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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H- 公司案 日期:2017年9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控股公司,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印度特色菜厨师。其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分类下的技术工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该就业类移民分类允许美国雇主担保外国国民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以从事需要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职位。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提交劳工证之实体的权益承继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劳工证雇主作为其子公司的公司重组表明权益承继关系已经确立。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已批准的 ETA 表格 9089,即永久就业劳工证申请(劳工证)。¹ 参见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DOL 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从事所提供职位,并且雇用外国国民从事该职位不会对同类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该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 USCIS 批准该申请,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¹ 在诸如本案的案件中,提交劳工证的日期被称为“优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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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本案中的劳工证由 于2014年2月26日提交,联邦雇主识别号(FEIN)为 。随后的 I-140 表格由 (FEIN )于2015年12月21日提交。拥有该 FEIN 的实体的实际公司名称为
劳工证仅对申请表上所述的特定工作机会有效。20 C.F.R. § 656.30(c)。如果申请人是与劳工证上所列雇主不同的实体,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该实体的权益承继人。权益承继的认定依据 Matter of Dial Auto Repair Shop, Inc., 19 I&N Dec. 481 (Comm'r 1986) 进行裁决。
根据 Matter of Dial Auto 确立权益承继关系是一项三部分检验。² 第一,申请承继人必须充分描述并记录转让受益人前雇主全部或相关部分所有权的交易。第二,申请承继人必须证明工作机会与劳工证上最初提供的工作机会相同。第三,申请承继人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在所有方面均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同上。
审理主任否决申请的决定认定,劳工证雇主与申请人是独立的公司实体,且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是劳工证雇主的权益承继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劳工证雇主是 的合格 S 章子公司(QSSS),系通过2006年5月1日的公司重组形成。因此, 即劳工证雇主,是 即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我们注意到,该次公司重组发生在提交劳工证之前数年。
具体而言,申请人称, 拥有两家印度餐厅,它们是独立的公司实体,其中之一是 ,即劳工证雇主。2006年5月,这两家餐厅成为新成立的 即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这两家子公司餐厅被指定为合格 S 章子公司,并继续经营业务。
申请人称,其2006年的 IRS 表格 1120S 构成重组的证据,在该重组中, 成为 的子公司,并确立了申请人与劳工证雇主之间的权益承
² 另见 Donald Neufeld,国内运营代理副总监备忘录,Successor-in-interest Determinations in Adjudication of Form I-140 Petitions; Adjudicators Field Manual (AFM) Update to Chapter 22.2(b)(5) (AD09-37). HQ 70/6.2 AD 09-37,20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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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继关系。2006年表格 1120S 上第1项陈述的脚注称,由于公司重组,该表为短年度申报表,且 成为 的 QSSS。
申请人引用了弗吉尼亚州税务局税务专员裁定,该裁定称“合格 S 章子公司在联邦税务目的上不被视为独立实体,且不会有任何联邦应税收入”,并且该子公司“将继续在弗吉尼亚联邦保持其法律存在和商业活动”。参见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 1997 WL 584684, at *2。该裁定还称,“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母公司将被视为纳税人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所有人。”同上。
QSSS 是由 S 公司全资拥有并已就该子公司作出有效选择的子公司。I.R.C. § 1361(b)(3)(B)。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QSSS 不被视为独立公司。Treas. Reg. § 1.1361-4(a)(1)(i) (2008);另见 I.R.C. § 1361(b)(3)(A)(i)。QSSS 的所有资产、负债以及收入、扣除和抵免项目均被视为母公司 S 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收入、扣除和抵免项目。Treas. Reg. § 1.1361-4(a)(1)(ii) (2008);另见 I.R.C. § 1361(b)(3)(A)(ii)。QSSS 没有单独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其经营情况在母公司 S 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
但是,就联邦就业税而言,QSSS 被视为独立实体。Treas. Reg. § 1.1361-4(a)(7)。因此,QSSS 负责就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缴纳就业税,并履行其其他就业税义务。同上。QSSS 在州法下也仍然是独立实体。
简言之,QSSS 就联邦所得税目的而言不被视为独立实体,但在其他目的上仍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其法律存在。
申请人主张产生权益承继关系的公司重组发生在提交劳工证之前数年。因此,在提交劳工证与提交申请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可支持权益承继主张的交易。此外,尽管该重组导致了联邦所得税目的上的特殊处理,但申请人未能证明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已在所有其他方面实际转移给 ,从而确立权益承继关系。
因此,记录未能证明 I-140 表格上所述的申请人是劳工证雇主的权益承继人。
三、结论
上诉将被驳回,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与提交劳工证的雇主是同一实体,或是其权益承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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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H-, Inc., ID# 510958 (AAO Sept. 15, 2017)