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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导演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5年9月1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8 C.F.R. § 204.5(h)(3)(ix))、出版材料与展示(8 C.F.R. § 204.5(h)(3)(iii)、(vi))、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考量)
不成立 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高薪(8 C.F.R. § 204.5(h)(3)(ix))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SCOPS拒绝申请的决定。本次决定仅处理上诉阶段对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三项标准的认定,并因未达到至少三项标准而保留出版材料、展示及最终实质审查,未批准任何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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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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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动画导演,以I-140表格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主张将继续在美国动画行业从事工作并促进该行业增长与创新。原审为服务中心运营(SCOPS)拒绝决定,现为上诉阶段;AAO依重新审查维持拒绝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animation directo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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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indicates that he is an animation director and intends to contribute to the growth and innovation of the animation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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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met the requirements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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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杰出能力申请,主张会员资格、出版材料、展示、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五项标准;原文未记载具体提交日期。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initial petition and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did not establish eligibility for the benefit so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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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SCOPS发出补件请求,申请人提交了初始申请及补件回应材料;原文未记载补件日期及补件通知的具体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initial petition and in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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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SCOPS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其主张的五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会员资格、出版材料、展示、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

    核对原文依据
    SCOPS determine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any of the five claimed evidentiary criteria, membership, published materials, display,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and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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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主张其满足上述五项标准、原审错误分析证据、忽视律师法律解释且未接受可比证据;AAO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on appeal that he meets these five criteria and that the record establishes his eligibility for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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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SEP.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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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会员资格(8 C.F.R. § 204.5(h)(3)(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提供申请人在其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且该协会须要求其会员取得由该学科或领域公认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仅有选择性协会会员资格不足。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是三个相关组织的会员,各协会要求会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影视动画行业公认专家评判,故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证据未显示任何组织要求会员取得杰出成就,也未显示由公认专家评判会员。

会员资格证明、组织信息及章程、会员指南、组织内个人支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是相关组织会员,且组织要求会员取得由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申请人属于三个业内组织,且这些组织可能要求专业成就;但认为组织文件未证明会员资格以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为条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会员资格要求由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of his membership, information about the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bylaws, membership guidelines, and support letters from individuals within the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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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demonstrating that membership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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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申请人属于三个业内组织,且这些组织可能要求专业成就;但案卷中的章程、会员指南等组织文件未能证明会员资格以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为条件。AAO据此认定该标准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as judged by experts is required for memb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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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领导角色指在组织或其部门内担任领导者,关键角色指对组织或其部门活动结果具有重要意义的贡献。申请人主张该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请求以可比证据替代。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动画导演工作以项目为基础、多为自雇协作,难以按组织或机构标准评价,应以可比证据聚焦其对具有杰出声誉的具体项目或制作的领导与关键贡献;并援引O-1非移民分类框架。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未说明为何任何法定标准不适用于其职业,也未说明所提交证据如何与法定客观证据可比。

申请人关于动画导演职业性质及项目型工作的说明、律师法律解释

证明目的
证明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不适用于动画导演职业,应以项目声誉和贡献作为可比证据评价。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申请人未充分说明为何不能提供符合该标准的证据,也未证明该标准对其职业不适用;未接受以O-1框架替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证明其他动画导演无法通过组织或机构中的领导或关键角色满足该标准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demonstrated why he cannot offer evidence that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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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应适用杰出能力移民分类自身的可比证据规则,不采纳O-1分类框架;申请人未证明其他动画导演无法通过证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来满足该标准。因此可比证据请求未获支持,该标准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how regulation or policy relates to another immigrant or nonimmigrant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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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lacks evidence to establish that other animation directors could not meet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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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8 C.F.R. § 204.5(h)(3)(ix))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要求证明申请人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获得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可用可信雇佣合同或职位邀请、过去收入如税表和工资单,以及适合其职业和地点的比较工资数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以2020至2024年多个项目作为动画导演的收入衡量,认为2023和2024年平均报酬合计人民币670,787元更能准确反映其薪资,并提交七份合同、银行流水及动画执行导演和高级动画导演的比较薪资数据。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案卷缺少反映申请人在任何特定期间作为动画导演实际收入的详细支持文件。

2020至2024年七份合同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动画导演参与多个项目并约定报酬。
AAO 如何评价
AAO注意到合同金额可能包含支付给执行导演和公司运营的部分,且为税前金额,不能直接等同于申请人个人实际收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合同金额未区分申请人个人报酬与其他方款项。
核对原文依据
A portion of the contracted amounts may also include payments to the executive director and company ope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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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页银行流水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实际取得的净收入。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流水显示申请人从合同所列公司收到部分资金,但交易描述包括差旅费、报销、转入转出等,缺乏足够细节确定其动画导演工作收入。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无法从流水辨明2020至2024年作为动画导演的实际收入金额。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ransactions are described as "travel expenses," "reimbursement," "transfer," "fonds transfer," "electronic transfer in," and "electronic transfer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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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执行导演和高级动画导演的比较薪资数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报酬相对于同领域其他人属于高薪。
AAO 如何评价
因申请人自身实际收入未能确定,AAO认为无法将收入数据与同期同类工作者进行适当比较。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比较口径缺少申请人可核实的实际收入基础。
核对原文依据
we are unable to properly compare his earnings data with others performing similar work during the same time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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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两页银行流水虽显示申请人从合同所列公司收到部分款项,但交易描述混杂差旅费、报销、转账等,无法辨明其作为动画导演的实际收入金额。由于缺少可确定实际收入的客观数据,AAO无法将其收入与同期同类工作者比较,故该标准未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ation lacks adequate details to discern the accurate amount of earnings he received for his work as an animation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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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材料与展示(8 C.F.R. § 204.5(h)(3)(iii)、(v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原审将出版材料和展示列为申请人主张的标准;AAO因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而未在本次决定中分析这两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包括出版材料和展示在内的五项标准。

原审意见

SCOPS认定申请人不满足包括出版材料和展示在内的五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在会员资格、领导或关键角色、高薪三项标准上均未满足,已无法达到至少三项标准的初始证据要求,故对出版材料和展示保留意见,未作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these issues and need not further analyze the merits under the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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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综合考量)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在满足初始证据要求后,须综合全部材料判断申请人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人群。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案卷整体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分类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已拒绝申请;AAO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AAO 认定与理由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初始证据标准,AAO明确保留最终实质审查,未就持续声誉或顶尖比例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any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in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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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会员资格材料时,应区分组织选择性、章程中的会员条件与“由公认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这一法定要求,不能仅凭会员身份或支持信推定满足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submitted evidence does not establish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as judged by experts is required for membership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领导或关键角色可比证据主张时,应关注申请人是否说明该标准对其职业不适用,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其他动画导演无法通过组织或机构角色满足该标准;O-1分类框架未被本案采用。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consider how regulation or policy relates to another immigrant or nonimmigrant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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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核对高薪主张时,应区分合同总额、税前金额、可能包含其他方款项的部分与申请人个人实际收入,并确认银行流水能否按时间和项目对应到动画导演报酬。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ocumentation lacks adequate details to discern the accurate amount of earnings he received for his work as an animation direc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分析出版材料和展示标准,也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这些事项属于保留而非认定失败,不能据此推断申请人已满足或未满足相应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 these issues and need not further analyze the merits under the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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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9983186 日期:2025年9月12日

对服务中心运营处(SCOPS)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动画导演,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SCOP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要求。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通过上诉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人,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前提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该个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8 C.F.R. § 204.5(h)(3) 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的国际认可。如果申请人不提交此证据,则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 8 C.F.R. § 204.5(h)(3)(i)-(x) 所列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8 C.F.R. § 204.5(h)(4) 允许申请人提交可比证据,前提是他们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其职业。

原文第 2 页

证据,前提是他们能够证明 8 C.F.R. § 204.5(h)(3)(i)-(x) 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其职业。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表示他是一名动画导演,并打算为美国动画产业的增长和创新做出贡献。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或证明其已获得 8 C.F.R. § 204.5(h)(3) 规定的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 8 C.F.R. § 204.5(h)(3)(i)-(x) 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

SCOPS 拒绝了该申请,认定初始申请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回应证据请求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所寻求福利的资格。SCOPS 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五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分别规定于 8 C.F.R. § 204.5(h)(3)(ii)、(iii)、(vi)、(viii) 和 (ix) 的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展示、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薪酬。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他满足这五项标准,且记录证明其有资格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他主张 SCOPS 在证据分析中出错,忽视了律师的法律解释,且未接受可比证据的使用。经审查,我们认定 SCOPS 正确得出结论,即申请人未证明其至少满足三项所主张标准的资格,且未满足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的要求。

A. 会员资格

8 C.F.R. § 204.5(h)(3)(ii) 的条例要求“证明外籍人士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内协会中的会员资格的文件”。此外,该协会必须要求“其成员的杰出成就,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一旦确立了在合格协会中的会员资格,我们便确定该协会是否要求处于外籍人士会员级别的成员已在该领域取得杰出成就。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基于在 I I

  • ----------.-------------~和l I.___________ 的会员资格,主张符合此标准。他表示每个协会都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且这些成就由电影、电视和动画行业公认的专家评判。申请人提交了其会员资格的证据、有关组织及其章程的信息、会员指南以及组织内个人的支持信。在

原文第 3 页

拒绝该申请时,SCOPS 认定证据未显示任何组织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或公认专家评判其成员。在上诉中,申请人概括性地主张记录包含证明其符合此标准资格所需的证据。

我们认可证据表明申请人是其领域内三个组织的成员,且这些团体可能要求其成员取得专业成就。然而,记录缺乏证据证明在 ._____________ 的会员资格要求由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参见 Nelson v. USCIS, No. CV 21-10334-LTS, 2022 WL 20583561, at *5 (D. Mass. June 15, 2022)(认定此标准“要求成为要求由专家评判‘杰出成就’的组织的成员,而不仅仅是成为该领域选择性组织的成员”)。在此,尽管申请人提供了组织文件,如章程和会员指南,但提交的证据未证明会员资格要求由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此标准。

B. 领导或关键角色

8 C.F.R. § 204.5(h)(3)(viii) 的条例要求“[证明外籍人士曾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对于领导角色,申请人必须证明该人(现在或曾经)是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或分支内的领导者。对于关键角色,申请人必须证明该人以对组织或机构的活动成果或组织或机构的部门或分支的活动成果具有显著重要性的方式做出了贡献。1

申请人通过可比证据请求符合此标准的资格。他主张此标准不易适用于其作为动画导演的职业,“因为其职业的独特性质及其在动画行业内的工作结构”。作为其主张的一部分,申请人声称其“作为动画导演的工作本质上是基于项目的。与许多其他导演一样,虽然他拥有一家注册公司,但他主要以自雇专业人士的身份运营,在个别制作上合作,而非受雇于单一组织或机构”。申请人表示动画行业通常依赖高技能导演独立地为特定项目做出贡献,因此,“为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角色的标准不易适用于其工作领域”。相反,“他的贡献应基于他所导演项目的突出性和成功来评估,这更准确地反映了他在其领域的成就和影响力”,且可比证据“应侧重于他对具有杰出声誉的特定项目或制作的领导和关键贡献”。申请人还主张与 O-1 非移民分类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评估[他的]成就提供了更合适的框架”。

在拒绝该申请时,SCOPS 部分认定申请人未履行其举证责任,即解释为何 8 C.F.R. § 204.5(h)(3)(i)-(x) 中任何标准的监管要求不易适用于其职业,以及所提交的证据如何与所要求的客观

1 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原文第 4 页

符合规定的证据。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此前提交的证据和律师提供的解释通过可比证据确立其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我们首先指出,尽管若干移民和非移民类别的规定,例如O-1非移民类别,允许考虑可比证据,但我们不会考虑规定或政策与其他移民或非移民类别的关系。相反,我们将按照与8 C.F.R. § 204.5(h)(3)项下杰出能力个人移民类别相关的可比证据要求和政策予以适用。2 根据8 C.F.R. § 204.5(h)(4)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其职业,则可以提交可比证据。在评估此类可比证据时,审理人员必须考虑监管标准是否可直接适用于该人的职业,如果不能,则考虑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正可比于该规定中列出的标准。3

经审查,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为何其无法提供符合该标准的证据,或未能以其他方式表明该标准的监管要求不适用于其作为动画导演的职业。在此,申请人主张我们应关注其对具有杰出声誉的特定项目或制作的领导作用和关键贡献,而非其是否在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然而,记录中缺乏证据证明其他动画导演无法通过表明其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来满足该标准。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满足该标准。

C. 薪资

8 C.F.R. § 204.5(h)(3)(ix)的规定要求“证据表明该外籍人士相对于该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资或其他显著高报酬的服务报酬”。可信的雇佣合同或工作邀请可以证明该外籍人士“已获得”此类薪资或报酬,过去的收入证据如纳税申报表和工资单亦可证明。应提交适合该外籍人士职业和地点的比较性工资或报酬数据,以证明其报酬相对于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较高。4

申请人基于其2020年至2024年作为多个项目动画导演所获得的收入主张符合该标准的资格。他表示,与其查看每份合同中列出的报酬金额,更准确反映其薪资的是其在2023年和2024年获得的平均报酬,合计人民币670,787元(CNY ¥670,787)。申请人提交了2020年至2024年的七份合同证据、一份银行对账单以及动画执行导演和高级动画导演的比较性薪资数据。在驳回申请时,SCOPS部分认定记录中不包含反映申请人在任何特定时间段作为动画导演实际收入的详细支持文件。

2 参见 generally 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2(B)(1)。 3 Id. 4 Id.

原文第 5 页

动画导演。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证据足以确立其相对于动画导演领域其他人获得了高薪资。

申请人表示其“被任命为项目的动画导演,并赚取了合同中列出的报酬的大部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也可能包括支付给执行导演和公司运营的款项”,且“合同中规定的所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申请人进一步指出,为“准确反映其个人所提供服务的报酬,[他]已提供银行对账单作为其净收入的证据”。我们注意到,这份两页的银行对账单列出了众多交易,2021年7笔、2022年13笔、2023年12笔、2024年13笔,涉及申请人与多个个人和实体之间的往来。这些交易被描述为“差旅费”、“报销”、“转账”、“资金转账”、“电子转入”和“电子转出”。虽然我们认可银行对账单反映申请人从其提交合同中所列公司收到了若干金额的资金,但该文件缺乏足够细节以辨别其2020年至2024年作为动画导演所获收入的准确金额。由于记录中缺乏充分证据界定申请人从合同所述项目中实际获得的收入,我们无法将其收入数据与同期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人进行适当比较。申请人必须提交客观收入数据证据,表明其相对于同期从事类似工作的其他人获得了“高薪资”或“显著高报酬”。参见 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考量职业高尔夫球手收入相对于其他PGA巡回赛高尔夫球手的情况)。其在此未如此行事,因此未能确立其满足该标准。

III. 结论

国会为杰出能力外籍人士设定了非常高的基准,要求申请人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提交“大量文件”以表明其成就已在该领域获得认可。该法第203(b)(1)(A)(i)条。尽管申请人声称其满足三项标准,但由于其论点在上述任何单一标准上均不成立,其无法在数量上满足所需的标准数量,我们无需基于这些额外理由作出决定。由于申请人无法满足8 C.F.R. § 204.5(h)(3)项下三项标准的初步证据要求,我们保留这些问题,无需进一步分析该法项下的实质。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另参见 Nagaiah v. Allen, -- F.Supp.3d ---, 2025 WL 1508028, at *10 (E.D. Pa. May 27, 2025)(认定该规定“为寻求杰出能力签证的申请人确立了必要但非充分的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拒绝作出并在此保留本事项的任何最终实质审查。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 (per curiam)(认定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

裁定:上诉被驳回。

通知:本决定构成本事项的最终决定。提交动议不会推迟该决定的效力。8 C.F.R. § 103.5(a)(1)(iv)。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士,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入境或可被驱逐的外籍人士,可能通过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而根据该法第240条启动驱逐程序。这些

原文第 6 页

程序可能导致其被驱逐出美国,并可能使其未来无法获得签证或其他移民福利。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5-09-1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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