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e Beneficiary's work abroad in managerial, executive, and specialized knowledge capac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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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进行重新审查,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海外工作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维持原拒绝决定并驳回上诉;对海外雇佣时长与连续性以及申请人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的能力保留不裁。

    核对原文依据
    Exercising de novo appellate review, see Matter of Christo 's, Inc. ,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we conclude that the company has not established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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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therefor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company'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length and continuity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and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support a manager or executive within one year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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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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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海外工作的管理能力(人员管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A)条要求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管理组织或其部门、监督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内的重要职能;若直接监督他人,须有权雇用解雇或建议人事行动,或在层级中处于高级位置,并对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判断职位性质先看职责,再综合业务性质、组织结构、人员配置、权限范围、可分担运营职责的其他雇员、下属职责等因素。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Fedin Bros. Co., Ltd. v. Sava;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母公司管理行政助理、安保人员及临时行政人员团队,并负责联络、人力资源支持及文件管理,因此其海外工作属于管理性质。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受益人未证明海外工作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并指出职位名称与职责同其他证据冲突。

母公司总裁在补件回复中的声明及职责时间分配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主要承担团队管理职责,从而符合管理能力定义。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声明作为职责描述,但按其中列明的时间比例认定团队管理仅占50%,不足以证明“主要”从事管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时间分配本身显示管理职责未超过一半;且与简历中的职位名称和职责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eam Management (50%) - Supervises a team of executive assistants and security perso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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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uties indicate that he performs personnel/team management duties, at most, 50% of th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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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简历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受益人的受雇经历及职责。
AAO 如何评价
AAO与原审均指出,简历将职位写为“Executive Assistant”,所列职责为日程、邮件、文件、差旅等日常行政事务,未体现人员管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职位名称和职责与母公司总裁声明冲突,申请人未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copy of the Beneficiary's resume, stating the parent's employment of him not as an executive administrator but rather as an "Executive Assis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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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ob duties on the resume do not indicate the Beneficiary's management of perso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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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组织图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组织中处于管理位置并监督下属。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组织图显示受益人处于第四层级,仅监督两名行政助理和两名安保人员,且这些下属均不管理或监督他人,属于一线主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下属为专业人员;记录显示仅一名下属拥有学士学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art shows the Beneficiary's supervision of two executive assistants and two security workers, who are on the company's bottom t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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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subordinates are professio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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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电子邮件及薪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母公司自2021年6月起雇用受益人及其管理地位。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邮件显示受益人 purportedly 监督的一名行政助理曾培训其入职,且其下属薪资高于本人,这些不一致削弱管理性质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培训关系与监督关系矛盾;薪资倒挂未获解释。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also shows that the salaries of his purported subordinates exceed his 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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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按职责时间分配计算,认为人员/团队管理最多占50%,不满足“主要”从事管理的要求。受益人简历将职位写为“Executive Assistant”且职责为日常行政事务,与母公司总裁所述管理职责不一致,申请人未以独立客观证据解释矛盾。组织图显示受益人仅为一线主管,下属中无人管理或监督他人,且未证明下属属于专业人员。另有证据显示其下属曾培训他入职、部分下属薪资高于其本人,进一步削弱管理性质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uties indicate that he performs personnel/team management duties, at most, 50% of th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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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the inconsistent job titles and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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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as the Director found, the chart shows that the Beneficiary is a "first-line"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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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ssages indicate that an executive assistant - whom the Beneficiary purportedly supervises - trained him in his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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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作的管理能力(职能管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要求职能管理者证明:职能是明确界定的活动;该职能对组织“重要”即核心;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在组织层级或该职能方面处于高级位置;对该职能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管理母公司的行政职能,因而属于职能管理者。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受益人未证明海外工作具有管理性质。

母公司总裁声明中关于行政职能管理的描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管理母公司行政职能这一重要职能。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描述未具体证明职能的明确界定、核心重要性、管理而非执行、以及日常裁量权等G-案要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职能边界、核心地位及裁量权行使的具体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t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 managed its parent's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Bu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all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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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G-案全部要求:未证明该行政职能是明确界定且对组织重要的核心活动;未证明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该职能;也未证明其对该职能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上诉中重复的管理、监督、招聘培训及裁量权主张因记录矛盾未获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function is a clearly defined activity "essential" to the organization; he primarily managed - as opposed to performed - the function; or he exercised discretion over the function's daily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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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Petitioner's contentions. As previously indicated, the company has not resolved evidentiary discrepa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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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作的行政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44)(B)条要求行政能力“主要”涉及指导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职能的管理、制定组织目标与政策、行使广泛裁量决策权,仅接受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遍监督;受益人须能“指导管理”并“制定目标与政策”,且主要聚焦管理、目标与政策而非日常运营。VHV Jewelers, LLC v. Wolf 支持“指导管理”要求管理下属层级的管理人员。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指导母公司行政部门的管理、制定行政目标政策程序、在行政事务上行使广泛裁量权,仅接受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运营官的普遍监督。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受益人未证明海外工作具有行政性质。

母公司总裁声明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制定行政目标、政策与程序并行使广泛裁量权。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信仅称受益人“帮助”制定政策、预算和计划,未证明其主导制定或行使广泛裁量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帮助”一词不足以证明行政能力所要求的制定目标与政策的职责。
核对原文依据
Also, the letter from the parent's president st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only "helps" to develop organization policies, budgets, and pl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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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简历

证明目的
证明其行政职责范围。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简历职责未包含指导管理、制定政策或广泛裁量决策,反而显示日常行政任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行政能力要求的核心职责不符。
核对原文依据
The job duties listed on the Beneficiary's resume do not include: directing management of the parent'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establishing administrative goal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or exercising wide latitude in discretionary decision-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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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组织图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组织中的行政领导位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组织图未显示受益人指导行政部门,且其下属均非管理人员或监督人员,不符合VHV Jewelers案对“指导管理”的要求。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下属层级管理人员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the parent's organizational chart does not indicate his direction of the company'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The chart indicates that none ofhis subordinates are managers or supervi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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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受益人简历所列职责不包括指导行政部门管理、制定行政目标政策程序或行使广泛裁量决策;母公司总裁信仅称其“帮助”制定组织政策、预算和计划,而非主导制定;组织图未显示其指导行政部门,且下属中无管理人员或监督人员。申请人未解释这些矛盾,故未证明行政性质。

核对原文依据
The job duties listed on the Beneficiary's resume do not include: directing management of the parent'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establishing administrative goal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or exercising wide latitude in discretionary decision-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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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the letter from the parent's president st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only "helps" to develop organization policies, budgets, and pl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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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the inconsistencies regarding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duties and his position in the parent'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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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资格(L-1A新办公室)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3)(v)(B)及USCIS政策手册L.(8)(B)规定,L-1A新办公室资格不能通过涉及专业知识的合格经历来确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错误地忽视了受益人专业知识方面的证据。

原审意见

主任未以专业知识作为L-1A新办公室的批准依据。

申请人关于专业知识证据的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受益人具备专业知识,应获L-1A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主张在法律上不适用于L-1A新办公室申请,故未作证据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不适用,未指出具体证据缺失。
核对原文依据
But specialized knowledge does not qualify a beneficiary for L-lA status at a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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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确认专业知识不能使受益人符合L-1A新办公室资格,因此仅审查其海外工作是否具有管理或行政性质,未对专业知识本身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ut specialized knowledge does not qualify a beneficiary for L-lA status at a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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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consider only whether the Beneficiary worked abroad 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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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雇佣时长与连续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3)(i), (iii), (v)(B)要求受益人在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海外受雇于管理或行政职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自2021年6月起受雇于母公司,满足连续一年要求。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连续一年海外雇佣。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以管理或行政性质未获证明为由解决上诉,明确保留对海外雇佣时长与连续性的上诉论点,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company'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length and continuity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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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的能力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14.2(l)(3)(v)(A), (C)要求新办公室L-1A申请证明在批准后一年内能够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有能力在批准后一年内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该能力。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管理或行政性质未获证明而解决上诉,明确保留对申请人支持管理或行政职位能力的上诉论点,未作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company'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length and continuity of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ment and the company's ability to support a manager or executive within one year of the petition's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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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受益人简历中的职位名称与职责,与母公司总裁声明中的职责时间分配是否一致;AAO以简历与声明矛盾且未解释作为否定管理性质的重要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the inconsistent job titles and duti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组织图中受益人的层级、下属人数及下属是否管理或监督他人,以及下属职位是否要求学士学位;AAO据此认定其仅为一线主管且下属非专业人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us, as the Director found, the chart shows that the Beneficiary is a "first-line" supervis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subordinates are professional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员工电子邮件中培训关系及薪资记录,AAO以此作为与监督关系主张相矛盾的补充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essages indicate that an executive assistant - whom the Beneficiary purportedly supervises - trained him in his posi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专业知识证据不适用于L-1A新办公室资格,阅读时不应将其作为本案管理或行政性质认定的替代依据。
    核对原文依据
    But specialized knowledge does not qualify a beneficiary for L-lA status at a ne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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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603 794 日期:2023年9月12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 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播客制作和管理公司,寻求以高管行政人员身份在美国临时雇用受益人。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 L-1A 非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公司内部调任人员,并将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与法律和法规相反,申请人未能证明:

  • 受益人在申请提交前三年期间内在国外连续受雇至少一年;
  • 其国外工作的管理或高管性质;或
  • 申请人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的可能能力。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受益人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国外受雇。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被否决的决定。

一、法律

寻求雇用 L-1A 经理或高管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在受益人首次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期间内至少连续一年——申请人或其母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国外雇用了该非公民。8 C.F.R. § 214.2(l)(3)(i), (iii), (v)(B)。L-1A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的教育、培训和经验使其有资格担任美国的管理或高管职位。8 C.F.R. § 214.2(l)(3)(ii), (iv)。

原文第 2 页

申请人寻求在“新办公室”雇用受益人,即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参见 8 C.F.R. § 214.2(l)(ii)(F)(定义“新办公室”一词)。除上述要求外,新办公室的 L-1A 申请还必须证明申请人:获得了足以容纳其运营的实体场所;并且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将支持管理或高管职位。8 C.F.R. § 214.2(l)(3)(v)(A), (C)。L-1A 新办公室申请还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 办公室的拟议性质,包括实体的范围、组织结构和财务目标;
  • 美国投资的规模以及外国实体支付受益人薪酬和开始美国运营的财务能力;以及
  • 外国实体的组织结构。

8 C.F.R. § 214.2(l)(v)(C)(1)-(3)。

二、分析

记录证明申请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申请人一样,其母公司制作和管理播客。申请人声称,其母公司自2021年6月起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管行政人员,受益人持有委内瑞拉哲学学士学位。申请人寻求在美国以相同职位雇用他。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国外的管理工作、高管工作和专业知识能力。该公司主张审理主任在忽视受益人专业知识证据方面存在错误。

“专业知识”一词是指对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的知识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或对组织流程或程序的先进知识或专长。8 C.F.R. § 214.2(l)(ii)(D)。但专业知识不能使受益人符合新办公室 L-1A 身份的资格。8 C.F.R. § 214.2(l)(3)(v)(B);2 USCIS Policy Manual L.(8)(B)(“与其他 L-1 申请不同,L-1A 新办公室批准的资格不得通过涉及专业知识的合格经验来确立。”)因此,我们将仅考虑受益人是否以管理或高管身份在国外工作。

A. 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一词是指“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的工作:

  • 管理一个组织或其部门、分部、职能或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组织或其部门或分部内的一项基本职能;

原文第 3 页

  • 如果直接监督另一名或多名雇员,拥有雇用和解雇或推荐这些及其他人事行动的权力,或在组织层级内或就所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别运作;以及
  • 对授权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该法第 101(a)(44)(A) 条。

正如法定定义所示,L-1A 经理可以管理人员或“基本职能”。该法第 101(a)(44)(A)(ii) 条。“人事经理必须主要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专业或管理雇员的工作,而职能经理必须主要管理组织内的一项基本职能。”Matter of Z-A-,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6-02, *4 (AAO Apr. 14, 2016)。

在确定国外职位的性质时,USCIS 首先考虑工作的职责。参见 8 C.F.R. § 214.2(l)(3)(ii)(要求“对所提供服务的详细描述”);另见 Fedin Bros. Co., Ltd. v. Sava, 724 F. Supp. 1103, 1108 (E.D.N.Y. 1989), aff'd, 905 F.2d 41 (2d. Cir. 1990)(“实际职责本身揭示了就业的真实性质。”)USCIS 随后考虑整个记录,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外国实体业务的性质和范围;其组织结构、人员配置水平以及受益人在组织中的职位;受益人权限的范围;实体雇用其他可以减轻受益人履行运营职责的人员;受益人下属的职责;以及影响受益人商业角色的其他因素。Matter of Z-A-, supra, at *4。

  • 工作职责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充证据请求时,母公司的总裁表示,受益人管理一个由高管助理、安保人员以及在繁忙时期临时兼职行政人员组成的团队。据称,受益人还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外部公司和机构(如律师、税务会计师和银行)进行联络。

母公司的总裁表示,受益人将以下百分比的时间用于履行以下职责:

  • 团队管理(50%)——监督一个由高管助理和安保人员组成的团队,确保:会议的安排和协调;信函管理;旅行安排;安全措施的规划和实施;遵守公司预算;完成研究和报告;以及维护机密性。
  • 担任联络人(40%)——与公司其他经理、团队成员、合作伙伴和外部实体沟通。参加会议。回应询问。提供公司决策的最新情况。与律师合作起草员工、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合同。处理投诉和法律问题。与税务会计师合作协调税务准备和申报。每天与会计部门和银行合作准备大额付款或接收大额付款。

原文第 4 页

  • 人力资源(HR)支持和公司文件管理与组织(10%)——招聘和审查员工,并推荐雇用和解雇。确保顺利的员工入职流程。协调员工休假。确保公司遵守人力资源要求。监督公司文件和记录的创建、存储、检索和处置。

工作职责不支持受益人“主要”以管理身份受雇。职责表明他履行人事/团队管理职责的时间最多为50%。因此,职责不能证明他“主要”管理人员。参见该法第 101(a)(44)(A) 条。

此外,正如审理主任所认定的,职位的头衔和职责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简历的副本,其中称母公司在雇用他时并非担任高管行政人员,而是担任“高管助理”。简历还称其履行以下职责:

为公司首席执行官提供特别行政协助。日历和活动管理、电子邮件管理、文档管理、旅行和住宿预订,以及公司和外部沟通。人力资源协调服务。公司文件管理和组织。协助各种社交媒体和运营职能。协助各种社交媒体,包括监控公司账户和渠道,以及与观众和外部各方沟通。

受益人在其简历上的职位名称和职责与母公司首席执行官所述不同。简历上的工作职责并未表明受益人管理人员。相反,这些职责表明其履行日常行政任务。申请人未解释职位名称和职责不一致之处。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因此,所称工作职责不能支持受益人受雇于国外担任管理职务。

  • 母公司的组织结构

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也不支持受益人所称国外工作的管理性质。该图显示母公司雇用了18人。公司最高三层包括其总裁、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和物流主管。受益人处于第四层,与公司财务总监、品牌和项目经理以及CTO项目经理同级。该图显示受益人监督两名行政助理和两名保安人员,他们处于公司最底层。

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将受益人列为主管。但该图并未表明其任何国外下属管理或监督他人。因此,正如审理主任所认定的,该图显示受益人是一名“一线”主管。“一线主管仅凭其监督职责不被视为以管理身份行事,除非其所监督的员工是专业人员。”该法第101(a)(44)(A)条。“专业”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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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该法第101(a)(32)条所列的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医师、外科医生或教师,或“任何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国外同等学历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职业”。8 C.F.R. § 204.5(k)(2)。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的国外下属是专业人员。公司未证明任何下属的职业要求学士学位方可进入。此外,记录显示其下属中只有一人拥有学士学位。因此,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不支持受益人受雇于国外担任管理职务。

其他证据也削弱了受益人所称国外工作的管理性质。作为母公司于2021年6月聘用受益人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员工电子邮件信息的副本。这些信息表明,一名行政助理——受益人据称监督该助理——在其岗位上对其进行了培训。记录还显示,其所谓下属的薪资超过其本人。这些额外的不一致之处也使受益人所称受雇于国外担任管理职务受到质疑。因此,记录不能证明其是加拿大母公司的人事经理。

  • 职能经理

申请人还主张,受益人在国外以管理身份工作,因为其管理母公司的一项基本职能。参见该法第101(a)(44)(A)(ii)、(iii)条(将“管理身份”一词定义为包括人事经理和职能经理)。为证明受益人受雇为“职能经理”,申请人必须证明:

  •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
  •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组织的核心;
  • 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
  • 受益人在组织层级内或就所管理职能而言处于高级别;以及
  • 受益人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Matter of G- 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5, *4 (AAO Nov. 8, 2017)。

申请人称受益人管理其母公司的行政职能。但申请人未满足G-案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公司未证明:该职能是一项对组织“基本”的明确界定活动;其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或其对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国外工作为职能经理。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在国外以管理身份工作,因为其:管理母公司的行政部门或职能;监督专业员工的工作;有权招聘和培训员工并建议其聘用和解雇;以及在管理公司行政部门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记录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如前所述,公司未解决证据差异。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如果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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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他人,为何其简历省略其监督职责?如果其四名下属是专业人员,为何记录显示只有一人拥有学士学位?由于申请人未解决这些及其他不一致之处,公司未证明受益人受雇于国外担任管理职务。我们接下来将考虑其是否在加拿大以行政身份工作。

B. 行政身份

“行政身份”一词指“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的工作:

  • 指导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管理;
  • 确立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
  • 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权限;以及
  • 仅接受组织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总体监督或指导。

该法第101(a)(44)(B)条。

因此,L-1A行政人员必须在组织内担任高级职位。受益人必须有能力“指导管理”并“确立组织或其重要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和政策”。该法第101(a)(44)(B)条。申请人必须说明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如何管理,并证明受益人将“主要”关注其管理、目标和政策,而非其日常运营。同上。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以行政身份工作,因为其:指导母公司行政部门的管理;确立公司的行政目标、政策和程序;在有关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权限;以及仅接受公司CEO和COO的总体监督。

然而,同样由于未解决的证据差异,记录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受益人简历上所列工作职责不包括:指导母公司行政部门的管理;确立行政目标、政策和程序;或在自由裁量决策中行使广泛权限。此外,母公司总裁的信函称受益人仅“帮助”制定组织政策、预算和计划。再者,母公司的组织结构图未表明其指导公司行政部门。该图表明其下属中无一人是经理或主管。参见 VHV Jewelers, LLC v. Wolf, 17 F.4th 109, 114 (11th Cir. 2021)(维持USCIS对第101(a)(44)(B)条中“指导管理”一语的解释,要求行政人员管理下属层级的管理员工)。

如前所述,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参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申请人未解释有关受益人国外职责及其在母公司组织结构中职位的不一致之处。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国外工作所称的行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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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国外工作具有管理或行政身份,这解决了本上诉。因此,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公司关于受益人国外雇佣期限和连续性以及公司在申请提交后一年内支持经理或行政人员能力的上诉论点。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裁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无资格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拒绝审理替代性上诉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受雇于国外担任管理或行政身份。因此,我们将维持申请被拒。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9-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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