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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2652176 日期:2022年9月13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进口和分销商,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类别,继续受益人在副总裁兼经理职位上的临时雇佣。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参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以该法第 101(a)(44)(A) 或 (B) 条所定义的经理或高管身份在美国受雇。在得出这一结论时,审理主任考虑了受益人的拟议工作职责、申请人服装进口和分销业务的性质,以及该实体在运营第一年末的人员配置情况。审理主任强调,记录未显示该公司迄今除受益人外还雇用了任何人,也未显示其运营已发展到有合理需要由受益人主要履行经理或高管职责、而非公司日常运营活动的程度。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在回应证据请求(RFE)时所作的陈述,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了一份“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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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因 COVID-19 的影响,其将员工招聘推迟至2021-2022年。然而,审理主任强调,记录必须证明申请人和受益人在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及时提交了上诉。申请人在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表示,其将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证据。截至本日期,记录显示申请人未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在表格 I-290B 上,申请人将以下陈述列为上诉依据:
已提交大量证据(且在决定中被忽视),表明由于初始 L-1A 签证签发中的领事处理延误以及 COVID 疫情导致的史无前例的运输和分销困难,受益人不可能实施公司第一年的商业计划。
8 C.F.R. § 103.3(a)(1)(v) 的规定相关部分如下:
受理上诉的官员应当在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供上诉时,简易驳回任何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就审理主任关于截至提交申请之日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的结论,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事实上,申请人承认其未执行为先前“新办公室”申请获批奠定基础的商业计划。尽管申请人似乎意图通过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来进一步阐述上诉依据,但我们未收到书面论证意见。因此,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尽管如此,我们将简要讨论申请人在表格 I-290B 上的陈述。申请人似乎主张,由于外部因素延迟了其商业计划的实施,其应被豁免满足延长其新办公室申请的要求。具体而言,申请人声称其已记录领事处理延误和 COVID-19 对其运营的影响。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确实认可了申请人关于其运营受到 COVID-19 疫情影响的主张,并解释了该主张为何不具说服力。此外,申请人此前未主张受益人 L-1 签证处理延误严重扰乱了其第一年运营计划。因此,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关于审理主任忽视或无视此类主张的说法。
申请人的新办公室申请获批,有效期为自2019年5月底开始的一年。8 C.F.R. § 214.2(l)(3)(v)(C) 的规定仅允许“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因此,申请人应在2019至2020年期间实施其第一年商业计划,并在提交延期请求时证明其已取得足够进展,以支持受益人担任符合经理或高管法定定义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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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显示,受益人在新办公室申请获批约两个月后获得 L-1 签证,并于2019年8月入境美国。申请人的商业计划表明,公司打算在初始运营年度填补约10个职位。申请人在表格 I-129 上表示,截至2020年4月其有两名员工,但未记录其在2019年或2020年除受益人外还向任何人支付了报酬,也未记录其在第一年运营期间实施招聘计划的努力,而该期间大部分早于疫情相关限制。
我们认可 COVID-19 疫情对新企业和老牌企业均构成挑战,且合理可能影响了公司2020年最后三个季度的增长;然而,这不能解释申请人为何无法在2019年或2020年第一季度按预期实施其商业或招聘计划。此外,申请人未援引任何 USCIS 政策或公告,可暂停、延长或续期法规规定的一年新办公室期限,或免除依据 8 C.F.R. § 214.2(l)(14)(ii) 适用于新办公室延期的要求。
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具体指出不利决定中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作为上诉依据。
命令:依据 8 C.F.R. § 103.3(a)(1)(v) 简易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