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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暖通空调公司创业者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9月14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特殊能力:领域界定与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主张的放弃、法规标准(A):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历、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法规标准(B):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法规标准(C):执业执照或专业认证、法规标准(D):高薪或其他报酬显示特殊能力、法规标准(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法规标准(F):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程序性主张:举证标准、拒绝理由说明及正当程序
不成立 法规标准(A):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历、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法规标准(B):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法规标准(C):执业执照或专业认证、法规标准(D):高薪或其他报酬显示特殊能力、法规标准(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法规标准(F):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程序性主张:举证标准、拒绝理由说明及正当程序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维持主任拒绝申请的决定。本次实际解决的是申请人是否符合基础EB-2特殊能力分类;AAO认定其未满足六类法规证据中的任何一类,因而不符合特殊能力分类,也就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门槛条件。AAO未审查Dhanasar三要素,并明确保留对该三要素的意见。AAO另指出,若申请人未来通过任何动议程序克服拒绝理由,将把案件发回主任,由主任首先就Dhanasar框架作出认定;该说明不表示本次已认定三要素或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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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any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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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Petitioner, through any future motion filings, were to overcome the basis for the denial, we would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to make findings as to the Dlzanasar framework in the first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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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自行提交I-140申请,寻求EB-2特殊能力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其拟从事的活动是设立并经营自己的暖通空调(HVAC)公司。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为由拒绝申请;申请人上诉后,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经重新审查维持拒绝并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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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proposes to work as an entrepreneur establishing and operating his own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HVAC)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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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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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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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提交I-140,寻求EB-2特殊能力分类及国家利益豁免;其初次提交材料和专业计划列出多个不同领域,未明确主张特殊能力所属领域。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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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filing and RFE response do not clearly state the field in which he claims exceptional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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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主任在拒绝前发出详细补件通知,指出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无论作为特殊能力人士还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也不足以证明符合Dhanasar三要素中的任一要素,并给予补充记录的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prior to issuing the denial, the Director first issued a detaile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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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审拒绝

    主任拒绝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EB-2分类,因此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主任未就Dhanasar三要素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the underlying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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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did not reach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Petitioner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any of the three prongs in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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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AAO经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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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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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特殊能力:领域界定与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主张的放弃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申请人须先提交至少满足六类证据中三类的材料,满足三类本身不确立资格,之后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8 C.F.R. § 204.5(k)(2)、(k)(3)(ii)(A)-(F)。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初次提交及补件回复中仅主张特殊能力;上诉时也仅主张以特殊能力符合EB-2,未主张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无论作为特殊能力人士还是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专业计划与陈述、律师初次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及补件回复信

证明目的
说明申请人主张的特殊能力领域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这些材料列出商业管理、工业机械、机械工艺、质量控制、CNC、战略规划、职业安全与预防、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等多个不同领域,未明确一个具体领域;律师材料同时提及HVAC、远程教育及行政与商业管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领域表述不清,妨碍判断是否满足法规标准;申请人未主张主任对领域的理解有误。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lists numerous, disparate areas of expert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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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自始仅主张特殊能力,未主张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故将高级学位专业人士主张视为放弃。记录对申请人主张的特殊能力领域表述不清,但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主任将HVAC误认为其领域,故AAO按HVAC领域审查,并将其他领域主张视为放弃。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sider any claim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as an advanced degree professional to be wa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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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lso review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as to whether it establishes the Petitioner's exceptional ability in the field ofHV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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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A):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历、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官方学术记录,显示申请人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获得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拥有机械领域的技术资格文凭,并称其相当于副学士学位;律师还称其拥有工商管理学士和物流MBA研究生课程学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学历、文凭或证书与HVAC领域相关;记录中没有所称学士和MBA学位的文凭与成绩单,甚至简历也未主张该学历。

巴西职业教育中心的“机械领域技术资格”文凭和成绩单

证明目的
证明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历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简历称其相当于机械副学士学位,但未提交学历评估以确定美国同等学历水平或学科领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学历评估;未证明与HVAC领域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 academic credential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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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机械、叉车操作、木工和机械等证书

证明目的
证明相关技术资格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这些材料未显示与HVAC领域相关;上诉未回应此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与HVAC领域的关联未建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diploma and the certificates in the record relate to the field of HV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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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工商管理学士及物流MBA研究生课程学历

证明目的
证明学历资格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记录中没有这些课程的文凭和成绩单,甚至申请人简历也未主张该学历;上诉仅重复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记录缺少所称学位的文凭和成绩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a diploma and transcript for these progr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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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可记录中有机械领域技术资格文凭及CNC、叉车、木工和机械等证书,但申请人未提供学历评估以证明美国同等学历水平或学科领域,也未证明这些材料与HVAC相关。上诉仅重复所称学士和MBA学历,记录仍无相应文凭和成绩单,且未回应与HVAC领域的关联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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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B):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现任或前任雇主的证明信,显示申请人在其被寻求分类的职业中至少有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已提供文件证明其在巴西和美国多家顶级公司拥有超过十年的全职专业经验。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雇佣信显示2006年5月2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从事CNC操作员、CNC铣床操作员、五金工具零售经理等工作,不足十年,且未说明与HVAC职业的关系;2017年起作为公司投资者和合伙人的主张也缺乏职责及实际经营证据。

多封雇佣信

证明目的
证明至少十年全职工作经验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这些信件显示2006年5月至2016年2月从事CNC操作、铣床操作和五金工具零售管理等工作,期间略低于十年,且未说明与HVAC职业的关系。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期间不足十年;与HVAC职业的关联未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s a period of just under ten years, an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xplain how this experience relates to the HV AC occu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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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材料及配偶信件

证明目的
证明自2017年起作为投资者和合伙人的经历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这些材料未证明申请人在公司的工作职责,也未证明公司实际与客户经营;配偶信仅称其为“合伙人”和“投资者”。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工作职责和实际经营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establish the job duties the Petitioner has performed with the company nor that the company was actively engaged in business with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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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雇佣信覆盖期间略低于十年,且申请人未解释该经历与HVAC职业的关系。对于2017年起的公司参与,记录仅有2017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配偶称其为“合伙人”和“投资者”的信件,未证明其工作职责或公司实际与客户经营。上诉仅作概括主张,未回应这些缺陷或提供更多细节。

核对原文依据
As such,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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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C):执业执照或专业认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从事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主张符合本项。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项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与本项相关的证据,也未主张符合本项,因此未确立本项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relating to this criterion or assert eligibility fo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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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D):高薪或其他报酬显示特殊能力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证据显示申请人曾获得可体现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主张符合本项。

原审意见

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本项的具体意见。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提交与本项相关的证据,也未主张符合本项,因此未确立本项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ubmit evidence relating to this criterion or assert eligibility under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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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E):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即具备资格。8 C.F.R. § 204.5(k)(3)(ii)(E);8 C.F.R. § 103.2(b)(1)。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已提交佛罗里达联合商业协会的会员证书,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已是会员。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在2021年3月提交申请前已是该协会会员,因此不符合本项。

佛罗里达联合商业协会2023年1月9日欢迎申请人公司入会的信函及协会网站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专业协会会员资格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该信函日期晚于2021年3月提交申请,未证明提交前已入会;AAO指出记录中没有所称会员证书,也没有提交前入会日期的证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提交申请前已成为会员的证据;所称会员证书不在记录中。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was a member of this association prior to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in March of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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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中没有申请人所称的“会员证书”,也没有显示提交申请前入会日期的证据;申请人未说明其主张的入会日期。AAO同意主任意见,并援引提交时须具备资格及后续取得资格不能使初始不合格的申请获批的规则。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a "certificate of membership" as the Petitioner claims and does not include evidence of a membership date prior to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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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F):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商业组织对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证据显示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申请人在行业或领域内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已提交文件证据,进一步证明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其行业或领域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推荐信虽讨论申请人担任的职位和参与的项目,但未描述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例如一个改进磨具的项目未显示在公司或其客户之外实施,也未显示为领域重大贡献。

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同行等对申请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
AAO 如何评价
主任认定信件讨论职位和项目,但未描述对行业或领域的认可和重大贡献;例如改进磨具项目未显示在公司或客户之外实施。AAO另指出记录未显示这些项目与HVAC领域相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行业或领域层面认可及重大贡献的证据;与HVAC领域的关联未显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o not describe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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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is project, nor the other positions and projects described in the other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relates to the HV AC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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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推荐信描述的项目和职位未显示与HVAC领域相关,且主任已认定这些材料未证明行业或领域层面的认可和重大贡献。上诉仅重复法规语言并作结论性主张,未引用具体证据或回应主任认定,不足以推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conclusory statement, which does not reference specific evidence in the record and simply restates the regulatory language, is not sufficient to overcome the Director's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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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特殊能力最终实质审查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满足至少三类法规证据后,须综合全部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被认可为在其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k)(3)(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符合特殊能力分类。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类法规证据中的任何一类,因而不满足至少三类,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此未就申请人是否达到特殊能力所需的专业程度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atisfy at least three ofthe criteria, we need not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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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素)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然后才须证明拟从事活动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申请人有条件推进该活动,以及综合衡量豁免职位邀请要求有利于美国。INA § 203(b)(2)(B)(i);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寻求国家利益豁免,但上诉主要围绕基础EB-2分类。

原审意见

主任因申请人未符合基础EB-2分类而未审查Dhanasar三要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未证明符合基础EB-2分类,因此无需审查其是否符合Dhanasar三要素及是否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授予豁免;AAO明确保留对三要素的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he meets the threshold requirement of eligibility for the underlying EB-2 classification, we need not address whether he is eligible for, and merits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a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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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Petitioner has satisfied any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analytical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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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主张:举证标准、拒绝理由说明及正当程序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主任决定须充分说明拒绝理由,使申请人有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 机会。8 C.F.R. § 103.3(a)(i);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AAO 2010);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主任适用了比优势证据更严格的标准、改变了法规,并且仅以不符合EB-2分类为由拒绝而未分析Dhanasar三要素,违反USCIS政策、美国宪法和国际条约,剥夺其正当程序权利和公平对待。

原审意见

主任在拒绝前发出详细补件通知,说明具体缺陷并给予补充机会;拒绝决定详细分析了记录证据及为何不足以证明EB-2资格。

补件通知及拒绝决定

证明目的
审查主任是否充分说明拒绝理由并给予回应机会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补件通知具体指出记录在EB-2分类和Dhanasar三要素方面的缺陷并给予补充机会,拒绝决定详细分析了记录证据及不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AAO认为程序充分。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 RFE, the Director advised the Petitioner ofthe specific deficiencies in the record and provided the Petitioner the opportunity to supplement the record and 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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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具体说明主任如何错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或改变了哪项法规;也未指明被违反的具体政策、条约或宪法条款,或所涉正当程序权利及判断标准。AAO还指出主任的补件通知和拒绝决定已充分说明缺陷和证据分析,提供了有意义的复审机会;且AAO无权审查国会法律或法规的合宪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support this assertion with specificity as to any evidence in the record or how it was incorrectly considered by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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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conclude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sufficiently explained the reasons for denying the petition and provided the Petitioner a fair opportunity for meaningful appellate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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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特殊能力领域主张时,应区分初次提交、补件回复和上诉中的表述;AAO按HVAC领域审查,是因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主任误认领域,并非认定其他领域必然不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on appeal that the Director-in considering HV AC to be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area of exceptional ability-misconstrued the Petitioner's claim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法规标准(A)时,可对照文凭、成绩单、证书与学历评估材料,并注意AAO同时考察学历水平和与HVAC领域的关联;所称学士和MBA学历须以记录中的文凭和成绩单为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provide an academic credential evaluation to establish the U.S. equivalency of this diplom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the record does not contain a diploma and transcript for these program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法规标准(B)时,应按雇佣信日期计算全职期间,并区分雇佣经历与2017年起公司参与的不同证据;后者须有工作职责和实际经营材料支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s a period of just under ten years, and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xplain how this experience relates to the HV AC occup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法规标准(E)时,应确认会员证据的日期是否早于2021年3月提交申请,并注意记录中是否存在申请人所称的会员证书;提交后取得的会员资格不能弥补提交时的不合格。
    核对原文依据
    a petitioner must establish eligibility at the time the petition is fil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法规标准(F)时,应区分推荐信中对职位和项目的描述与对行业或领域层面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并检查所述项目是否与HVAC领域相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letters do not describe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industry or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e record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this project, nor the other positions and projects described in the other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relates to the HV AC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本案未审查Dhanasar三要素,不能将上诉驳回理解为对三要素的否定认定;AAO仅因基础EB-2分类未确立而未进入该框架。
    核对原文依据
    we need not address whether he is eligible for, and merits as a matter of discretion, a waiver of that classification's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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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181945 日期:2023年9月14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 还寻求豁免与该EB-2移民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 见该法第203(b)(2)(B)(i)条。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可在符合国家利益时,行使裁量权批准对所需职位邀请的豁免, 从而豁免劳工证。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 证明申请人符合基础EB-2移民分类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 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 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移民分类的资格, 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 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该法第203(b)(2)(B)(i)条。

一旦申请人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符合资格, 申请人随后必须确立对职位邀请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裁量豁免资格。该法第203(b)(2)(B)(i)条。 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 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批准国家 利益豁免: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936 F.3d 868 (9th Cir. 2019)(认定USCIS批准或拒绝国家利益 豁免的决定属于裁量性质)。

原文第 2 页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能够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申请人拟作为企业家建立并经营自己的供暖、 通风和空调(HVAC)公司。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 证明其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因此未能证明符合EB-2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否决了 该申请,认定由于申请人不符合基础移民分类的资格,因此 不具备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因此,审理主任未触及 申请人是否在Dhanasar分析框架的三项要件中任何一项下确立资格的问题。

在上诉中,申请人首先概括讨论了优势证据标准, 并称审理主任不应“改变条例或施加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然而,如果申请人认为审理主任不当施加了比优势证据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申请人并未就记录中的任何证据或审理主任如何错误考虑该证据 具体支持这一主张。同样,申请人 未指明其声称审理主任错误适用或“改变”的任何具体条例。

申请人随后提出程序性论点,声称审理主任仅基于申请人 不符合EB-2分类资格的认定而否决申请,且未就 Dhanasar要件对记录进行分析,这是错误的。申请人声称这 “违反了USCIS政策、美国宪法和国际条约”。然而,申请人 并未指明其声称被违反的具体政策、条约或宪法 条款。申请人还概括声称,仅基于这一单一理由作出的决定 “剥夺了[申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和公平待遇”。 但申请人未为其主张提供法律支持,即审理主任的决定侵犯了 其正当程序权利,例如指明所涉正当程序权利及 评估该权利的法律标准。2

如果申请人的正当程序论点基于对该法 或条例合宪性的关切,我们无法处理关于国会颁布的法律 或条例合宪性的论点。见,例如,Matter of C-, 20 I&N Dec. 529, 532 (BIA 1992)(认定 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委员会缺乏裁定该法 及其实施细则合宪性的管辖权);Matter of Hernandez-Puente, 20 I&N Dec. 335, 339 (BIA 1991)(“众所周知,本委员会无权 评判我们所执行的法律和条例的有效性。”)(引文省略)。但如果

2 见 Lang v. Payne, 476 U.S. 926, 942 (1986)(指出“我们从未认定福利申请人……拥有 受第五或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合法权利主张。”);另见 Azizi v. Thornburgh, 908 F.2d 1130, 1134 (2d Cir. 1990)(解释第五修正案保护非公民被授予的财产权 免遭未经正当程序的剥夺;然而,申请人对移民签证并不享有固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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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正当程序主张基于审理主任未遵守 适用法律、条例或先例决定的关切,但申请人未引用所涉的具体法律、 条例或决定。

此外,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的决定充分解释了否决 申请的理由,并为申请人提供了与否决依据相关的有意义的 上诉审查的公平机会。见 8 C.F.R. § 103.3(a)(i);另见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 (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复人 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我们注意到,在发出 否决决定之前,审理主任首先发出了详细的证据请求(RFE),告知申请人 记录不足以证明符合EB-2分类的资格,无论是作为具有 特殊能力的人士还是高等学位专业人士,也不足以证明在Dhanasar三项要件中任何一项下 具备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在RFE中,审理主任告知申请人 记录中的具体缺陷,并为申请人提供了补充记录和 确立资格的机会。此外,该决定对记录中的证据以及审理主任为何认定 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提供了详细而透彻的分析。 申请人必须符合基础移民分类的资格,才能 具备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见该法第203(b)(2)(B)(i)条。由于申请人 未确立EB-2分类的资格,申请人无法确立 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3

我们现在转向申请人在上诉中关于其符合EB-2 分类资格的具体陈述。如上所述,要符合该分类资格,个人必须确立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 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的资格。该法第203(b)(2)(B)(i)条。尽管审理主任 认定记录中的证据未能确立申请人在任一 basis 下的资格,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其初始提交 及对RFE的答复中仅主张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的资格。 此外,在上诉中,申请人仅主张其作为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符合EB-2分类的资格。 因此,我们视申请人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符合资格的任何主张为 放弃。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36 n.5 (BIA 2021)(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

“特殊能力”指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知识程度。8 C.F.R. § 204.5(k)(2)。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首先提交 满足六类证据中至少三类的文件。8 C.F.R. § 204.5(k)(3)(ii)(A)-(F)。然而,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本身并不 确立该分类的资格。4 如果申请人确实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我们将随后进行 最终实质审查,以决定证据整体是否表明该个人 被认可在其领域具有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知识程度。

3 我们确实注意到,由于审理主任尚未依据Dhanasar框架对申请人的国家利益豁免请求作出详细认定,如果申请人通过任何未来的动议提交克服了拒绝的依据,我们将把该事项发回重审,由审理主任首先依据Dhanasar框架作出认定。 4 USCIS此前已确认这一两步式审理方法在特殊能力外国人情形下的适用性。参见一般性 6 USCIS Policy Manual F.5(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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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尽管审理主任就申请人是否确立了与HVAC领域相关的特殊能力分析了法规标准,但申请人的初始提交和RFE回复并未明确说明其主张特殊能力的领域。在其职业计划和陈述中,申请人列举了众多不同的专业领域,包括企业管理、工业机械、机械工艺、质量控制、CNC(计算机数控)、战略规划、职业安全与预防、项目管理以及人员管理,但未说明其主张拥有特殊能力的具体领域。律师的初始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RFE回复函称申请人拥有“显著高于HVAC领域通常所遇的专业知识水平”;并称其在“以HVAC领域为重点的远程教育”领域拥有多年经验并作出重大贡献;但同时又称其在“行政和企业管理”方面拥有特殊能力。在上诉中,律师顺带提及申请人在“企业管理”方面拥有特殊能力,但除此之外仅泛泛称申请人在其寻求从事的职业中拥有经验、在其领域拥有专业知识,或拥有与其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教育。

记录中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特殊能力领域的这一不明确之处,妨碍了我们判断申请人是否已确立法规标准的分析。然而,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审理主任——将HVAC视为申请人所主张的特殊能力领域——曲解了申请人的主张。因此,我们同样审查法规标准以判断其是否确立了申请人在HVAC领域的特殊能力,并认为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不同领域特殊能力个人的主张已被放弃。参见,例如,Matter of O-R-E-, 28 I&N Dec. at 336 n.5(引用 Matter of R-A-M-, 25 I&N Dec. at 658 n.2)。

基于下文所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克服审理主任的拒绝依据,且不符合被归类为特殊能力个人的初始证据要求。我们逐一评估各项法规标准。

显示该外国人拥有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的官方学术记录。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来自巴西Centro Educacao Profissional的文凭和成绩单,课程名称为:“Industry Area with Technical Qualification in Mechanics”。尽管申请人的简历称该文凭等同于机械副学士学位,但申请人未提供学术资历评估以确立该文凭在美国等效于其所代表的教育水平或学科领域。申请人还提交了若干证书,涉及CNC机械、叉车操作、木工和机械等科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拥有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与HVAC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审理主任进一步指出,尽管律师的RFE回复函声称申请人于2005年拥有来自I I College的行政和企业管理学士学位,以及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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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在2009年,记录中不包含这些项目的文凭和成绩单,甚至申请人的简历也未声称其拥有该教育背景。

在上诉中,律师仅重复RFE回复中的主张,即申请人拥有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同样,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记录中不包含这些学位的证据。此外,申请人未试图克服甚至未回应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确立记录中的文凭和证书与HVAC领域相关。

因此,申请人未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由现任或前任雇主出具的证明信形式的证据,显示该外国人在其被寻求从事的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提交了若干雇佣信以确立该要求。在审查这些信件时,审理主任认定其不足以确立与该职业相关的十年全职经验。审理主任指出,这些信件显示申请人自2006年5月2日至2016年2月18日期间从事“CNC机器操作员”、“CNC铣床操作员”和“五金工具零售销售经理”等工作。这仅为略少于十年的期间,且申请人未解释该经验与HVAC职业有何关联。审理主任还认可申请人声称其自2017年7月起为其公司的投资者和合伙人,但表示记录中的证据——包括2017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证据及其配偶仅称其为公司“合伙人”和“投资者”的信件——未确立申请人在该公司所履行的职务,也未确立该公司正在积极与客户开展业务。

在上诉中,申请人仅主张其“已提供书面证据以佐证其在巴西和美利坚合众国多家顶级公司拥有超过10年的全职专业经验”。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在决定中指出的缺陷,也未进一步详细说明记录中的证据具体如何确立至少十年全职经验,以及其与该职业有何关联。

因此,申请人未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从事该职业的执照或特定专业或职业的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未提交与该标准相关的证据,也未主张符合该标准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显示该外国人已获得表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证据。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未提交与该标准相关的证据,也未主张符合该标准的资格。因此,申请人未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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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最初未提交证据以确立该标准。在回应RFE时,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Florida United Businesses Association”的信件,日期为2023年1月9日,欢迎申请人的公司加入该协会成为会员。申请人还提交了该协会网站的信息,称其是代表佛罗里达州小企业的行业协会。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确立其在2021年3月提交申请之前即为该协会会员,因此未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包含了来自Florida United Business Association的会员证书,确认[申请人]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且其在提交申请时即为会员。因此,其已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为知名和著名专业协会的会员。”(原文强调)。

然而,记录中不包含申请人所称的“会员证书”,也不包含提交申请之前会员日期的证据。申请人未在上诉中说明其主张成为该协会会员的具体日期。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结论,即申请人未提供其在提交申请之前即为该协会会员的证据。如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即确立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当受益人在提交时最初不符合资格,而后基于新的事实组合变得符合资格时,签证申请不得获批。参见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

因此,申请人未确立符合该标准的资格。

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予以认可的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提交了推荐信以支持该项标准。审理主任认定,尽管这些信件讨论了申请人担任过的各种职位以及申请人参与过的项目,但信件并未描述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所给予的认可。例如,审理主任指出,其中一封信描述了一个申请人与该信撰写人共同参与的项目,该项目旨在使用更有效的刃磨工具以减少模具所需的维护,但该信并未证明该项目已在该公司或其客户之外得到实施,也未证明其在其他方面构成对该领域的重大贡献。5

5 我们还注意到,记录并未证明该项目,也未证明其他推荐信中描述的其他职位和项目,与HVAC领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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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再次仅主张其已确立该项标准,而未回应或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申请人仅称,“我们已提交了文件证据形式的证据,进一步证明由同行、政府实体或专业或商业组织对行业或领域的成就和重大贡献予以认可。”申请人的这一结论性陈述未引用记录中的具体证据,仅重述了法规用语,不足以推翻审理主任的认定或确立该项标准。

因此,申请人未能依据这最后一项标准确立资格。

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满足8 C.F.R. § 204.5(k)(3)(ii)项下任何一项标准。由于申请人未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我们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其是否已达到特殊能力分类所要求的专业程度。因此,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的资格。在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能力个人资格后,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 underlying EB-2 分类的资格。

下一个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已确立对该分类职位邀请要求的豁免符合国家利益。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满足 underlying EB-2 分类资格的门槛要求,我们无需处理其是否有资格以及是否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值得获得该分类职位邀请要求的豁免。参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咨询性认定”);另参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未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确立其满足作为特殊能力个人分类的法规要求。8 C.F.R. § 204.5(k)(3)。由于申请人未能确立 underlying EB-2 移民分类的资格,我们得出结论,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保留对申请人是否满足 Dhanasar 分析框架三项要件中任何一项的意见。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09-14)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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