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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工程服务与产品公司业务发展副总裁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9月1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商业相关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学术文章作者身份、领导或关键角色、最终实质审查
不成立 商业相关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学术文章作者身份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因此不符合杰出能力类别;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及最终实质审查被保留,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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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need not reach this additional ground because the Petitioner cannot fulfill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 of thre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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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业务拓展高管,在电信工程服务与产品供应商担任业务拓展副总裁;他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主张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其成就获得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usiness development executive,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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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rves as Vice President for Business Development at a a supplier of telecom engineering services and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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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至少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主任仅认定其满足评审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he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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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fulfilled only the judging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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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在书面论证意见中,他主张自己还满足另外三类证据标准,并称独立证人及直接了解其原创贡献的企业高管的证言未被适当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maintains that he meets three additional categories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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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on appeal that the Director incorrectly concluded the testimonial evidence of his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was insuffic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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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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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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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商业相关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要求证明申请人不仅作出原创贡献,而且该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判例要求影响超出雇主、客户或顾客范围。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产品开发、合同与许可、合著书籍、客座讲座及同事支持信等材料证明其商业相关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原审意见

主任考虑相关材料后认为,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构成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关于I公司产品开发工作的材料及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的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参与开发网络测试测量工具并帮助获得美国大型电信运营商合同,构成原创商业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信仅说明申请人“支持产品团队”并帮助公司获得合同,未证明其工作达到领域内原创重大贡献的程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申请人在电信、业务拓展或项目管理领域的影响达到重大意义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is work for I I has been considered important at a level consistent with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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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AI客户关系管理工具的支持信(由I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出具)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提出基于AI的CRM工具构想并推动开发,填补电信行业空白。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工具虽被用于全国无线接入网团队管理数据库,但未证明其对公司客户之外领域产生实质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影响范围限于公司客户群,未显示领域层面的广泛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is tool has affected the field in a substantial way (beyond his company's client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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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同事及前数据 analytics 副总裁的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善于分析客户需求并将独特解决方案交给工程团队实现。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说明申请人帮助确定客户需求并有效传达给工程团队,但未证明其原创了产品底层技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申请人原创底层技术,也未证明工作达到商业相关重大贡献水平。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e originated the underlying technologies used in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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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校教授的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运用金融和MBA技能与技术人员及大客户合作,识别有价值的新产品和服务。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教授未提供具体例子说明申请人的原创工作如何影响电信行业至重大意义程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具体实例及行业影响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Dr. I Ihowever, does not offer specific examples of how the Petitioner's original work for I I has influenced the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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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雇主相关支持信(涉及汽车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及区域销售管理经历)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此前雇主处推出新分支机构、创新贷款方案、扩大经销商网络并实现销售增长。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信显示申请人改善销售和扩展业务,但未解释其工作如何构成领域内原创商业重大贡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工作对领域整体的影响,仅显示对雇主业绩的贡献。
核对原文依据
does not explain how the Petitioner's work for the company in North India is indicative of original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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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产品服务许可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产品开发工作获得商业合同和许可。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帮助确定客户需求并传达给工程团队,但未证明其原创了产品中使用的技术。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证明技术原创性及领域重大影响。
核对原文依据
he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he originated the technologies used in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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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著书籍及大学继续教育虚拟课程客座讲座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书籍和讲座构成领域内原创贡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就主任关于客座讲座和书籍的认定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主任曾认为书籍和讲座未显示对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在上诉中抗辩,且未证明书籍和讲座以重大方式影响领域。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ontest the Director's findings under this criterion relating to his extension course guest lecture and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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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prior eligibility claims not raised or contested on appeal to be aband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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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逐项审查产品开发、合同与许可、支持信及此前雇主经历,认为材料多显示申请人帮助识别客户需求、推动销售或支持工程团队,未证明其原创了底层技术或影响超出公司客户范围。客座讲座和书籍未在上诉中抗辩,视为放弃;其余证言缺乏具体细节和充分佐证。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that not only has he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but that they have been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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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ires substantial influence beyond one's employers, clients, or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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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has made original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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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要求学术文章发表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学术文章应报告原创研究、由领域专家撰写、通常经同行评审,并面向该领域有学识的人。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合著书籍主张满足学术文章作者身份标准。

原审意见

主任认为书籍不等同于文章,且未证明书籍属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合著书籍(含尾注和参考书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撰写了学术文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书籍不属于文章,且未证明其符合学术文章定义或发表在专业/主要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书籍可独立出版,推荐语显示面向新手而非有学识的人;未证明出版平台属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I Icontains endnotes and a bibliography,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is book qualifies as a scholarly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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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 statements do not necessarily indicate that the book was written for learned person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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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书籍与文章定义不同,书籍可独立或自出版,仅出版不证明属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书籍虽含尾注和参考书目,但推荐语和作者自述显示其面向产品管理新手或希望成为产品经理的读者,而非领域内有学识的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book does not equate to an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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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shown that his book qualifies as a scholarly article within the purview of acade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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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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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声称也符合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标准的单独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无需审查该额外理由,因此保留该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also claims eligibility for the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on under 8 C.F.R. § 204.5(h)(3)(viii), we need not reach this additional 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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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Kazarian两步审查中的最终实质审查:综合全部材料判断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整体记录足以证明杰出能力。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因申请人未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而无需进行Kazarian式最终实质审查,但表示已综合审查记录,认为记录不支持所寻求类别所需的声誉和认可。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need not provide the type of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referenced in Kaza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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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reviewed the record in the aggregate, concluding it does not support a conclu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established the acclaim and recognition required for the classification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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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可核对支持信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原创了什么技术或方法,以及影响是否超出其雇主、客户或顾客范围;AAO在本案中以此作为区分重大意义贡献的关键口径。
    核对原文依据
    requires substantial influence beyond one's employers, clients, or custom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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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可核对书籍的推荐语、目标读者及出版平台,判断其是否符合学术文章及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的要求;本案AAO据此否定该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se statements do not necessarily indicate that the book was written for learned person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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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客座讲座和书籍相关主张在上诉中未被抗辩,AAO视为放弃;这不等于AAO本次对其实质内容作出新的全面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prior eligibility claims not raised or contested on appeal to be abando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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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440983 日期:2024年9月1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业务拓展高管,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至少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至少三类的合格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来证明持续声誉及领域内成就的认可。

原文第 2 页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担任业务拓展副总裁,任职于一家电信工程服务和产品供应商。1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其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最初声称已满足其中四项标准,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8 C.F.R. § 204.5(h)(3)(iv)的评审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另外三类证据。

外籍人士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为满足8 C.F.R. § 204.5(h)(3)(v)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仅作出了原创贡献,而且这些贡献在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2 作为该标准下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与其为I I进行的产品开发工作以及其为某推广机构虚拟Zoom课程提供的客座讲座(题为_____________ ___)相关的文件。3 记录还包括来自 的产品和服务合同及许可证据。4 此外,申请人还提交了关于其合著的一本名为___________的书籍的信息,以及来自领域内同事讨论其在多家公司项目的支持信。审理主任考虑了这些文件,但认定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构成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关于其推广课程客座讲座和书籍的该标准认定提出异议。因此,其未能推翻审理主任

1 申请人获得了 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2年),以及__________(2016年)产品管理项目的证书。 2 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3 申请人于2016年完成了__________高管教育产品管理项目。其未解释在其先前就读的大学提供客座讲座如何表明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商业相关贡献。 4 该文件包括 !关于 无线电频率工程和设计的提案和合同、关于光纤建设的与 的提案和合同、与_____的提案和合同,以及出售给 的许可。虽然申请人帮助确定客户需求并有效地将其需求传达给I I工程团队,但其未证明其创造了诸如l I等产品中所使用的技术。

原文第 3 页

关于其不满足该标准要求的认定。5 本办公室将申请人在上诉中未提出或未提出异议的先前资格主张视为放弃。未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即被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其领域内成就的证言证据不足。其声称,独立证人以及对某原创贡献有直接了解的公司高管的证言未被作为记录的一部分适当考虑。申请人的推荐人讨论了其在I I的产品开发项目以及在其他公司的财务工作,但其陈述未证明其工作的原创性及其在领域内的重大意义。如下文所述,推荐信未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记录也未包含充分的佐证文件,以显示申请人对该领域所作出的、被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定“原创贡献”的性质。

关于申请人参与开发用于__________的I !网络测试测量工具,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联合创始人表示:

2013年,我们首次开始研发我们的自动化路测工具,名为_ 的构想具有两项对客户的重要益处——使 数据收集更便宜且无差错。

[申请人]对交付该解决方案的个人承诺值得称赞。从理解客户问题到帮助开发 解决方案,其对产品团队的支持达到了难以想象的程度。由于其也是 业务拓展团队的一员,其通过获得来自美国一家大型电信运营商 (即I I)的首批合同(金额超过400万美元,并增长I I至 不同水平),使这一梦想成为可能。这一活动不仅帮助公司实现了收入增长,而且我们 不得不开设一个后台运营部门来管理授予我们的项目。

[申请人]还提出了使用Salesforce作为管理 项目的工具的想法,并运用其分析能力来可视化和指导公司需要监控的 各项关键绩效指标,以使该项目取得成功。

虽然I I表示申请人的工作“支持了产品团队”并帮助其 公司获得了与I I的合同,但申请人未证明其为I I所做的工作 在电信、业务拓展或项目管理领域被认为重要到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相一致的程度。

5 例如,申请人未证明其书籍和客座讲座以重大方式影响了该领域、相对于该领域他人的工作被高度引用,或以其他方式以与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商业相关贡献相称的水平影响了其领域。

原文第 4 页

关于申请人参与开发 I I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表示:

[申请人]有一种帮助客户构建新产品的心态。他细致入微地倾听客户的意见,并帮助他的IT团队以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来理解。这帮助他与来自各种工程和开发背景的人合作,并帮助构建了填补电信行业大量空白的产品。他们最新的产品I   I……是一个非凡的想法,即为电信行业创建基于AI的CRM工具,帮助项目经理摆脱工作和维护Excel表格,转而通过生成智能报告获得有意义的洞察。这个想法是由[申请人]在_____三年前被其中一个客户授予PIM调制最大项目时提出的。与其在Excel表格上管理数据,[申请人]立即理解了系统中的障碍,并开始与他的开发团队合作开发一个基于云的应用程序来管理整个项目。

先生进一步指出,                并在其全国无线电接入网络团队中使用它来管理其数据库,但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工具以实质性方式影响了该领域(超出其公司的客户群,如I   I),或其对产品的贡献在其他方面构成电信领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此外,I   I目前是I   I的业务发展副总裁,曾是申请人在I   I的同事,他断言申请人的“分析客户需求的能力和数据驱动的决策方法始终帮助他和团队为我们的客户提出最具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同样,I   I曾任I   I的数据分析副总裁,他表示,基于申请人与各种客户的定期互动,I   I能够理解,某一时刻该行业最大的问题是需要一种自动化路测工具,帮助电信运营商在蜂窝塔和其他电信站点之间行驶时收集网络数据。”   先生还表示,申请人的“分析问题并将其独特解决方案带给工程团队以实现的能力,是我们新产品开发的一个伟大开端。”虽然申请人帮助确定了客户需求并有效地将其需求传达给I   I工程团队,但他未能证明他原创了诸如I   I等产品中使用的底层技术,也未能证明他的工作达到了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商业相关贡献的水平。

此外,I   I博士,__________(申请人的母校)的教授,表示申请人“通过与其技术专业人员和主要客户合作,有效运用其金融和MBA技能,识别具有财务价值的新产品和服务,从而引入了成功的电信实施。”然而,I   I博士并未提供具体例子说明申请人为I   I所做的原创工作如何影响电信行业,以至于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原文第 5 页

记录还包括支持信函,讨论了申请人在加入I   I之前在其他雇主处的项目。例如,_____,汽车贷款首席业务官,I   I表示他在                与申请人共事。关于申请人为_____所做的工作,   表示申请人“为其所在地区开设了多个新分支机构”并“帮助该地区达到破纪录的数字。”关于申请人在    的项目,   先生断言申请人领导了“北印度的耐用消费品贷款项目”,“提出了预付款经销商拨付的想法,为全印度整个公司带来了破纪录的收入”,并“赢得了全公司最具创新区域经理奖”。然而,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为   所做的工作达到了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商业相关贡献的水平。

此外,     ,高级副总裁,     表示申请人曾在其监督下担任北印度区域销售经理。   先生表示:

[申请人]建立了一支强大且积极进取的销售团队,并在北印度建立了250多家经销商的广泛经销商分销网络,确保所有主要零售商都与I   I合作。[申请人]推动其团队适应云计算的最新技术,并利用新产品和流程创造令人惊叹的客户体验。在他的领导下,销售额每年翻番,我们再次开始在北部市场从9个城市扩展到15个城市的分支机构扩张。

虽然申请人提高了销售额并帮助I   I将其分支业务扩展到新城市,但   先生并未解释申请人为该公司在北印度的工作如何表明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商业相关贡献。申请人也未能证明其工作所受到的关注程度表明其在该领域做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为改善雇主销售、服务和新产品供应所做的具体工作达到了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商业相关贡献的水平。法院一贯维持我们的裁决,认定8 C.F.R. § 204.5(h)(3)(v)“要求超越雇主、客户或顾客的实质性影响。”Strategati, LLC v. Sessions, 2019 WL 2330181, at *6 (S.D. Cal. May 31, 2019)(维持机构裁决,该裁决认定“[一项]专利并不必然是成功记录的证据,也不必然表明对整个领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另见Amin v. Mayorkas, 24 F.4th 383, 394 (5th Cir. 2022)(维持机构裁决,该裁决认定证据不足,“因为它没有显示[申请人的发明]被广泛复制”)。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原创工作对其领域的影响达到了与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相称的水平。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其领域内做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外籍人士在该领域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证据。8 C.F.R. § 204.5(h)(3)(vi)。

原文第 6 页

作为该标准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一本他合著的书,题为I   I                       。8 C.F.R. § 204.5(h)(3)(vi)中该标准的语言要求“学术文章”,而申请人的书不等同于文章。文章是“通常构成出版物(如杂志)独立部分的非虚构散文作品。”6另一方面,书是“长篇书面或印刷的文学创作。”7此外,该法规要求文章“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由于书籍可以独立出版或自行出版,仅凭出版并不能证明一本书是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类型的主要媒体。

按照学术界的定义,学术文章报告原创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8它由该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该研究人员或专家通常隶属于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9学术文章通常也由专业领域的其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10虽然I   I包含尾注和参考书目,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书符合学术界范围内的学术文章资格。11

对于其他领域,学术文章应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而写。12“博学”定义为具有“通过学习获得的渊博知识”。13博学人士包括所有对某一领域有渊博知识的人。14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书是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而写。例如,书的前部出现的推荐语称I   I“对产品管理新手有用”,“对于任何希望将新的颠覆性产品推向市场的人来说是必读之作”,“对于任何渴望成为摇滚明星产品经理的人来说是必备参考”,“对于每个关心以正确方式构建正确产品的人来说是必读之作”,以及“涵盖许多想法和框架,并为有抱负的创新者和产品开发者提供分步指导。”此外,记录还包括申请人的一段引述,表明其书涵盖“对于想成为下一代产品经理的人来说,成功产品开发的注意事项。”这些陈述并不必然表明该书是为该领域的博学人士而写。 即使申请人证明了I   I等同于学术文章(但它并不等同),他也未能证明其书是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形式的主要媒体。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6 见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article,于2024年9月9日访问。 7 见 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book,于2024年9月9日访问。 8 一般性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at F.2(B)(l)。 9 同上。 10 同上。 11 该书被列为某大学虚拟“扩展”课程的“推荐阅读”,而申请人曾在该大学[已隐去]从事学习,且该书在申请人母校网站的一篇博客文章中被报道,[已隐去]并不必然使其具有学术性。 12 一般性参见 6 USCIS Policy Manual,前引,at F.2(B)(l)。 13 同上(引用《牛津英语词典》对“learned”的定义)。 14 同上。

原文第 7 页

III. 结论

申请人符合评审标准,但未能证明其满足与重大意义贡献及学术文章著述相关的标准。尽管申请人还主张其符合 8 C.F.R. § 204.5(h)(3)(viii) 项下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资格,我们无需触及这一附加理由,因为申请人无法满足 8 C.F.R. § 204.5(h)(3) 项下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初始标准中的三项即足以对其上诉作出处理,我们也无需提供 Kazarian 案,596 F.3d at 1119-20 中所提及的那类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我们保留这些问题。15

尽管如此,我们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是记录不支持认定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声誉和认可。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分类,其面向的是已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那些正朝着顶端迈进的人士。Matter of Price,20 I&N Dec. at 954(Assoc. Comm'r 1994)(认定即使是大联盟级别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法定分类标准);Visinscaia,4 F. Supp. 3d at 131(内部引号省略)(认定杰出能力认定“在设计上极具限制性”);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Hamal II),No. 19-cv-2534,2021 WL 2338316,at *5(D.D.C. June 8, 2021),aff'd,2023 WL 1156801(D.C. Cir. Jan. 31, 2023)(认定 EB-1 签证“保留给极少数潜在移民”)。另见 Hamal v. Dep't of Homeland Sec.(Hamal I),No. 19-cv-2534,2020 WL 2934954,at *1(D.D.C. June 3, 2020)(引用 Kazarian,596 at 1122(维持对一名专攻非爱因斯坦引力理论的已发表理论物理学家的申请拒绝)(指出“法院已认定,即使是高度成就的个人也未能赢得这一认定”));Lee v. Ziglar,237 F. Supp. 2d 914,918(N.D. Ill. 2002)(认定“可以说是韩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棒球运动员之一”的人不符合作为棒球教练的签证资格)。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其具有所要求的持续国家或国际声誉,或与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声誉的工作生涯”相一致。H.R. Rep. No. 101-723,59(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 203(b)(l)(A) 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声誉,且其属于已升至所从事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见该法第 203(b)(l)(A) 条及 8 C.F.R. § 204.5(h)(2)。记录中不包含足以证明申请人处于其领域上层梯队的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作为裁决的独立且替代依据予以考量。

裁定:上诉被驳回。

15 见 INS v. Bagamasbad,429 U.S. 24,25(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其裁决对所得结果并非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26 I&N Dec. 516,526 n.7(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触及替代性问题)。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09-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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